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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与法

时间:2022-11-29 15:25:07 来源:网友投稿

为救结发妻子,走投无路之下,刻一私章,妻子生命得以延续,自己却背上罪名。情与法,道德与原则,矛盾重压之下,该如何抉择?

道德,是人们处世的最高准则。它涵盖了道义、自觉和君子应当遵守的一切品性。法律是处世的底线,代表了行为低于道德的最低限度。廖丹救妻,因不择手段而犯法,却将夫妻一场的人伦道德演绎到极致。道德与法律,看似一高一低各行其道,却在此处交集并冲突。这一对矛盾,只有合理的制度能够化解。

黑格尔曾预言:良好的秩序来自于制度,一个国家的发达程度,必定有一杆合理制度的标尺。廖丹身为下岗工人,家无余资,面对尿毒症的妻子,国家的社会保障恐怕也是杯水车薪。若是医疗保障到了廖丹可以维持生计,延续妻子生命的程度,就不会有这一场情法矛盾的悲剧纠结。古有李密困于孝情,著有《陈情表》,圣上读完后“感其孝义”不仅愉快地答应了他,还“赐钱百万,奴婢数人”,这自然不会陷于困境,更不会涉及“情与法”的矛盾。但在有千万个尿毒症,千万个廖丹的今天,这对矛盾将随着制度的完善走向终结。

反观廖丹的做法,吾亦未见其明也。触犯法律,本身也是触及了道德的底线。刻章救妻,虽延续了一条生命,却伤害了他人的利益,观之古人,虽有“郭巨埋儿”“大义灭亲”的极端例子,却也不乏“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的左右为难。情可贵,然法不容情,若情与法的天平总是向情偏袒,那要法何用?天理何在?这样的社会若是为情所制,法制废弛,不必谈什么制度,就连最基本的秩序也将不复存在。

由此观之,道德与法律,看似在此体现矛盾,实则依然高度统一。若是人们都将道德发扬光大,那廖丹不必刻章,一声求助,一句呐喊,便能引来千万爱心,如此不是皆大欢喜?这样的社会,人人以道德约束自我,哪会有情法对峙?这对矛盾,自会化为虚无。

情法矛盾,须以法律为前提,后用制度做保障,方可巧妙化解。愿天下人以道德约束自我,自爱互爱,则矛盾自消,万世和谐之世可创也。

【评点】

文章以下岗工人廖丹“刻章救妻”的故事引出论题,“情与法,道德与原则,矛盾重压之下,该如何抉择”。紧接着,理论与例证相结合,既对廖丹救妻的例子进行了进一步的阐述和说明,同时又列举黑格尔的名言、李密和郭巨等例子,最后得出“情法矛盾,须以法律为前提,后用制度做保障,方可巧妙化解”这一结论,提倡人们可以呼唤道德的帮助,更要以道德约束自我。

不足之处在于结构划分不够清楚,例证还需要进行梳理,否则显得很混乱。此外,对多次提到的制度的阐释也很模糊。

刘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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