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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手段拧紧网络食品的“安全阀”

时间:2022-11-09 13:05:05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互联网+食品”新业态乘势而上。相对于传统的实体店交易,网络食品交易的环节及参与主体类型均较多,导致网络食品交易的法律关系相对复杂。要筑牢网络食品安全“防火墙”,应完善网络食品安全立法,加强网络食品安全日常监管,构建网络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强化第三方平台的法律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安全”。

【关键词】网络食品安全 法律规制 风险预防 【中图分类号】DF419 【文献标识码】A

“守一而制万物者,法也。”食品安全法治化水平是衡量一国法治水平的重要指标。近年来,我国推动食品安全法治化水平不断提升,为食品安全依法治理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同时也要看到,当前网络食品领域潜在的风险因素较为复杂,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新时代网络食品安全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体系,全面防控风险、落实责任,积极回应群众关切的问题,仍是重要课题。

网络食品交易的特殊性给监管带来了新挑战

网络食品交易是以食品为主要交易对象的网络交易方式,为消费者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大幅度提升了经营者的销售利润,颠覆了传统的食品交易模式。但任何一枚硬币都有正反两面,网络食品交易的特殊性也给监管带来了新挑战。第一,网络食品交易具有虚拟性。网络环境中的店铺是一种虚拟店铺,对经营者来说,经营成本大幅度降低,而消费者获得其食品安全信息的渠道源于商家提供的图片与描述,并不能像在实体店里一样直观地感受食品安全的卫生状态。第二,网络食品交易具有跨区域性。与传统实体经营相比,网络食品经营数量庞大且分散,具有跨区域性特点,部分经营场所流动性大的商家无食品留样,这给监管部门带来一定的挑战。此外,网络食品广告信息具有信息不对称性。部分网络餐饮企业心存侥幸,自律性低,为了利益最大化,经常想方设法夸大宣传商品,存在实际商品和网络描述不一致的情形。

与传统食品交易相比,网络食品经营具有虚拟性特点,涉及到信息发布、第三方交易、物流配送以及结算等环节,牵涉的主体更多、法律关系更复杂。其中,“食品信息发布涉及到广告主(生产者与销售者)、广告经营者以及发布者(第三方交易平台)之间的广告法律关系”;第三方平台支付涉及到消费者与经营者、第三方配送者、支付平台之间的委托收付款法律关系;消费者网上选购食品,涉及其与食品生产经营者、第三方配送者之间的买卖、运输等法律关系。值得注意的是,网络食品交易安全既需要第三方交易平台管理,同时食品生产经营者、广告经营者、物流配送者等都应负有一定的责任,并需要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

网络食品存在准入门槛缺乏把控、监管较弱、信息公开不充分等问题

首先是准入门槛问题。《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一条对于网店营业执照明确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入网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等材料进行审查。”但是目前仍存在部分经营者以他人已办理的营业执照进行网络食品安全交易,并未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真实信息,第三方交易平台还是允许其入网经营,究其原因在于第三方交易平台审核流于形式,没有严格把控网络食品经营准入关,部分经营者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侵犯消费者的权益,无法保证网络食品安全。此外,对于朋友圈、微博等网络平台上售卖自制食品者缺乏相应的法律约束力。

其次是监管较弱的问题。相对于传统食品安全,法律关系复杂的网络食品安全所涉及的部门更广泛,容易导致监管的冲突。当前网络食品安全监管涉及食药监、卫生监督及市场管理等部门,这些部门在日常独立运作,执法信息相对孤立,或存在职能重叠交叉等情况。在对“互联网+食品”这个新业态实施规范治理时,各部门之间的多头管理,容易造成责任主体不明确等问题,加之各部门要直接面对成千上万的小商户,对于各类网络食品安全违规行为,市场监督作用相对较弱。

再次是信息公开问题。网络食品行业缺乏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开机制,尤其是当下网络外卖行业迅速发展,经营主体和经营环节增加,而尚未构建出数据化、信息化的食品安全动态监测和预警系统,导致难以有效评估食品安全风险,成功追溯问题食品。部分商家为追求送餐速度经常提前做好食物,待用餐高峰期进行简单加热就出餐;部分送餐车不符合食品安全运输标准,加之送餐途中颠簸食品包装极易发生交叉感染,给网络食品的卫生安全带来了种种隐患。

最后是消费维权问题。在网购食品交易中,由于交易模式具有虚拟性、跨区域性等特点,部分经营者为追求利益未主动向网购消费者说明商品的实际详情,而多数消费者网购时都不会向商家索要发票,造成在维权时缺少必要的证据。再加上第三方快递的参与,一旦出现消费纠纷,经营者与物流配送者容易发生互相推诿的情形,消费者维权比较困难。另外,微信朋友圈等网络平台上售卖自制食品者通过网上聊天方式达成交易,多数消费者出于信任选择购买,然而发生食品质量纠纷时,却很难再联系到商家向其主张权利。

网络食品安全风险预防的法律规制

强化第三方平台的法律责任。针对网售食品经营者准入门槛问题,应结合实质审查与形式审查的方式,建立相配套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强化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法律责任。现行法律虽明确规定外卖餐饮经营者必须开设实体店,但在实践中经营者数量巨大。这就要求第三方平台应加强与监管部门配合,设置专职网络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通过实地核查每户入网经营者的经营情况,最大限度地杜绝无资质的商家入驻平台。并进一步完善第三方平台相应的责任承担范围和方式等制度,明确违反该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补充完善现有法律法规。

加强网络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原有的監管模式,已无法解决网购食品交易带来的新问题,必须改变监管理念、明晰监管部门责任,整合监管资源方式。首先,要适应时代发展转换监管方式和监管理念,明确监管部门职责,并进一步细化分工,整合食品安全监管的各个机构,发挥食药监、卫生监督及市场管理等部门的合力,加强网络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其次,要畅通线上线下社会监督渠道,充分利用媒体、公众的力量,把社会共治的所有主体联系起来,监管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以期达到保障网络食品安全的目的。

构建网络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网络食品安全还得从源头抓起,应构建网络食品安全溯源体系,顺向追踪或者逆向回溯食品产供销的各个环节中的相关安全信息,保障所有生产经营以及配送活动都处于有效监控之中。网络食品安全溯源体系的建立应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来推动,实现网络食品产业链上各方主体的综合参与。其中,要导入生产、经营者信息,以及记录网络食品在生产、加工、运输、贮存等环节的所有信息,对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及时向消费者公开所有信息,如若发现网络食品安全质量问题,及时反馈并采取召回等办法。

网络食品安全立法要精细化。网售食品安全,关乎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进一步细化网络食品安全立法。首先,要细化多元主体的法律责任体系,包括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配送者等主体责任以及监管部门的查处职权,可在监管部门抽检过程中引入“神秘买家制度”,应对在线食品交易的虚拟性。其次,要优先保护网络食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行政保护。当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如若无法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找到食品经营者的真实联系方式,那么应由平台先赔偿再找食品经营者进行追偿。此外,还应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和虚假广告宣传,提高违法经营者的违法成本,运用法律手段筑牢网络食品安全“防火墙”。

(作者为上海商学院文法学院讲师)

【参考文献】

①尹红强:《网络食品交易安全法律问题》,《食品科学》,2018年第11期。

②刘鹏、李文韬:《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基于智慧监管理论的视角》,《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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