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经济发展的不断增速给我们带来的不仅仅是日新月异的便捷生活和更高的物质享受,还带来了日趋严峻的生态环境问题。而政府作为环境责任承担的重要主体在承担环境责任方面存在着执法力度不够,环保意识不高,部门分工不明确,环保规划不全面等诸多问题,政府的态度和行动会直接影响到环保工作的质量和环保大业的进度,政府不仅仅应该厘清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更应该增强执法力度,将环保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主管人员,同时及时公开环保信息,注重各个部门之间的协作和配合,发挥政府环境监管的优势,为环境保护的进一步推进发挥积极作用。
关键词:政府环境责任;环境权;环保问责;信息披露
1 引言
说到环境问题,我们并不陌生,冬三月的雾霾,堪忧的空气状况,随处可见的粉尘污染、光污染,都在无形中成为我们生活的一部分,与其说环境问题的出现是经济发展的附属品,还不如说环境问题与经济建设是相伴相生的,为了促进经济发展,从大跃进时期的随意开矿到现代企业不合格的排污装置,在经济飞速发展的这个时期,我们的生态环境俨然遭受了一场浩劫,茫茫的草原不再是风吹草低见牛羊的风光,光秃秃的地表和随处可见的坑洞都是随意开采的痕迹,清澈见底的河流也不再有小鱼小虾的踪影,转而变得色彩斑斓,到处都是化学染料还有白色垃圾,我们每天呼吸的空气不再洁净清新,对于孕育我们生命的大自然,我们不得不戴上各种防毒面罩才能安心度过冬三月。环保不仅仅是一项惠及全民的工程,也是一项需要动员全民的事业,但是政府由于其特殊的地位和所掌握的资源,在承担环境责任中必然要起到表率作用并且占有重要地位。那么政府作为环境责任承担的重要主体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应当如何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应当采取怎样的措施制定怎样的政策将环境污染的出现防患于未然,在具体的环境问题出现之后,又应当采取什么样的具体措施才能将环保责任落实到主管人员和相关官员身上,这些问题都是政府在承担环境责任的过程中需要面对和解决的。但是政府在承担环保责任的过程中,会不可避免地存在很多纰漏和不足,这些不足既有政府自身环保意识的欠缺,也有环保问责的不到位,立法层面的欠缺,环保规划的实施力低,公众参与的不到位,而这些纰漏和不足如果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就会影响到环保大业的最终完成,所以我们要关注政府环保责任承担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这些问题的成因,并就这些问题的存在汇集民智和民力,找到解决的方法和途径,以发达国家边污染边治理的模式作为前车之鉴,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积极促进良好生态环境的建设。
2 政府承担环境责任的理论基础
政府环境责任是指法律规定的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义务和权力,以及政府因违反上述义务和权力的法律规定而承担的法律后果。[1]其中法律规定的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义务和权力称为政府第一性环境责任,也就是政府的积极责任,主要表现在四点,一是负责环境协调,二是承担环境风险责任,三是促进公众环境参与,保证环境公平正义,四是提供环境公共产品和服务。而政府因违反上述义务和权力的法律规定而承担的法律后果称为政府第二性环境责任,也就是政府的消极责任,这一责任主要体现在行政问责制,行政问责制具体是指各问责主体对政府及其公务人员承担的各种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查,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的政府和公务人员,按照法定程序追究责任,并使其承担后果。在简单介绍了政府环境责任的概念之后,接下来我们将着重分析政府承担环境责任的理论基础。
2.1 公民环境权理论
法律应该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首先从公民的环境权角度来看,公民有维持安全和健康的环境需求,而公民本身由于种种局限,没有掌握特定的资源,在维权方面本身就处于弱势群体的地位,所以说公民这些权利的实现需要政府权力的保障,而政府本身就应该是公民利益的支持者和维护者,应该最大程度站在公民的立场,为了公民更好地实现和维护自己的权利而服务,公民的环境权属于宪法权利,这也是政府环境责任的根本依据。[2]公民的环境权在发达国家受到的关注程度比在我国要高很多,这与公民的环保意识有着很大的关系,在发达国家,环境问题出现的比较早,人们对于环境问题的关注也比较早,其环境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受保护程度也比我国高很多,在我国环境权虽然没有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受到保护,但是却是未来的发展趋势,而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引导。政府在这一过程中需要提供良好的公共设施,制定合理的政策,尽最大可能维护公民的环境权。
2.2 新公共服务理论
政府公共服务同时政府作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行政官员在管理公共组织和执行公共政策时应该主动于承担为公民服务和向公民放权的职责,应该以建立一些明显具有完善整合力和回应力的公共机构为工作重点,从而为公民提供更好的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3]同时政府本身应当具有开放性、可亲近性和回应性的特点,公平和公正是政府提供服务时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政府权力的运行应当在公民的监督上,只有在陽光下的权力才是可以合理运行和实施的权力。政府在关注公民的需求和利益的同时应当将其工作置于公民的监督之下,从而更好地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施政方针。在这方面政府要做的工作就是建立一些被公民接受和认可的公共机构,为公民提供全方位的公共服务,同时积极将自己的工作置于公民的监督之下,及时公开环保信息,并且保证信息的真实度和可信度,并且及时将公民的意见进行筛选,予以足够的重视,将公民的建议纳入到政府的工作当中,真正体现政府的放权于民的工作方式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者的角色。
2.3 政府职责本位理论
从政府的职责来看,无论是早期的阶级统治还是现在的社会管理,政府都对公民肩负一定的职责,虽然说政府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而存在的,但是政府还肩负提供公共产品,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责,在具体的社会管理事务中,政府需要根据其掌握的资源和权力更好地承担起对公民的职责,就环境责任而言,政府有责任为公民提供一个更好的生态环境,也有责任为公民的维权提供更好的路径。在我国,政府是公民利益的维护者,为公民服务是政府的职责,政府的权利是来源于人民的,所以其存在的意义应该是反映人民的利益诉求,根据人民的需要来制定相关的政策,采取一定的措施,承担起提供公共服务,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在公民对生态环境有了更高的要求的时候,政府应该及时引起注意,竭力对于出现问题的环境进行治理,并且制定相关的措施防患于未然,在公民的环境权受到侵犯,或者公民发现了恶性的环境污染事件的时候,为公民提供畅通的维权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