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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警部队登临权问题研究

时间:2022-12-12 20:50:06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沿海的贸易往来日益增多,海上船舶的违法犯罪活动也愈加频繁。作为承担维护我国海上权益的职能部门,海警部队必须要对海上国内外船舶进行有效管理,而登临权恰恰是海上执法权的核心所在。目前关于登临权的规定较少,对该权力的行使比较困难。原来的公安边防海警部队在进行国防改革后被列入武警序列,是一支充满活力的执法队伍,对海警部队登临权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海警部队 登临权 权益

一、登临权概述

登临权(right of visit)又称之为临检权,是指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的船舶或飞机,为了收集有关海上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或采取强制措施而对有嫌疑的船舶进行的登船检查行为。和先琛我国海上登临的实践与立法洋开发与管理,2013(8):33-36具有如下重要意义:

首先是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海警部队战斗在我国18400多公里的海防线上,担任着维护海上稳定的任务。其权力主要有堵截、追捕、自卫还击、押解权;武装监护权;检查、验证权;主管案件的侦查破案权;限制自由、没收非法财务、盘查权;行政管理权;治安处罚权。然而,这些权力必须以登临权的行使来保证实施,倘若海警部队在其管辖水域无权对违法犯罪船舶进行登临拿捕,上述权力也会无法有效实施。因此,登临权是海警部队诸多权力的核心,是最根本的海上执法权。

其次能够有效打击海上违法犯罪分子。登临权作为海警部队对嫌疑船舶进行近距离登临检查的权力,必然会在打击海上违法犯罪行为时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由于海上违法犯罪活动比较隐蔽,一般在犯罪船舶内进行,或在我海警船艇靠近犯罪船舶时可自动停止其违法犯罪行为,避免执法人员发现。所以我海警人员对嫌疑船舶进行登临检查可有效弄清案件事实,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

二、海警部队行使登临权的合法要件

海警部队行使登临权的合法要件就是构成海警部队行使登临权符合法律规定的各种条件的总和。登临权作为海上执法的重要权力之一,行使时涉及情况复杂,一旦出现差错,将造成登临违法,势必将会引起国家赔偿责任。若对外籍船舶违法登临,也会造成涉外事件。因此,海警部队必须严格按照合法条件来行使登临权。

(一)登临权的主体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0条的规定,登临权的主体有三类。第一类是军舰,军舰是行使登临权的主要主体;第二类是军用飞机,这一类主体可比照军舰行使登临权;第三类是经正式授权并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为政府服务的一切船舶或飞机。”龙心荣公海上的登临权[D].广州:中山大学,1996:5我海警部队船艇隶属于海警部队,海警部队隶属于我国的直接权力控制与责任之下;具备可以辨别属于中国国籍的外部标识;船艇船员服从正规武装部队的纪律。因此,海警部队的船艇实为法律意义上的为政府服务的船舶,符合登临权的主体要件。

(二)登临权的客体

登临权的客体是指海警部队行使登临权所指向的对象。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95、96、110条的规定联合来解释,登临权的客体是指除军舰和专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以外的外国船舶。公约将军舰和专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排除在登临权的客体之外,是因为这种船舶在公海上享有不受船旗国以外任何国家的完全豁免权,它们代表国家,而国家的权力是平等的,不允许其他国家的干预,一国军舰当然无权对他国军舰行使登临权。因此,海警部队可以对以下几种船舶行使登临权:

1我国船舶。根据船旗国专属管辖原则,海警部队对我国船舶行使登临权是没有争议的,绝对的。只要该嫌疑船舶未处于第三国领海内,符合特定条件,便可以对其进行登临。无论其是私有船舶还是国有船舶。

2外国船舶。海警行使登临权的主要对象是外国船舶,如果对其登临不当,将会导致涉外事件,引起严重后果。海警部队在职权范围内可登临的外国船舶可分为私有船舶和国有商船。

(1)外籍私有船舶。外籍私有船舶成为海警部队登临权行使的对象,在国内法和国际法是没有争议的,只要其处在我国周边特定海域,违反所处海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危害我国或国际共同的海洋权益,我们便可以对其进行管辖。

(2)外籍国有商船。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国有商船跟私有船舶一样不享有豁免权,可以成为登临权的客体受到沿海国管辖。

(三)行使登临权的海域及依据

根据公约有关规定,沿海国在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公海等不同海域,分别享有不同的权力,就不同事项行使立法和执法管辖权,同时,他国在上述海域也有相应的权力。因此,既要维护我国海洋权益,也要避免损害他国利益,造成不必要的赔偿,海警部队在上述海域行使登临权时要严格区分不同海域及法律依据。

1内水。内水是指领海基线内侧的水域。内水属于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完全受国家的主权管辖。根据我国《海上安全交通法》、《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等法律规定,所有外籍船舶非经许可不得在我国的内水海航行。外国商船经允许在内水航行和停靠时,应遵守我国的法律和法规。外国军舰在取得特别许可进入我国内水时,享有豁免权,但仍需遵守我国法律和法规。对此,海警部队为了维护我海上安全,可以对在内水违反规定的外籍商船行使登临权。对违反规定的外籍军舰或者外籍为政府服务的非商业船舶,应视情况及时上报,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同时,外籍船舶在内水最集中的区域是港口。根据我国港口制度的相关规定,外籍船舶抵港后,需要在指定地点接受港监、边防、海关、检疫四部门的联合检查。联合检查是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维护国家经济利益方面的一项重要程序。因此,海警部队可对在港口停靠的外籍船舶行使登临权。

2领海。领海是指沿海国的内水以外邻接的属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一定宽度的水域,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领水是由内水和领海组成的,既然都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那么领海同内水一样享有同在领土其他部分一样主权。这种主权也是绝对的、排它的。但领海与内水也存在着不同的制度。为了国际和平航海事业的便利,各国都允许外国非军用船舶无害通过而不须事先取得许可或事先通知,这就是无害通过制度。根据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六条规定,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依法无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权力。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http://wwwnpcgovcn/wxzl/wxzl/2000-12/05/content_4562htm由于无害通过制度的存在,海警部队不能像在内水一样,对事先未批准的船舶行使登临权,但根据《领海及毗连区法》第八条规定,外国船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得損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因此,外籍船舶在通过时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边海防管理规定的行为,如进行走私、贩毒、偷渡、搜集我情报或进行敌视我国的其它活动,我海警部队有权对其进行登临。

但要注意,第十条指出,外国军用船舶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外国政府船舶在通过时,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由主管机关令其离开领海。因此,海警部队对其不能进行登临,应令其离开我领海或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3毗连区。毗连区是指沿海国在毗连其领海以外的一定范围内,为了对海关、财政、移民、卫生和安全等类事项行使管辖权而设置的区域。沿海国为在毗连区内行使管辖而颁布的法律法规,除对本国公民适用外,也同样适用外国公民。但毗连区却不能像领海那样可将国内法的适用范围完全扩大到毗连区。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十三条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三十三条作了几乎相同的规定,我国有权在毗连区内,为防止和惩处在我国陆地和领水内和在毗连区内违反我国海关、财政、移民、卫生和安全制度的行为行使管辖权。由此,海警部队可对在我国陆地、领水和毗连区内的违法犯罪船舶行使登临权。

4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是毗连区以外并邻接公海的区域,其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沿海国对此海域中的生物资源享有主权权力。我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专属经济区为勘查,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以及进行其他经济性开发和勘查行使主权。第十二条规定,我国在行使勘查,开发,养护和管理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力时,为确保我国法律法规得到遵守,可以采取登临,检查,逮捕,扣留和进行司法程序等必要的措施。据此,为维护我国在该区内设立的法律法规,海警部队对破坏我专属经济区内资源的船舶可行使登临权。

5公海。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公海与专属经济区的唯一区别是专属经济区的生物或非生物资源受沿海国的保护,而公海则有相当程度的自由。但公海自由也是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其它国际法规则所规定的条件下的自由。我国是公约的签署国,海警部队有权在公海上对犯有国际罪行的船舶进行登临。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0条规定,除条约授权的干涉行为外,军舰在公海上遇到按照第95条和第96条享有完全豁免权的船舶以外的外国船舶,非有合理根据认为有下列嫌疑,不得登临该船。一是该船从事海盗行为,二是该船从事奴隶贩卖行为,三是该船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而且军舰的船旗国依据第109条有管辖权,四是该船没有国籍,五是该船虽然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https://wwwunorg/zh/documents/treaty/files/UNCLOS-1982shtml#7。据此,海警部队发现公海上有上述国籍违法犯罪行为时,有权对实施该行为的船舶行使登临权,若该船舶为他国军舰或政府非商业性船舶,我们也不能对其进行登临。

三、海警部队行使登临权的一般程序

海警部队作为海上执法的正规力量,担任着维护我国海上安全的重要任务。每日都要接触许多国内外众多船舶,因此海警部队行使登临权必须按照一定的方式、方法和步骤进行。以下笔者为登临程序作简要介绍。

(一)判断情况

海警部队在行使登临权时必须准确判断情况,确实掌握船舶内违法犯罪的准确信息,确定嫌疑船舶从事危害我海上安全和公害和平良好的秩序时,方可对其进行登临。海警部队登临嫌疑船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嫌疑船舶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或海警部队有充分理由相信嫌疑船舶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

1嫌疑船舶实施了违法犯罪活动。嫌疑船舶违反我国的法律法规是导致海警部队行使登临权的合理条件。引起登临的合法理由是与我国特定海域的立法相联系的。因沿海国各个管辖海域的法律地位不尽相同,所以只要嫌疑船舶在我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公海上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行为,并属于海警部队管辖,我们便有权对其进行登临。

2有充分理由认为嫌疑船舶实施了违法犯罪活动。海警部队行使登临权的理由必须是充分的,与上述条件不同的是“实施了”要求违法行为的实际发生,而“有充分理由相信”则要求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存在。根据公约110条及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14条的规定,主管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嫌疑船舶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可以对该嫌疑船舶进行抓捕。至于“充分理由”的标准是什么,公约和国内法没有具体界定。显然,仅仅怀疑或推测是不充分的。同样,必须实际知道违法犯罪行为也是不需要的。“充分理由”标准要求海警部队认定外国嫌疑船舶违法必须基于有力的证据。如果无正当理由行使登临权,对于被命令停驶或被逮捕的船舶可能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应获得赔偿。

(二)示警

海警船艇发现可疑船舶后若欲行使登临权,必须首先让对方知晓登临意图并使对方停驶。至于如何表达该意图,国际法及国内法均没有作具体规定。但我们可以比照公约及国内法关于紧追的相关规定。海警船艇要在嫌疑船舶视听范围内发出视觉或听觉的停驶信号。视听所及的距离内在于确保停驶信号的有效传达,这就要求停驶信号必须在海警船艇和嫌疑船舶之间尽可能近的距离发出。视听信号如鸣笛,喊话或信号炮,但不包括无线电信号。即使海警发现嫌疑船舶有违法行为,如果未在其视听所及的范围内发出停驶信号就进行登临,这种登临是无效的。

(三)控制

控制,是指将发现的违法犯罪嫌疑船舶置于海警部队船艇的完全控制之下。在采取控制措施时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做好跳帮登临检查准备。全艇人员分为跳帮小组,掩护小组,抢救小组。二是全面控制违法犯罪嫌疑船舶。通常情况下,当我海警船艇靠近嫌疑船舶时,从上风舷靠上,跳帮小组登临嫌疑船舶后,首先出示海上执勤证件及执勤人员的个人证件,显示我海警身份,并迅速控制驾驶室,机舱,报房等重要部位,限制船上人员活动。三是对拒绝停船受检情况的处置。当受检船舶拒绝停船或以武力暴力抗拒时,应对其发出口頭警告。当违法犯罪嫌疑船舶的抗拒行为危及我海警人员安全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第十款的规定,开枪自卫,并强行跳帮,直至将其制服为止。

(四)盘问检查

盘问检查是海警部队管理海上治安,发现、制止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措施之一,是指对已控制的嫌疑船舶进行初步调查、取证,主要是询问与违法犯罪嫌疑有关的问题,并与检查配合进行。盘问应对船员逐个盘问,重点是对船上的职务船员,如船长,轮机长,通讯人员等。同时检查的内容包括船舶证书,船员证件,货物等证书,必要时可检查船舱,或对船体各个部位进行搜查。检查应由两人以上进行,令船长在场,并让其协助打开锁闭的壁橱或暗舱等。

(五)处置

海警部队行使登临权最后一个环节就是处置。处置是海警部队在盘问检查,了解具体情况之后对嫌疑船舶处理活动。处置嫌疑船舶大致分四种情况:一是经过盘查,对轻微违法行为的视情况给予教育,之后放行。二是对在我国管辖海域实施违法行为,损害我国海洋权益,扰乱海上治安秩序的违法船舶实施行政处罚。三是对在我管辖海域内实施犯罪行为或严重违法行为的船舶,要将其押解到指定停泊点,对其作进一步调查。四是经盘查,如果现已经证明无根据,而且被登临的船舶并未从事嫌疑的任何行为,对该船舶可能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应予赔偿。国内法尚未对违法登临的损害赔偿问题做具体规定,但依据常理,海警部队登临我国船舶造成损害的,应依据《国家赔偿法》予以行政赔偿;登临外国船舶造成损害的将导致涉外事件,需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五、关于海警部队登临权的立法建议

“我国的立法实践在处理国际法的适用问题时似乎很模糊,我国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成员国,为了体现对公约规定的国際义务的积极态度,应当制订与公约规定一致的国内法。所以,增加有关登临权的立法规定,明确中国在行使该项权力时的具体规则及所负有的义务,必将有助于国内外法律在我国的全面实施。”张立峰关于中国公海登临权的立法思考[J].河北学刊,2008,28(4):167

(一)完善登临权的具体程序

登临权的程序能否正确行使尤为重要,要按照一定的方式方法和步骤进行,倘若随心所欲便不能较好地执行我国法律,在将来的国内立法中应加以明确。当前我国关于《登临权》行使的具体程序规定不明确,可操作性差,前文所述行使登临权的程序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二)明确海警部队行使登临权时的武力问题

登临权的武力问题在国内外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明确禁止。嫌疑船舶在收到停驶信号被要求登临时往往不会束手就擒而采取反抗或逃离。此种情况下如不赋予海警使用武力的权力,登临权是不可能充分实施的。对武力的行使的条件和程序也应作细致规定,是使用枪械还是大炮,使用何种强制措施才能逼停嫌疑船舶,这些都应当在国内立法中加以明确规定,以免导致执法困难。

(三)明确登临权行使不当的国家责任问题

公约第110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登临权行使不当应承担的国家责任,此条规定重在强调防范登临权的滥用,促使登临主体慎重执法。但国内外的法律没有规定赔偿请求主体、程序及赔偿范围等问题,建议在我国立法中对此问题依照国内外的法律责任加以明确。

(四)明确海警部队执法过程中与其他部门的衔接机制

由于海警部队是一支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的部队,属于执法部门中的一种,不可能囊括所有海上管理的职责,但是在海上其他部门执法受阻或是受到暴力干预时,在其他部门请求支援下,依据政府部门间协作等工作机制,海警部队在必要时刻行使登临权合法合理。但一定要建立权力清单,不可肆意行使登临权。

虽然登临权是国际法与国内法赋予海警部队完成其使命的特殊权力,但在执法实践中,依据的还是我国的国内立法,在涉及登临权争端的解决过程中有可能通过国际法庭和外交途径解决,大多数还是要考虑我国的国内法对海警部队登临权的具体要求。因此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的基础上完善我国的登临权立法是非常必要的,以便为我国海警部队行使登临权提供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更加有效地维护我国海洋权益。

参考文献:

[1]和先琛我国海上登临的实践与立法[J].洋开发与管理,2013(8):33-36

[2]龙心荣公海上的登临权[D].广州:中山大学,1996

[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https://wwwunorg/zh/documents/treaty/files/UNCLOS-1982shtml#7

[4]《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http://wwwnpc.govcn/wxzl/wxzl/2000-12/05/content_4562.htm

[5]张立峰关于中国公海登临权的立法思考[J].河北学刊,2008,28(4):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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