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923年列强商定的《禁助中国海军协议》,以不助长中国内战之名,规定列强不得援助中国海军的建设。日本虽然当初大力推动此一协议,但在协议达成之后的遵守问题上,却也有着自己的考虑。1923年底浮现的中国渤海舰队修缮问题当中,日本外务省对于日商是否应该接受修缮委托,从一开始就有着两种不同的意见。亚细亚局认为,即便不修缮武器系统,仍不应该接受委托,认为此举将会违反协议的精神。但外务省高层则基于维护商业利益的立场,接受了条约局相对宽松的解释,采取了不鼓励但也不禁止的事态处理方针。不过,这并不代表外务省就此撒手不管。事实上,外务省一直在幕后指导日方的各种行动。考虑到北京政府的内部斗争以及奉系张作霖方面的观感,外务省直接对三菱公司的事件处理方式,进行了关键性的指导规划。当时的日本在国际规范与自身利益上的取舍,透过此例当可不言自明。
〔关键词〕日本外务省;禁助中国海军协议;贝里咸合同;渤海舰队;温树德;吴佩孚;芳泽谦吉;中国海军;日本外交;中日关系
〔中图分类号〕K258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4)05-0158-08
①本文原发表于香港海防博物馆、香港浸会大学历史系、香港中国近代史学会等主办的“第三届近代中国海防国际学术研讨会”(2012年11月)。
②据陈存恭说明,该公司在清末被译为贝里咸公司,民初则音译为别士恒公司。见陈存恭《从〈贝里咸合同〉到〈禁助中国海军协议〉(1911-1929)》,《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5期(台北:1976年6月),369页。
〔作者简介〕陈群元,浙江大学历史系讲师,浙江杭州310028。1911年10月21日,在辛亥革命的炮火声中,清政府海军大臣载洵与美国贝里咸公司(The Bethlehem Steel Corporation②)总理施华伯(Schwab)签订了有助于强化建设中国海军的《贝里咸合同》(The Bethlehem Contract)。该合约说明清政府拟用库平银二千五百万两建设海军,其中二百万两用于改良枪炮弹药或在中国设厂制造,二百万两用于改良或新建船坞,其余经费则用于制造中国所不能制造之船舰与大炮。贝里咸公司应中方需要,除了先代付款项之外,另向美国政府交涉取得美方专制权的许可,使中国船舰炮械弹药得以在美方更新改良时比照更新改良。并且,贝里咸公司需设法取得中国海军人员在中、美海军船舰上运用美国军官训练之权利,以及让中国海军军官及学生入美国各种海军学校与美方人员享受一体待遇与教育。另外,如果中国需要与熟悉美国海军的人员协商,贝里咸公司应自费派人前来。合约之中还规定,此一合约需签订副约之后方才生效。①
就合约的内容来说,这份合约若能实行,无疑是甲午战后中国海军再度复兴的重大希望。事实上,此一合约的成功出现,与美国政府的远东政策密切相关。合约虽然是由清政府与贝里咸公司所订定,但美国政府扮演了重要的推动力量。然而随着民国政府的成立,此一合约的生效与执行,因为时局变化以及中美双方内部的各种考虑而多生波折,致使合约虽然确认有效,其内容却始终未能成功实行。1919年4月26日,列强为了抑制中国内战的扩大,北京外交团议定了《禁止对中输出武器协定》(The Agreement of 1919, The China Arms Embargo Agreement或The China Arms Embargo Agreement, May 1919),并于5月5日生效。此一协议的出现,对中国海军的建设带来了极大的限制。②
①陈存恭:《从〈贝里咸合同〉到〈禁助中国海军协议〉(1911-1929)》,373页。另外,该合同中文原文可见冯青《中国近代海军与日本》(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08年),153-155页。英文原文可见陈存恭《从〈贝里咸合同〉到〈禁助中国海军协议〉(1911-1929)》,404-407页。
②冯青:《中国海军と近代日中关系》(东京:锦正社,2011年),第五章第一、二节。陈存恭:《列强对中国的军火禁运(民国八年至十八年)》(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83年),66-68页。
③冯青:《中国海军と近代日中关系》,第五章第三节。另外,本协议的译名不一,除了陈存恭译为《禁助中国海军协议》,冯青译为《禁止援助中国海军协议》之外,尚有《禁助中国海军建设协议》,以及《禁助中国海军扩张协议》等多种译名。
④详见陈存恭《从〈贝里咸合同〉到〈禁助中国海军协议〉(1911-1929)》。
⑤冯青《中国海军と近代日中关系》一书为作者于2008年所出版的《中国近代海军与日本》一书的修订日文版,内容与中文版有部分细节上的不同。1921年7月,直系控制下的北京政府向美方提出了履行《贝里咸合同》的要求。其时适逢预备处理太平洋地区问题以及限制各国海军问题的华盛顿会议(1921年11月11日至1922年2月6日)即将召开,因此美国政府直到1922年4月28日方才给予确认拒绝的回复。之后,在美国的提议之下,日、英、法、意同意禁止援助中国海军建设,《贝里咸合同》内容提及之援助种类遭到一律禁止,并规定各国不应支持国民私人行为。该议案于1923年2月9日在北京外交团会议中被提出,并且进一步扩大了参与国,此即为《禁助中国海军协议》(The Agreement to Refrain from Assisting China in Naval Construction)。③
《禁助中国海军协议》的出现,对中国海军建设的限制效果更甚于先前达成的《禁止对中输出武器协定》,在北京外交团于1929年4月19日通过废止协议之前,中国海军由于难以补充新舰,只能对旧舰设法维持,因此难以有所发展。〔1〕虽然各个政治集团、军系对于海军的支持程度,亦是民国前期海军难以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但列强的此种协议,可说是具备了更为关键性的釜底抽薪之效。④此种协议在中国近代海军史上的意义,当不言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