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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立法与实践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时间:2022-12-13 08:20:08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 法国的下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位居世界前列。其《遗产法典》较为细致地界定了海洋文化财产的范围, 规定了所有权问题、 发现报告问题、 考古发掘问题和相关奖惩措施。实践中, 法国注重国家船舶豁免权, 通过协定方式合作保护有关遗产。中国相关法律可以参酌《遗产法典》的相关规定和具体实践, 进一步完善水下文化遗产的发现报告制度和相关奖惩措施, 增加对军舰等国家船舶的保护规定, 增加对水下文化遗产的授权发掘规定, 以期推动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

关键词: 水下文化遗产; 发现报告; 国家船舶

中图分类号: D922.16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9-055X(2013)03-0084-08

中国是一个海洋大国, 拥有18400公里长的大陆海岸线及300多万平方公里的管辖海域和丰富的内陆水域, 其中蕴涵着丰富的水下文化遗产: 从台海陆桥的远古动物化石群、 环渤海海域的岳石文化遗迹, 到徐闻遗迹、 海上丝绸之路、 元朝海军东征、 郑和下西洋直至近现代甲午海战、 抗日战争等。①但这些宝贵的遗产却正在因为当代人的不当活动乃至违法犯罪行为而逐渐被破坏和灭失。中国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组织水下考古工作, 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重要成果, 目前正从单一的水下考古逐步向全方位的水下文化遗产保护过渡, 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事业正向制度化、 规范化和科学化方向转变。[1]7但我国水下文化遗产仍然面临一系列问题, 比如, 现有的水下文化遗产法律主要是《文物保护法》和《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下称“《条例》”), 但相关规定并不健全, 缺乏对破坏水下文化遗产的违法犯罪活动的处罚措施, 现有的专业保护与管理机构和专门执法力量, 远远不能满足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需求等。[2]这些问题都亟待解决。

综观全球, 法国的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位居世界前列。拥有1100多万平方公里专属经济区的法国既是世界上第二大海洋之国, 也是传统的海洋强国, 水下文化遗产资源十分丰富——据估计, 法国仅领海就有1.5万至2万艘沉船, 还有15万到20万艘沉船躺在专属经济区海底。[3]38法国的水下考古始于1943年, 1961年法国就通过了保护海洋沉船的法律, 1966年就成立了世界上第一家专门的水下考古研究机构, 该机构已经发掘或研究了超过1500个不同类型、 不同时期的沉船或水下遗址, 具有丰富的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经验。[3]鉴于法国的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被公认为全球领先, 本文试图深入分析法国的相关立法, 并结合其实践, 为进一步完善中国相关法律提供若干建议。

一、 法国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

就保护对象的内涵而言, 海洋文化财产指沉积物、 沉船、 遗迹或一切具有史前、 考古和历史价值的财产, 既包括动产, 也包括不动产, 而不论其年岁如何。虽然法律没有限定海洋文化财产的年岁, 但司法实践和主管行政机关都已经承认, 沉没水下不到100年的财产, 比如一战中沉没的军舰, 也可以是受法律保护的文化财产。[7]66不过, 因为法律没有指明何谓“具有史前、 考古和历史价值”, 实践中进行认定时可能会发生争议。比如, 对于一战中丧失的军舰和货船是否属于海洋文化财产, 法官认为, 一战中丧失的军舰是法国历史中光荣而又悲惨事件的遗存和见证, 显然属于海洋文化财产; 而一战中丧失的货船则不属于海洋文化财产, 因为无论从所用技术来看还是从造船术来看, 该船都不具有特殊价值。[6]48在此, 法官明确区分了军舰和货船, 认为军舰是国家历史中重大事件的见证者和参与者, 具有历史价值, 沉没日期是远是近无关紧要; 依照这一逻辑, 既然一战中丧失的军舰具有历史价值, 二战中的军舰也应具有历史价值。应美国的要求, 法国海洋与水下考古研究中心在2001年承认, 1944年沉没于法国瑟堡海域的美国军舰“利奥波德维尔号”(CSS Leopoldville)因其历史性价值被认定为海洋文化财产。[ZW)]但就货船而言, 沉没于一战时期还不足以证明其具有历史价值, 必须是能增进对人类历史(比如航行史或造船史)了解的民用船舶才能受到法律保护。该论断显然表明, 军舰的军事价值本身已经是被认定为海洋文化财产的重要证据, 无须再证明其历史价值; 而在判断货船等民用船舶是否具有历史价值时, 需要考虑该船舶能否增进对人类历史的了解, 其实是在判断历史价值时增加了一种法律未曾明确规定的考量因素。

其一, 进一步完善水下文化遗产的发现报告规定。《文物保护法》第32条规定了在建设工程或者农业生产中发现文物时的报告问题, 发现者“应当保护现场, 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 但该条适用于水下文物时可能有很大困难, 比如, 在进行海上军事活动或渔捞时发现水下文物, 发现者显然不可能“立即报告”, “保护现场”的规定也会使发现者承担沉重的义务。《条例》第6条规定了发现水下文物时的报告和上缴问题, 较前述第32条有一定的改进——要求发现者“及时报告”给国家文物局或者地方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将已经打捞出水的文物“及时上缴”等, 但参酌《遗产法典》的规定, 第6条的规定仍可进一步完善, 比如, 将“及时”明确为“立即或到达第一个进入的个港口后48小时内”, 并要求发现者“将水下文物留在原位、 不得损坏”的义务。也即, 将第6条修订为: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水下文物或疑似水下文物时, 应当将水下文物留在原位、 不得损坏, 并立即或在到达第一个进入的港口后48小时内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或国家文物局。已经打捞出水的, 应当同时上缴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或国家文物局处理。”

其二, 进一步完善有关的奖励和惩罚措施。《文物保护法》第12条和第七章分别规定了奖励措施和违犯者的法律责任, 《条例》第10条也规定了类似的奖惩措施。参酌《遗产法典》的有关规定, 上述奖励措施可能过于严格, 比如要求“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 使文物得到保护的”, 才能得到国家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保护水下文物有突出贡献……的, 给予表彰、 奖励”; 惩罚措施似乎又偏于宽松。鉴于海上执法的困难, 法律应多鼓励发现者报告其发现, 并加重惩罚违犯者。根据法国《遗产法典》, 发现并报告属于国家所有的海洋文化财产的人, 可以获得物质或金钱奖励; 现金奖励应根据发现物的科学价值而定; 奖励还可以采取由发现并报告者保管有关海洋文化财产的形式。参酌上述规定, 建议对于单纯“发现水下文物并依法上报或上缴的”, 主管机关也可以进行奖励, 进行奖励时可以参考有关文物的价值适当提高奖励的幅度; 对于非法贩卖水下文物的, 不仅应加大处罚力度, 且应同时处罚非法购买水下文物者, 以吓阻日益频繁的非法水下文物交易。

其三, 增加军舰等国家船舶的保护规定。《文物保护法》和《条例》没有对国家船舶作出特别保护。如前所述, 虽然“拉格里芬”号沉船位于美国内水(密歇根湖)中三百多年, 虽然法国也尊重所在地国的管辖权, 不坚持美国将有关沉船、 沉物返还给法国, 但法国仍从该船的建造和特殊使命出发, 论证该船属于法国海军辅助舰船, 法国享有豁免权和所有权, 最终得到了所在地国的承认。《文物保护法》和《条例》应增加对国家船舶保护的原则性规定, 坚持对这类船舶的豁免权和所有权, 而不论其残骸位于何处。实践中, 如果中国籍国家船舶的残骸位于他国享有管辖权的内水、 领海或毗连区内, 则尽量通过谈判, 以双边协定的方式进行有效保护。

最后, 增加对水下文化遗产的“授权发掘”规定。根据《文物保护法》第27条, 一切考古发掘工作, 必须履行报批手续; 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 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禁止单位和个人私自发掘地下埋藏的文物。根据《条例》第4条和第7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中国管辖水域进行水下文物的考古勘探或发掘活动, 必须向国家文物局申请, 未经其批准, 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勘探或发掘。显然, 水下文物的发掘由国家行政部门主导。不过, 因为水下考古费用高昂, 目前全国水下考古队员仅约百人, 显然不足以应对繁杂的水下考古发掘作业。如前述, 除了国家主导的发掘外, 法国《遗产法典》还规定了国家授权的发掘。鉴于中国水下文化遗产众多, 水下考古队员有限, 《文物保护法》和《条例》可以考虑增加“授权发掘”的规定, 授权有资质的个人按照规定条件提交的发掘申请。当然, 国家可以依法撤销授权。

参考文献:

[1]单霁翔. 从水下考古到水下文化遗产保护[M] //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 2010年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展示与利用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北京: 文物出版社, 2011: 7-11.

[2]单霁翔. 联合执法 优势互补 共同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在我国管辖海域内文化遗产联合执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EB/OL]. (2011-12-19) [2012-11-23] http: //culture. people. com. cn/h/2011/1219/c226948-1682067997. html.

[3]米歇尔·卢尔. 法国水下考古成就与未来概述[M] //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 2010年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展示与利用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北京: 文物出版社, 2011: 35-43.

[4]孔德超. 法国文化遗产法研究[D]. 北京: 人民大学法学院, 2010.

[5]国家海洋局海域管理司. 国外海洋管理法规选编[M]. 北京: 海洋出版社, 2001.

[6]Gwenalle Le Gurun. France[M] // Sarah Dromgoole ed. Legal Protection of the Underwater Cultural Heritage: National and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s. The Hague: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1999: 43-63.

[7]Gwenalle Le Gurun, France[M] // Sarah Dromgoole ed. The Protection of the Underwater Cultural Heritage: National Perspectives in Light of the UNESCO Convention (2nd Edition). The Hague: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6: 59-95.

[8]Annik Bianchini. French undersea archaeology: an international benchmark [EB/OL]. (2011-01-01) [2012-11-23] http: //.cn/qkpdf/hnls/hnls201303/hnls20130313-1.pdf" style="color:red" target="_blank">原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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