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融资租赁具有融资、融物的属性,可使承租人以远少于租赁物价格的租金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权,很适合中小企业融资。本文将讨论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不仅限于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违约情形,还有回购担保人和保证人在出现违约情况时的责任分担问题。本文从案例出发,结合法理,理清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并提出有关风险防范的重要启示。
关键词 融资租赁 回购 担保 责任
作者简介:陈庭鹭,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1-272-02
具有融资、融物属性的融资租赁可使承租人可以以远少于租赁物价格的租金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权,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相对较低,很适合中小企业融资。区别于典型的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纠纷,若一起融资租赁合同中既有承租人和出租人,还有回购担保人和保证人,那么在违约时,他们之间的责任分担将变得更复杂。
一、案情简介豍
承租人A计划运用融资租赁的方式获得某大型设备的使用权。C公司向租赁公司B推荐客户A。随后,B公司与C公司分别签订了《租赁合作协议》、《回购担保合同》,约定由C对B购买的工程设备承担回购义务,并约定了具体的回购条件和方式。双方对回购条件约定为:在B公司依据租赁合作协议与承租人A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生效后,承租人A累计超过六十日未支付租金,即回购条件成就,且B公司有权要求C公司承担回购义务。同时,C公司还具有协助B公司催收租赁合同租金及相关费用的义务。另外,A的履约连带责任保证人D向B公司出具担保书,承诺为《融资租赁合同》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赔偿责任。此后,B公司与承租人A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并于该日将合同约定的租赁物设备交给A使用。
然而,A并未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向B公司如期如数支付租金,累积超过六十日未支付租金,拖欠巨额租金。且A的保证人D也未履行相关的担保义务。于是,B公司向公司C发出回购函件,通知并要求两公司履行其回购义务。未果,B遂诉诸法院。
经一审法院判决:(1)C应向B支付回购价款。(2)D对C对上述回购价款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D应向B支付租金利息。
C公司不服,以D与C司分别与B公司不属于一个法律关系,不应该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为由提起上诉。C公司认为,B起诉时既按担保关系向D主张租金及相关利息,又向C主张租赁物的回购价款,租金、利息与回购款之和相当于B两台租赁物的价值,显然超过B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基于各当事人与出租人之间签订合同的具体约定,明确了回购担保人C、保证人D与出租人B之间为分别独立的法律关系。同时,撤销了一审判决中关于D对C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决,纠正并判定D与C承担责任的范围并不相同,判决D对A欠付租金和逾期利息向B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案情相关问题
该案中出租人、承租人、回购担保人、保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处于同一个案件中,同时,各个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责任又有所交叉,属于融资租赁纠纷中的新型案件。
本案中,涉及到的法律点主要有以下:一是回购合同的法律性质如何界定?二是租赁公司B是否有权同时主张C的回购义务责任与D的保证责任?若C与D的责任范围的不同对B的主张是否有影响?
三、案情分析
(一)回购协议的法律性质
设想承租人所欠的租金及罚息的价值已经超过了回购设备所需价款的实际价值,那么回购协议中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的上限应该是已经产生的租金和罚息还是回购设备实际所需的价款呢?对于融资租赁的回购合同的法律性质的认定对更好地理解出卖人的责任范围有重要意义,对出租人自身的风险控制也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直以来,对其性质的认定有如下两种分歧:一种意见,认定为担保责任。豎另一种意见,认定为附条件的买卖合同。豏第一,担保合同最基本的特征有单务性豐、无偿性豑等。然而,在回购协议中,出租人须向出卖人交付回购标的物。该交付义务使得回购协议区别于担保合同的单务性、无偿性。第二,从形式上而言,回购协议满足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即出租人转移租赁物的所有权于出卖人,出卖人为此向出租人支付相应的回购价款。然而,从出卖方与出租人签订回购协议的目的来看,回购协议的本质并非买卖。出租人要求出卖人在承租人违约时回购租赁物的初衷在于保证其融资租赁债权的实现。所以,回购协议本质上也体现了担保才具有的制度价值。豒
综上,我们认为,回购合同应认定为混合合同。其实质是以附条件的买卖合同形式为手段,从而保证融资租赁合同的交易安全。具体而言,出卖人(回购人)应在承租人违约时承担保证责任,支付回购款。出租人应向出卖人(回购人)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回购物。豓
就本案而言,一审法院将《回购担保合同》认定为附条件的融资租赁保证合同,简单地将与D的一般保证责任混淆,所以错误地判决了保证人D与C公司的保证责任相互连带。然而,在二审中,法院根据合同相对性,重新审视了《回购担保合同》中有关回购价款的算法约定,与《融资租赁合同》中关于保证人D的连带保证责任范围,进行了改判。在最后的判决中,C公司所承担的回购价款责任范围、保证人D所承担的保证责任均根据两份合同约定所确定,即根据《回购担保合同》,C公司在回购条件成就时所应支付的回购价款包括“剩余租金本金和剩余租金本金1%的延迟利息”,而保证人D则是对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具体担保的范围是“承租人欠付的租金、手续费、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可见,保证人D与回购义务人C的责任范围是不同的。
(二)关于回购义务人责任与保证人责任能否同时主张的问题
如前文所述,既然回购义务人C公司与保证人D的责任范围并不相同,那么本案的另外一个争议焦点就是:B公司是否有权同时主张保证人D承担担保责任与C公司的回购义务。
根据本案的判决,尽管回购义务人C与保证人D的的责任范围并不相同,但是其各自的民事责任均是基于《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租金支付义务而产生。同时,根据《回购担保合同》、D出具的担保书的约定,C与D的债权人均为B。因此,尽管包含了不同的法律关系,B公司在同一案件中分别向C与D主张权利于法无悖,可以避免讼累。同时,判决也确认了C与D中任一方履行了相应的还款责任,另外的当事人的民事责任相应减少这一点。
四、融资租赁出租人风险控制若干启示
相对于银行信贷中的贷款人而言,融资租赁的出租人不仅要承担因融资而产生的债权风险,还承担着与租赁物相关的风险。一直以来,我国融资租赁业务之所为未能得以迅猛发展,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出租人的利益并未能得到有效的保障,即出租人在交易中承担了过多的风险。豔数据显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的原告均是身为出租方的融资租赁公司,然而,身为承租人的被告,或因经营不善无法支付合同约定的租金,或拒不到庭应诉导致缺席审判等,涉诉被告经营资质良莠不齐,败诉率高。豖以下,本文在此针对身为出租人的企业进行一定的融资租赁合同中涉及风险进行提示并给予启示。
对于出租人而言,当承租人不支付租金,或保障租金支付的租赁物所有权或租赁物本身受到侵害时,出租人将面临一系列债权风险豗、权利风险豘、物的风险豙。现实中,为了便于承租人账务处理或获得一定的税收优惠,出租人在买租赁物时往往让供应商出具以承租人为购买人的税务发票,或将一些融资租赁资产登记在承租人名下等,这些都强化了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的表象。豛在此情况下,承租人可能凭借其对租赁物的实际控制和相关证明材料,在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以转让、抵押等方式向第三人处置租赁物,且在第三人为善意的情况下,出租人面临着丧失租赁物所有权的风险。在风险控制上,出租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或解除合同并取回租赁物。考虑到承租人有破产风险的,出租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考虑投保,将特定风险转嫁于保险公司。
对于回购义务方、一般担保人,应当注重其所具体签订合同对于担保责任范围的具体约定,以减少承担不必要的连带责任。反之,若已经签订的合同中对于保证责任范围有了清晰明确的确定,那么就能构成对自身连带责任风险控制构成强有力的证据。由于,在没有其他协议约定的情况下,一般情况下,回购义务人责任可以与保证人责任同时主张。所以,我们不建议作为回购义务人、保证人的企业无理由地拒绝履行其责任,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反之,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协议中在多个回购义务人的情况下加入担保责任的顺位条款、增加出租人的通知义务等条款来控制自身的风险。
注释:
豍本案例改编自(2010)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67号判决书。
豎对于融资租赁回购条款(协议)的法律性质的认定,第一种意见认定为担保责任,即该回购协议属于担保合同的范畴,出卖人就承租人履行融资租赁合同义务向出租人承担担保责任。
豏对于融资租赁回购条款(协议)的另一种法律性质认定为附条件的买卖合同,即出卖人承担的是买卖合同中的支付回购价款的义务。
豐所谓担保合同的单务性:指在保证合同中,只有保证人承担债务,债权人不负对待给付义务。
豑所谓担保合同的无偿性:指在保证合同中,债权人对保证人不提供相应对价。
豒豓沈志先主编.金融商事审判精要.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502页.
豔高圣平,乐沸涛.融资租赁登记与取回权.当代中国社办社.2007年版.第10页.
豖沈志先主编.金融商事审判精要.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490页.
豗债的风险:指当出租人不能收取全部租金时,其将承担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
豘权利风险:指租赁物所有权受到侵害时出租人所承担的风险。
豙物的风险:指与租赁物有关的风险,包括质量瑕疵风险、租赁物占有和使用过程中的风险,如灭失、损毁、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的风险。
豛胡晓媛.融资租赁出租人风险承担及其控制.法学.2011(1).第10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