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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产企业宏观产权制度的效率分析

时间:2022-12-10 09:15:08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十二五规划纲要》中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可持续发展的主旨取向丰富了中国矿产企业宏观产权制度效率概念的价值内涵。运用普适性、耦合性标准审验了中国矿产企业现行宏观产权制度正式规则在新的时空背景下的效率水平,结论是:单项规则确定性、开放性的缺陷,规则体系完备性、耦合性的不足,是削弱中国宏观产权制度效率的主要因素,克服这些问题是未来中国矿产企业宏观产权制度正式规则体系建设努力的方向。

关键词:矿产企业;宏观产权制度;正式规则;效率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1-0326-03

一、引言与文献回顾

“十二五”开局之年,中国经济发展中的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依然突出,经济增长的资源环境约束强化就是其中主要因素之一。在破解日益强化的资源环境约束难题时,作为矿产资源有效供给的主体,矿产企业的作用不可替代。同时,作为社会经济运行的基础因素,广义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产权制度在经济运行中的约束、激励和凝聚等根本性作用也是不可替代和削弱的。矿产企业的产权制度根据涉及的范围分为宏观产权制度和微观产权制度,前者就特定国家、地域内矿产资源产业的社会产权关系作出规定,后者则在前者的框架下就企业范围内的产权关系作出具体性的制度规范。矿产企业宏观产权制度的基础性地位,不仅决定了它在整个矿业经济产权制度建设中的重要性,而且决定了它从根本上影响着矿产企业经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十二五规划纲要》论述的“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建立有效的矿产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机制,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配置矿业权,促进矿业权合理设置和勘查开发布局优化,强化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矿区土地复垦”,是中国矿产企业宏观产权制度理论研究和实践建设亟待解决的内容。现有矿产企业宏观产权制度的正式规则,即相应法规体系能否满足新的经济发展方式的需要,其效率水平如何,则是这一内容的基础组成部分,值得关注、研究。

国内对矿产企业宏观产权制度效率的研究,在内容上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中国矿产资源产权制度的基本性质和基本结构;矿产资源产权明晰与矿产资源可持续发展关系;矿业权市场建设与管理。文献显示,从正式规则角度分析中国矿产企业宏观产权制度效率的研究尚不多见,识别、把握中国矿产企业宏观产权制度主体结构和基本功能上的缺陷,为其修订、完善指明方向,有利于为《十二五规划纲要》的实施,尤其是其中“矿产资源有序开发、节约利用、环境友好”指导思想在矿产企业经营实践中的贯彻执行,提供有效的产权制度保障。

二、矿产企业宏观产权制度的构成与效率水平分析

理论上,矿产企业宏观产权制度的正式规则,即法规体系构成包括两部分。一是国家规定的正式产权约束,包括有关矿产资源产权形成、产权界定、产权经营、产权转让、产权收益和产权保护等一系列活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性规则;二是矿产资源产权实施机制中的程序部分。这一系列法律、法规、规则、程序,体现在从宪法等法规中相关的产权条款、直到各级政府及其矿产主管部门制定的、与矿产资源产权关联的行政性文件上,它们共同规范着人们和组织的行为,构成了中国矿产资源勘探、开采企业宏观产权制度的基础和主体框架,其内容、结构和功能特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矿产企业宏观产权制度的效率水平。

(一)中国矿产企业宏观产权制度的正式规则构成

中国现行的矿产企业宏观产权制度的基础是以《宪法》为约束,以《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的行政法规为主体,以《物权法》、《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民法通则》等法律为有效补充,在国家大法、部门法规和地方法规三个层次上不断完善的矿产资源法规体系。

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矿产资源法》,明确了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所有权的主体,强化矿产资源的统一管理;在审批登记管理、权利人资格和地位、流转等方面完善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基本制度,增加了探矿、采矿的资质条件,明确了采矿权人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方式并存的制度,规定了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和依法转让的制度,确认了探矿权、采矿权的财产权属性;强化了地矿行政管理职能,赋予市、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权,强化了上级地矿主管机关的行政监督权;完善了法律责任制度。

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分别以第 240号、241号、242号令发布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中国矿产资源法规体系奠定了基础。这三个行政法规在实践中被广泛称之为《矿产资源法》的“三个配套法规”。后来国务院又颁布了一些相关政策、通知,形成了国家层面的行政法规。

而国土资源部发布的一系列矿产资源的法规,则与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环境保护部出台的、有关矿业权价款征收减免、矿产资源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配套政策一起,构成中国矿产资源产权制度的部门法规。

(二)中国矿产企业宏观产权制度的效率分析

中国矿产企业宏观产权制度的效率既取决于各个单一制度的有效性,更决定于整个产权制度“束”即法规体系内结构与功能的耦合水平。

1.矿产企业宏观产权制度体系中各单项规则的效率水平。根据柯武刚、史漫飞(2000)的解释,制度效率取决于制度的“普适性”。普适性是指制度是一般而抽象的、确定的和开放的,即:制度不应在无确切理由的情况下对个人和情境实施差别待遇;制度应当是简单而确定的,对违规的惩罚应当得到清晰的传达和理解;制度应当既具有稳定性又具有一定的开放性,总在变化的规则难以被了解,应当稳定,同时必须要有一点调整的余地,以便允许行为者通过创新行动对新环境做出反应,避免制度僵化的危险。

分析《矿产资源法》以及《礦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基础性法律、法规普适性效率,发现《矿产资源法》各种处罚额度的不确定性、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的相关规定不明确、减免办法不具体;同时“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不合适宜。《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采矿权可以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有偿取得” 指向不明,而采矿权使用费1 000元/平方公里·年(各类数据)适应性低。诸如此类等等,这些基础性的法律法规在确定性、开放性方面存在的明显缺陷,会直接导致制度实施过程中的低效率水平。国家级法律法规如此,部门法规、地方法规受立法水平、职能权限、地方利益等因素的制约,这类非效率问题更加严重。

2.矿产企业宏观产权制度“束”的效率水平。制度“束”是由不同制度安排构成的系统,它的效率除了取决于构成这一结构的各单项制度安排的效率,还受到制度配置状况的影响。制度配置,是指在一个制度系统中各项制度安排之间应当相互协调和匹配,以使整个制度系统能够发挥最大的功效。研究各种制度安排间的层次、关系、影响以及相互协调等问题,确定制度的最佳结构。制度束中单个制度安排的结合状态有三种情形,即制度耦合、制度冲突与制度真空。制度耦合是一种制度结构系统高度有序,各种制度安排之间协调一致的状态。而制度冲突与制度真空则是制度结构中存在大量矛盾和漏洞的状态。当制度结构中存在制度冲突和制度真空时,制度结构的整体绩效就会被削弱。因此,要提高制度结构的绩效与效率,关键之一在于做好制度配置,克服制度冲突与制度真空,实现制度耦合。

从现行矿产企业宏观产权制度法规体系内各单项法制定、颁布、实施的时间看,最早的是1986年的《民法通则》,最近的是2007年的《物权法》、2009年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2010年《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矿产企业宏观产权制度法规体系时间跨度逾二十年,多项法规各自分布在完全不同的立法时空上,其内容上的相容性、一致性,功能上的耦合性需要关注。而要适应《十二五规划纲要》中转变发展方式的需要,矿产企业宏观产权制度法规体系所表现出来的、整体上的开放性和完备性更加重要。

而现行制度中存在的、有关“小型和小小型矿的产权、矿山企业承包制中产权、矿地产权与其他土地产权的优先顺序、《矿产资源法.》实施前无偿出让的矿业权的流转”等制度的真空状态。同时,《民法通则》只规定了采矿权,探矿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并未在立法上予以承认,这与《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探矿权具有事实上的民事权属性相矛盾;《矿产资源法》认为矿床勘探报告及其它有价值的勘查资料,按照国务院规定实行有偿使用,又与《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探矿权人有汇交地质资料的义务相冲突。不同层次法律、法规(即“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矛盾,与前面所论及的、单一制度的非效率因素共同作用导致其总体效率水平的下降,具体表现为矿业产权流动性较差、矿产资源利用率较低。

矿山用地复垦率以及矿产企业矿业权流转、矿产资源回采率等方面的统计数据验证了上述分析。据统计(国土资源部,2008),截至2007年底,全国矿业开发占用和损毁土地约166万公顷,2007年土地复垦率不到12%,而美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的土地复垦率是65%。同样,截至2007年全国仅有20多个省以市场竞争方式实现有偿出让制度,15万个矿企中仅有2万多个是通过市场机制取得采矿权的。

关于资源回采率,以中国主要能源资源煤炭的开采为例。2004年,全国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得到的数据显示全国煤矿平均采区回采率为64%,平均矿井回采率为46%。2007年,中国煤矿平均资源回收率为30%,而美国、澳大利亚、德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资源回收率能达到80%左右,中国煤炭回采率不到国际先进水平的50%。(下转332页)

(上接327页)

三、结论及启示

首先,单一法规普遍存在的确定性和开放性方面的缺陷,严重削弱了单项规则的“普适性”效率,修改、完善势在必行。其次,《物权法》、《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与《矿产资源法》等国家大法中居民环境权的确立,矿业权属性的完备,矿地使用权与其他土地使用权优先顺序以及地役权的确立等,已经成为中国矿产企业宏观产权制度正式规则效率提升的瓶颈,是改革的关键所在。有关小型矿、小小型矿产权制度是矿产企业宏观产权制度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需予立法。实践中自发形成的、如矿山企业承包制中产权流转制度的合法化,是提高宏观产权制度体系效率的有益补充,不能忽视。最后,“下位法”与“上位法”内容上的一致性、功能上的耦合性,是矿产企业宏观产权制度体系功能实现的基础保证。

为保证《十二五规划纲要》中矿产企业资源开发利用中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以及可持续发展等思想主旨的贯彻实施,矿产企业宏观产权制度正式规则,即法律、法规的修订与完善,是基础,也是关键。

参考文献:

[1] 李文博.论经济分析中的效率评价标准与价值评价标准[J].经济研究,1996,(12).

[2] 袁庆明.论制度的效率及其决定[J].江苏社会科学,2003,(3).

[3] 胡川.产权制度的分层、构成及其多维度变迁研究[J].中国工业经济,2006,(2).

[4] 胡川.宏观产权制度变迁促使产业组织演进的规律研究[J].中国工业经济,2007,(10).

[5] 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和公共政策[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6] 赵德起,林木西.制度效率的“短板”理论[J].中国工业经济,2007,(10).

[责任编辑 陈 鹤]

收稿日期:2012-12-07

基金项目: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基于可持续发展的可耗竭资源最优开采及最优价格路径研究”(2011B777)

作者简介: 武瑞杰(1970-),男,河南洛阳人,副教授,从事资源经济学、区域创新网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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