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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的社会组织是行政执法的主体吗9篇

时间:2022-09-30 08:35:09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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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的社会组织是行政执法的主体吗9篇

篇一:授权的社会组织是行政执法的主体吗

编 行政法主体

 第一编基本理论第四章行政主体的概念与特征行政主体的范围和分类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与职责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的组织行政主体第五章行政公务人员的概念行政公务人员的范围行政公务人员的权利义务行政职务关系行政公务人员行为的性质与区分标准行政公务人员第六章行政相对人的概念与特征行政相对人的类型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行政相对人2

 第四章 行政主体行政主体的概念与特征行政主体的范围和分类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与职责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的组织

 行政主体的概念与特征行政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相对人互有权利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 是享有行政权, 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 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三个标准:权, 拥有行政权力;名, 以自己的名义对外采取行政行为;责, 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特征权利义务与行政相对人对应1234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个人不能成为行政主体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

 ( 一)

 行政主体的范围

 行 政 机 关

 依照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设立、 行使国家行政权力, 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国家机关, 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其特征有1执行性2法定性与相对独立性3统一性与层级性4公共性和服务性

 ( 二)

 行政机关组织结构

 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 1)

 国务院State Department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 2)

 国务院组成部门Organizational Units Of State Department各部管理比较专门的行政事务, 如公安部、 民政部、 建设部等; 各委员会则负责管辖较综合性的行政事务, 如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 3)

 国务院直属机构Department directly under State Department主管某项专门业务的职能机关, 如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统计局、 民航总局、 新闻出版署等

 ( 4)

 国务院部、 委管理的国家局例如国家烟草专卖局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由国家教委管理, 国家文物局由文化部管理等。( 5)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Local People’s Goverments at different levers包括县级到省级人民政府

 ( 6)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 设立若干工作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设置, 省级人民政府是厅、 局等;市、 县级人民政府是局。职能部门在政治上是地方政府的组成部分, 直接对政府负责,但在行政上是专门权限的行政机关, 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某项专门行政事务。注意:

 必须是县级以上, 乡镇人民政府是没有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特设机构的, 乡镇人民政府没有工作部门。

 ( 7)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Expedite Department of Local People’s Goverments派出机关是指由一级人民政府经有权机关批准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的行政机关。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 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可设行政公署为派出机关, 县、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设区公所为派出机关, 市辖区、 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设街道办事处为派出机关。

 法 定 授 权 的 组 织

 依据法律、 法规的授权而享有行政权力, 从事某种特定范围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 一)

 法定授权组织的概念概念行政授权是指单项法律、 法规、 规章直接决定, 或通过其明确的授权性规定由行政机关间接决定, 将某方面或某项行政职权授予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行使并独立承担相应责任的行政职权配置方式。

 1.法律、 法规为前提( 一)

 法定授权组织的特征一类是由宪法和行政组织法以外的单项法律、 法规、 规章的明确规定直接授予例如《植物检疫条例》 ( 1983年国务院发布)

 第3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 林业行政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 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工作” ;一类是由特定行政机关依据单项法律、 法规、 规章的明确授权性规定而间接授予例如《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第25条规定:

 “中国政府在国内受理外国人入境、 过境、 居留、 旅行申请的机关, 是公安部、 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和外交部、 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

 ”

 2.行政授权引起职权和职责的同时转移( 一)

 法定授权组织的特征行政授权的结果——使得被授权的某一组织取得了行政主体资格, 有了某方面或某项行政职权以及相应的行政职责使被授权的某一组织增加了行政职权和行政职责的内容两种情况下被授权组织都相应地取得了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某方面或某项行政职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

 3.被授权的组织在被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自主地行使行政职权

 田某系北京某大学的学生, 在一次考试过程中, 因为夹带被查处。

 学校对田某作出“按作弊处理, 决定给予退学处分” 的处理决定。

 1998年6月, 北京某大学以田某已按退学处理, 不具备北京某大学学籍为由,未向其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

 田某认为自己符合大学毕业生的法定条件, 拒绝给其颁发毕业证、 学位证是违法的, 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法律问题】普通高等学校是否具有行政诉讼被告资格。【案情介绍】

 通说认为, 行政主体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是法律、 法规授权其行使某一或者某些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主体。根据《教育法》 第21条“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颁发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的” 规定, 北京某大学属于法律直接授权的教育机构,负有履行颁发学历或其他学业证书的法定职责。【参考答案】

 又根据《学位条例》 第8条“学士学位, 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 的规定, 北京某大学同时属于法律间接授权的教育机构, 负有授予学士学位的法定职责。这些情况表明, 尽管北京某大学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 但它属于法律、 法规授权的履行部分教育行政管理职责的教育机构, 北京某高校在依法履行教育行政管理职权的活动中,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对自身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责任,是行政诉讼的合格被告。

 ( 二)

 授权的条件1授权主体。授权主体必须是有权的国家机关而不能是任何组织和个人。2授权方式。通过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形式授权, 以保障授权的法定性和稳定性。3授权对象。授权对象是指被授权的组织。

 被授权的组织应当具备某些条件, 以使其有资格和能力接受授权并行使被授予的行政权力。

 ( 三)

 法定授权组织的类型法定授权组织行政机构社会组织行政机关中专门设立的行政机构行政机关的某些内部机构政府职能部门的某些派出机构经授权的事业单位经授权的企业单位经授权的社会团体经授权的其他社会组织

 “整顿办” 、 “整容办” 、 “推进办” … …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法定授权组织经法律、 法规授权的——( 1)

 行政机关的临时机构警惕临时机构成为腐败“温床” 来源:

 CFP2005年11月, 陕西省对2004年12月前设立的各种领导小组、 委员会、 协调小组、 指挥部、组委会等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进行清理,撤销了265个议事协调和临时机构。

 2005年8月, 深圳市对1995年以来成立的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进行全面清理, 145个机构被撤销。

 2006年8月, 安徽天长市对部分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进行了清理、 合并和调整,52个临时机构被撤并… …

 某市人民政府为了达到全国卫生城市标准, 依据该市人大制定的《市容整顿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成立了市容整顿办公室这一临时机构。

 市容整顿办公室在日常卫生检查中发现甲商城邻街堆放了许多货箱作为仓库, 当即指令搬迁并清除垃圾, 甲商城置之不理。

 第二天上午, 市容整顿办公室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指派6名卫生监察员佩带执法标志将商城货物搬迁并扣押。

 甲商城对此表示不服, 以“只是暂时性转运货物, 并未影响市容卫生” 为由, 以市容整顿办公室为被告, 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要求撤销其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案情介绍】

 【法律问题】行政机关是临时机构侵犯公民权利时要负国家的责任吗?

 【参考答案】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当独立承担责任, 判断某一个机构或组织能否成为行政诉讼被告, 关键要看他是否享有行政主体资格, 能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临时机构是行政机关为了执行某项行政职能而暂时设立的机构, 其行为同样是行使国家行政职权, 临时办公机构能否成为行政诉讼被告要看它是否获得法律、 法规授权、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能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所以临时机构的违法职务行为侵犯公民权利的仍要承担国家赔偿。

 《行政诉讼法》 中没有对临时机关的诉讼地位进行规定,但是从法律、 法规对授权组织和委托组织的规定来看, 在行政诉讼中如果临时机构是依据法律、 法规被授权行使国家行政职权, 并且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的, 应该以该临时机构为被告人, 由该临时机构独立承担国家赔偿;但是如果临时机构只是被行政机关设立而没有法律、 法规授予的权力, 则该机构还只是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应以设立该临时机构的行政机关担任被告人, 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对该临时机构的被告人适格问题进行审查, 经过审理查明, 市容整顿办公室虽然是市政府下设的临时机构, 但它是依据该市《市容整顿卫生管理办法》 这一地方行政法规, 由市政府决定成立的, 实际上属于法规授权性的行政主体, 依法能独立行使市容环境管理职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和出搬迁临时仓库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当它和出具体行政行为时, 应该也可以独立承担此行为所产生的后果。

 于是法院受理了此案。

 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本质上是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处室。

 不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对外承行使行政职权, 承担行政责任。

 但是, 也有法律、 法规授权的例外。( 1)

 公安局的交通警察( 2)

 区公安局的派出所

 张某是某市车站路摆摊卖小吃的个体户。

 2000年8月20日,张某与一顾客谢某发生争执, 继而相互推搡, 致使谢某跌伤了右腿。

 第二天, 某市某区公安分局治安科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22条的规定, 以殴打他人为由, 裁决张某治安罚款100元, 并赔偿医药费45元。

 该治安科未制作、 送达治安处罚裁决书, 罚款由治安科出具了一个收据。

 张某不服, 以为殴打他人为由, 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状告某区公安分局治安科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案情介绍】

 【法律问题】某区公安分局治安科是否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张某进行行政处罚?某区公安分局治安是否可以成为适格被告?

 治安科是区公安分局的内部机构, 是具体执行公务、 实现区公安分局职能的机构, 其自身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职权, 也不能独立承担由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治安科对外所作出的一切具体行政行为只能是以某区公安分局的名义作出, 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应由某区公安分局来承担。

 因此, 某区公安分局治安科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张某进行行政处罚, 而张某也只能以区公安分局为被告。【参考答案】

 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由政府的工作部门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管理某项行政事务的机构。如派出所, 税务所, 工商所法定授权的组织

 ( 2)

 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 被授权的企业组织, 如铁路运输企业, 邮政企业, 电信企业等公用事业企业。 被授权的社会团体, 如行业协会。 被授权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

 法定授权的组织被授权行使特定行政职权的事业单位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的规定,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 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 从事教育、 科技、 文化、 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涉及到国计民生的公用企业, 在一定程度根据法律、 法规的授权承担管理国家、 社会的职能法定授权的组织

 ( 1)

 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 法规所授职权时, 享有与行政机关相同的行政主体地位。( 2)

 被授权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政法律、 法规所授职权, 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3)

 被授权组织在执行其被授职权以外的自身职能时, 不享有行政权, 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

 湖南邵阳聘千人上街“执法”发布时间:2012年08月21日 09:18 | 来源:

 红网罚款可提成80%湖南邵阳目前约有千名“市容监督员” 代替城管“执法” 。这些监督员不穿制服, 对违章停车罚款。

 罚款将上缴区财政,其中80%返还给监督员。8月17日, 邵阳市西湖路与宝庆路交接处, 穿拖鞋戴墨镜的市容监督员在对占压斑马线停放的车辆罚款。【大家来找茬】

 被委托的组织行政委托 and

 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机关委托行政机关系统以外的社会公权力组织或私权利组织行使某种行政职能, 办理某种行政事务。被委托的组织指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而代替行政机关行使部分行政职权的组织。

 1.委托者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注意:授权, 是法律、 法规授予; 委托, 则是行政机关来委托。行政委托的特征: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能否作出委托的行为?

 2. 委托事项必须是在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内3.被委托的对象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构, 也可为企事业单位及其社会组织

 1)

 行政机关将职权委托给其他的行政机关代为行使公安局将职权委托给行政执法局行使2)

 行政机关委托给社会组织代为行使公安局将职权委托给治安联防队这样的社会组织;县林业局委托护林放火检查站去处罚某人3)

 行政机关委托给企业代为行使为国家税务局代...

篇二:授权的社会组织是行政执法的主体吗

执法主体 一、 法定执法的行政机关 广州 市白 云区物价局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在各自 的职责范围内, 负 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物价管理机关( 以下简称物价部门)

 ,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 以及企业、 事业单位价格管理机构和人员 ,应当 严 格遵守国 家价格法规和政策, 做好价格管 理和监督工作。

 ”

 3、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 第三条“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由 价格违法行为 发生地的地方人民 政府价格主管 部门 决定;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规定由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 决定的,从其规定。

 ”

 4、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 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 责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5、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 第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负 责受理价格举报。

 具体工作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 价格举报中心)

 办理。

 ”

 6、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规定》 第十六条 “经营者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作出 的处罚 决定不服的, 应当 先依法申 请行政复议。

 ”

 7、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被罚 单位和个人对处罚 决定不服的, 亦可在受到处罚 通知之日 起十五日 内, 向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申请复议。

 ”

 8、 《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 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在各自 的职责范围内, 负 责有关价格工作。

 ”

 9、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 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主管机关, 负 责本条例的实施; 各级财政部门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财务管理监督, 各级审计部门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支进审计监督, 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协同物价、 财政、 审计部门进行管理监督。

 ”

 10、 《广州 市涉案物价格鉴定管理条例》 第五条“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 负 责本市涉案物价格鉴定管理工作, 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 县级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涉案物价格鉴定活动实施管理。

 工商、 财政、 税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 职责, 协同实施本条例。

 ”

 11、 《关于印发<广州 市白 云区发展和改革局、 物价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 编制规定>的通知》 ( 穗云编〔 2005〕 14

 号)

 二、 受委托执法组织

 白 云区价格认证中心 法律依据:

 1、 《价格认证管理办法》 第六条“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是价格认证工作的主管部门 , 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是受理价格认证的专业机构, 其它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出具的价格证明不具备价格公证性效力。

 ”

 2、 《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 第十条“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委托, 做好有关价格管理方面的事务性工作; 组织、协调、 指导本行政区内价格认证中 心的业务工作; 办理其它涉及价格的事务性工作。

 ”

 3、 《广州 市涉案物价格鉴定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经批准从事涉案物价格鉴定的机构, 可以从事民事、 行政案件中 涉案物价格鉴定业务; 但从事刑事案件涉案物价格鉴定业务的, 应当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专门批准。

 ”

 白云区物价局行政执法依据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颁发机关 生效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8. 5. 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国务院 1987. 9. 11 3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国务院 2006. 5. 1 4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国家发计委 2004. 9. 1 5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 国家发计委 2002. 1. 1 6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国家发计委 2002. 1. 1 7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国家发计委 1999. 8. 5 8 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 国家发计委 1995. 1. 25 9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国家计委 2002. 1. 1 11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国家发计委 2001. 1. 1 12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 国家发计委 2002. 12. 1 13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国家发改委 2006. 5. 1 14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 国家发计委 2003. 6. 1 15 价格监测规定 国家发改委 2003. 6. 1 16 价格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计委 1999. 8. 17 17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国家发改委 2006. 3. 1 18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19 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20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办法 省人大常委会 1991. 11. 22省政府 1996. 5. 9 省人大常委会 1999. 7. 1 21 广州市涉案物价格鉴定管理条市人大常委会 2001. 7. 1

 例

 行政执法行为 白 云区物价局行政处罚 ( 8 项)

 一、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的 处罚 种类: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罚 款、 责令停业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 紧急措施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处以罚 款;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

 ”

 2、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规定》 第七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 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 款;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

 ( 一)

 出 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 二)

 高出 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 三 )

 擅自 制 定属 于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范 围 内 的商品 或 者服务价格的 ;

 ( 四 )

 提前或 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的 ;

 ( 五)

 自 立收取项目 或 者自 定标准的 ;

 ( 六)

 采取分解收费 项 目 、 重 复收费 、 扩大收费 范围等方 式变相 提高收费标准的 ;

 ( 七 )

 对政府明 令取消 的 收费 项目 继续收费 的 ;

 ( 八)

 违反规定以 保证金、 抵押金等形式 变相 收费 的 ;

 ( 九)

 强制 或 者变相 强制 服务并收费 的 ;

 ( 十)

 不 按照 规定提供服务而 收取费 用 的 ;

 ( 十一)

 不 执行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的 其他行为 。

 ” 第九条 “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 , 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 紧急措施的 处罚 种类: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罚 款、 责令停业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 紧急措施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处以罚 款;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

 ”

 2、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规定》 第八条“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 紧急措施,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 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处 4 万元以上 40 万元以下的罚 款;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

 ( 一)

 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

 ( 二)

 超过规定的差价率、 利润率幅度的;

 ( 三)

 不执行规定的限价、 最低保护价的;

 ( 四)

 不执行冻结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

 ( 五)

 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

 ( 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 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 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 , 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 经营者有法律、 行政法规禁止的不正当 价格行为的 处罚 种类: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罚 款、 责令停业、吊销执照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 价格行为:

 ( 一)

 相互串 通, 操纵市场价格, 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二)

 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 季节性商品、 积压商品等商品外, 为了 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 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 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 三)

 捏造、 散布涨价信息, 哄抬价格, 推动商品价格过商上涨的;

 ( 四)

 利用 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 诱骗消费 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 其进行交易;

 ( 五)

 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 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 六)

 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 销售 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 七)

 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 八)

 法律、 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

 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警告, 可以并处罚 款;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 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及处罚 机关另 有规定的, 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 一)

 项、 第( 二)

 项所列行为, 属于是全国性的, 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认定; 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 由省、 自 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 2、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规定》 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没收非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 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 款;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 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一)

 相 互串 通, 操纵市场价格, 损 害其他经营者或 者消 费 者的 合法权益的 ;

 ( 二)

 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 季节性商品、 积压商品等商品外, 为了 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 以低于成本的价

 格倾销, 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 三)

 提供相同商品 或者服务, 对具有同 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

 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捏造、 散布涨价信息, 哄抬价格, 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 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 倍以下的罚 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 款;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 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第六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手段销售 、 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 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 , 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的 处罚 种类: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罚 款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

 码标价规定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 5 千元以下的罚款。

 ”

 2、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规定》 第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 款:

 ( 一)

 不明码标价的;

 ( 二)

 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 售 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 四)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

 五、 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处罚 种类:

 责令改正、 警告、 罚 款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四十四条“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提供虚假资料的, 责令改正, 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 可以处以罚 款。

 ”

 2、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规定》 第十二条“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 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 款, 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

 六、 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 或者转移、隐匿、 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 处罚 种类:

 罚 款 法律依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四十三条“经营者被责令暂

 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 或者转移、 隐匿、 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 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 隐匿、 销毁的财物价值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

 七、 违法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处罚 种类: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罚 款 法律依据:

 1、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下列各项属违法行为:

 ( 一)

 超越权限擅自 设立收费项目 、 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

 ( 二)

 收费项目 已取消或收费标准已调低, 继续按原项目 、标准收费的;

 ( 三)

 经批准收费而不申请领取《收费许可证》 收费的;

 ( 四)

 涂改或伪造《收费许可证》 收费的;

 ...

篇三:授权的社会组织是行政执法的主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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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社会组织行政执法概述

 •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及其个体的执法人员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管理目标或维护一定的行政管理秩序,按照法律或规章的规定,以特定行政机关的名义,针对具体的事实或事件,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取的能够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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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社会组织行政执法概述

 社会组织行政执法工作基本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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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社会组织行政执法概述

  社会组织行政执法主要法律依据:

 • 《 行政处罚法》 》 •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 《 基金会管理条例》 》 •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 《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 》 • 《 《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 • 其它法规及部门规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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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社会组织行政执法概述

 • 登记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 根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 《 基金会管理条例 》 的有关规定,当社会组织发生违法行为时,登记管理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主要有以下几类:

 • 一、警告; • 二、罚款; • 三、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 • 四、限期停止活动; • 五、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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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程序解读

 •

 行政处罚程序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循的步骤、方式、顺序和时限等方面的制度规定。《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不遵守法定程序,行政处罚无效。

 确定管辖 → 审查立案 → 调查取证 → 听取陈述和申辩 → 听证程序 → 作出处罚决定 → 送达 → 执行 → 结案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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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程序解读

 (一)确定管辖

 职能管辖:谁登记、谁管辖

 协助调查;委托调查;移送

 《 行政处罚法 》 第二十条的除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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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程序解读

 (二)审查立案

 案件来源:

 1 1 、登记管理机关发现(如:年度报告或日常检查中发现违规收费等);

 2 2 、社会举报;

 3 3 、业务主管单位建议;

 4 4 、有关部门移送;

 5 5 、司法建议书建议;

 6 6 、上级布置;

 7 7 、其他。

  接到案件后,进行来文登记和案件编号,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为承办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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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程序解读

 案 案 源 源 材 材 料 料

  初步审查:

 1. 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2. 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

 填写 立案审批表 ,

 报主管领导审批

 存在违法事实,同时

 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违法事实不存在 / 违法情节不构成行政处罚 终止调查

 / 其他行政监管手段

 注意点:

  1. 要正确填写立案审批表的时间,不能使立案时间在

 调查取证之后;

 2. 时效问题:2 2 年的追溯时限( 《 行政处罚法 》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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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程序解读

 (三)调查取证

 基本要求:

 • “ 全面 ” :既包括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违法行为),又包括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 “ 客观 ” :证据的真实性

 • “ 公正 ” :被处罚对象平等参与行政程序。告知处罚的理由、依据、告知陈述申辩权等。

 不告知的,处罚无效。

  注意点:

 一旦做出了处罚决定,就不可再补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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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程序解读

  ◆ 询问调查及笔录制作

 询问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

 1 1 、合法性原则

 (1 1 )主体合法,它是指承担查处违法组织的主体由法律明确授权,具体从事执法的人员具有执法资格。

 (2 2 )程序合法,它是指开展调查前必须亮明自己的身份,告知行政相对人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2 2 、严禁诱供、指供的原则

 诱供,即用利诱、许诺、哄骗的手法所取得的供词,是非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指供,即在询问中,指出某种行为或情节,令其承认或否定的表态,这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也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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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程序解读

 注意点:“三”、“二”、“一”

 • “三”:

 三种询问对象。即被询问人有三种:

 当事

 人、证人、举报人。

 • “二”: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遵守回避规定;

 • “一”:

 对询问对象的询问应当一对一单独进行。

 • 列询问提纲 (紧扣违法行为,有的放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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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询问笔录

 • 询问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询问地点:

 1 1

 • 被询问人:

 民族:

 性别:

 身份证号:

 111

 • 职务:

 1111

 • 住所:

 电话:

 111

 • 询问人:

 、

 执法证号:

 、

 11

 • 记录人:

 执法证号:

 1 1

 • 告

 知:我们是 民政局 的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 执法证件 (出示证件)。我们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有关调查,你应 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询问,如作虚假陈述或拒绝、阻挠调查,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请予配合。

 • 询问记录:

 1 1

 •

  1 1

 •

  “ 以上笔录已阅无误,与我所述一致。

 ”

 1

  • 被询问人签章:

 询问人签章:

 • 记录人签章:

 年

 月

 日

 •

  (第

 页

 共

 页)

  二、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程序解读

 首部 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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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程序解读

 • 如何做好证据调查

  制定调查方案:根据案源线索,明确要查明的事

 实,及查明这些事实所需要的证据,从何种渠道、获得何种证据。

 • 如何保存、整理证据

  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

 条件: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

 程序:

 负责人批准

 要求:7 7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对取得的证据材料进行 可采性 和 证明力 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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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程序解读

 1 1 、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它书证。

 2 2 、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

 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

 证人证言。

 3 3 、原物、原件优于复制品、复印件(即原始证据的证

 明效力强于传来证据)。

 4 4 、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5 5 、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证据。

 可采性可采性

 合法性:

 证据来源(如何形成、如何取得)是否合法、

 证据形式是否合法

 关联性:

 证据与案件的证明关系 真实性:

 证据是否客观真实 证明力:

 优势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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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程序解读

 常见违法行为所需收集的证据:

  不参加年度报告案件的证据

  ①登记管理机关对外发布的年报通知公告

 ②年度报告系统上未参检社会组织名单截图的证明材料

 ③该社会组织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含该组织未参加年报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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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程序解读

 • 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案件的证据

 ①该社会组织的有效章程

  ②超范围活动的违法事实相关的书证、视听资料等

 ③该社会组织负责人及相关证人的询问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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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程序解读

 • 侵吞、挪用、私分社会团体资产案件的证据

  ①

 该社会组织的财务报表及相关凭证

 ②

 该社会组织当事人、财务人员以及相关证人的询问笔录等

 ③

 对该社会组织的财物审计报告

 ④与违法情形相关的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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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程序解读

 • 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案件的证据

  ①该社会组织的有效章程

 ②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事实证据(如:照片、资料等)

 ③该社会组织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询问调查笔录

 ④其它相关证据(如登记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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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程序解读

 (四)听取陈述和申辩 基本要求:

  1 1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 2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笔录

 3 3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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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程序解读

 事先告知书样式一事先告知书样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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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程序解读

 事先告知书样式二事先告知书样式二 较重处罚时,需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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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程序解读

 (五)听证程序

 1 1 、听证程序适用的范围:停止活动、撤销登记、较大数额罚款。

 注意点:

 对于 “ 罚款 ” ,三个条例中均规定的是 “ 并处 ” ,不可单独实施罚款。

 2 2 、听证程序必须遵循的主要制度:

 —— 告知权利制度;

 —— 时限制度;

 —— 公开制度;

 —— 回避制度;

 —— 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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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程序解读

 3 3 、听证的内容:

 —— 案件调查人陈述被调查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 案件调查人出示调查、收集的证据;

 —— 案件调查人提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

 —— 被调查人提出为自己申辩的理由;

 —— 被调查人对调查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 被调查人出示从轻、减轻或者不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证据;

 —— 案件调查人与被调查人辩论及最后陈述。

 4 4 、听证笔录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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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程序解读

 • 案件调查人应做好的几项工作:

  1 1 、听证前,整理好证据目录清单,包括证据的名称、种类、证明的内容,拟证明的事实,证据的形成/ / 来源、获得方式。必要的话,做好推演,被调查人可能会从哪些方面来质证。

 2 2 、听证中认真听清听证主持人归纳的争议焦点,如。违法事实是否存在、对具体证据是否存在争议等;

 3 3 、注意运用证据规则,排除反证,维护本证。从证据的三性原则(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力去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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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程序解读

 • 案例 争论焦点:是否构成弄虚作假,骗取登记

  本证(我们提出):

 属于

 反证(该组织提出):

 不足以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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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程序解读

 (六)作出处罚决定

 1 1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条件:

 —— 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处罚的主体为登记的社会组织,对 “ 备案 ” 的组织,如,单位内部组织,不可进行行政处罚);

 —— 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和证据(标准);

 —— 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属于本登记管理...

篇四:授权的社会组织是行政执法的主体吗

交通论坛ia o t o n g lu n t a n目前,部分基层公安交警部门对市州公安交警支队直属大队是否具有独立执法权限,是否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存在不同看法和疑虑,因而在日常执法操作中采取了不同的方式,如由交警支队直属大队查处的违章,有的地方以直属大队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有的则以交警支队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由此带来了执法上的一些混乱,在后续法律问题,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方便群众上带来了不便。是否具有独立执法权限,其实质是是否具有执法主体资格,亦即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问题,因为执法是行政的一个方面。正确理解和把握法律法规对行政主体资格及相关法律问题的界定,对于澄清模糊认识,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效率和执法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拟就公安交警部门行政主体资格及相关法律问题谈谈个人的认识。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行政主体资格问题所谓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一般来说,我国法律法规明确的行政主体主要有四类,即行政机关、行政机构、公务组织和社会组织。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是国家行政机关,自其依法成立之日起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而行政机构是行政机关根据行政工作需要,在机关内设立的工作机构,以协助或按照内部分工委托处理和办理该机关的各项行政事务,通常情况下只能以其所属机关名义对外行使职权,而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管理行为,因此一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由于专业上、技术上需要和行政事务复杂等诸多因素,为提高行政效率和维护公共利益与社会秩序,行政机构在获得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条件下,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对外行使某项或某部分行政职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安交警部门作为公安机关的内设机构,正是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取得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这里需要说明的是, 《行政处罚法》中的“行政机关”是泛指平常口语所称的行政机关和行政机构。我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或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裁决。”这里所指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实际上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即交警部门。公安部《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第七条则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权限给予了进一步明确:“对当事人处以五十元以上罚款、吊扣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适用一般程序,由县以上(含)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综上所述,具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权的交警部门可以是依法成立的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市、州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的交警大队以及市州公安局交警支队乃至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只是从具体职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方便群众等方面的考虑,在实际操作中不宜以交警总队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原则上,市州公安局交警支队也宜侧重于指导和监督,而少以或不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关于公安交警部门法人资格问题法人是指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或目的性财产。它是由法律创设的民事主体,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概念。它的成立必须具备四个条件:一是依法成立;二是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财产”是对企业法人的要求。

 “经费”则是对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法人的要求;三是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是能够独立的 几 点 认 识唐军对 公 安 交 警 部 门 行 政 主 体 资 格有 关 法 律 问 题1

 6VE HI C L E R OAD & R OAD US E R6承担民事责任,即法人能以自己的财产或经费作为自己债务的担保手段。一般来说,公安交警部门通过行政授权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并不意味着其同时或必然取得其他法律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如民事法律中的法人资格。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关键在于公安交警部门是否有独立的经费。

 《民法通则》第五十条规定: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从目前交警部门设置的现状看,省、市、县各级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因其职能的特殊性,一定程度上执法具有相对独立性,而且均有独立的财务和经费,应该具有法人资格。而对于一些市州支队直属的交警大队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也要看其是否拥有真正独立的经费。值得注意的的是,具有法人资格只是法人组织能否独立参加民事活动并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并不是能否行政的前提,反过来说,公安交警部门作为行政主体依法执法时,可以具有法人资格,也可以不具有法人资格。即使具有法人资格,其法人组织的身份也只是在从事民事活动或进行民事诉讼中体现,在行政执法中只是行政主体的身份。如果混淆行政主体资格与法人资格的概念,就会在行政处罚、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方面出现障碍而无所适从。关于公安交警部门法律责任问题行政主体能否独立承担责任,关键是看其是否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而法律责任能力与法定职权一样也是由法律、法规予以明确的。具备了法律责任能力,便可以参加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产生的各种法律活动,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第六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上述条款中“行政机关”都应理解为行政主体的意思,它包括了行政机关、行政机构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上述法律条文表明,行政主体对因其行政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具有独立承担的能力。公安交警部门是行政主体的一种,亦即上述的行政机关,理所当然适用上述法律条文,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完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加由其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法律活动,并承担相应后果。特殊的是在涉及到侵权民事责任的损害赔偿时,它的责任承担者是国家,即国家赔偿。关于公安交警部门参与行政诉讼问题前面已经谈到,公安交警部门可以作为独立的行政主体行使法定职权,具有责任能力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单就行政诉讼而言,如果公安交警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由此引起行政诉讼,公安交警部门就是被告。因此,公安交警部门在行政诉讼中具有独立诉讼主体资格。公安交警部门作为被告参与行政诉讼时,应当派出代表人参加诉讼活动,参与行政诉讼的代表人可以是交警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交警部门委托的代理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公安交警部门承担。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这表明,公安交警部门以被告身份参加行政诉讼活动时,参加诉讼的代表人不必一定是主要负责人,更不必一定要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编辑 / 刘念国_y @1 1E- mai l : ng out h 21cn. com

篇五:授权的社会组织是行政执法的主体吗

浅谈社会组织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的 关系及作用

  今天借这次党课的机会和大家一起交流一下对社会组织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之间关系和作用的一些认识。在分析社会组织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之间的关系的作用之前让我们重新回顾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概念。

 一、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概念 1、什么叫行政管理 行政管理是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事务的一种管理活动。也可以泛指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行政管理系统是一类组织系统。它是社会系统的一个重要分系统。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管理的对象日益广泛包括经济建设、文化教育、市政建设、社会秩序、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等各个方面。

 社会组织行政管理是行政管理体系中的一项它具体表现形式大致分为登记管理工作、年度检查工作、行政执法工作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等等。登记管理工作是我们登记管理机关最基础的工作这一基础工作开展必须有其他有关工作的配合和监督只有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中各项工作都做到位才能高质量、高效率完成我们的工作职责。

 2、行政执法的概念及特点、种类

  2 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特定人或特定事项予以处臵的具体行政行为。

 从概念上看行政执法的特点它是一种行政行为、并具有强制性、是对特定人或特定事项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执法是行政行为的一种它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直接或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具有国家强制性。2行政执法是执行法律、法规的活动也是立法工作的延续是行政管理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3行政执法是对特定人或特定事项采取的行政行为。行政执法没有普遍的约束力不是针对一般人和一般的事的而是特定人和特定事。就是说在行政执法中相对人一般来说是确定的因此行政执法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4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直接同相对人之间形成法律关系的行为。行政管理法规的制定和发布并不能直接、立即使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发生行政法律关系。只有行政机关主动、积极地对行政管理法规加以实施才能使行政法律关系得以形成。

 行政执法的种类有十一种1、制定规范性文件 2、行政检查 3、 行政许可 4、 行政奖励 5、 行政物质帮助 6、 行政处罚 7、行政征收 税收征收和行政收费 8、 行政确认 9、 行政裁决 10、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和即时强制 11、行政法律责任追究行政处分 。

 我们主要开展的行政执法工作主要是登记工作是行政许可事项、对社会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查

  3 处属性行政处罚事项 二、社会组织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的关系 社会组织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内容了解之后接下来结合我们日常执法工作中普遍存在的一些问题分析一下社会组织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的关系。

 一行政执法是社会组织行政管理工作必不可少的环节 当前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已经成为社会事务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对一项登记事项的审批就是行政执法事项中的行政许可事项。可见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已经成为社会组织管理系统工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另外登记后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样少不了行政执法对社会组织非法、违法行为的查处是整个管理体系正常运行的有力保障。

 二 、社会组织行政管理是行政执法的基础 一是通过我们网站等媒体宣传社会组织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提高社会组织遵纪守法的外在推力。我们眼下正在开展的社会组织信息搜集工作都是保证了在日常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的行为。同时通过我们在 3 月份的年检工作和后来开展的存在遗留问题社会组织的集中治理工作各位督导员和部分科长的辛苦努力或多或少的向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进行了社会组织管理宣传使之转变思想观念从而自觉配合我们的管理工作形成执法合力。

 举例1、督导员督导各社会组织参加年检多次电话联系和登门服务2、对有些存在

  4 遗留问题的社会组织科长们多次和市直有关局委的处长、主管局长打交道讲政策讲事实工作取得较好效果 二是通过执法业务培训和执法人员廉政教育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素质提高了我们的法治理念、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的能力也提高了我们服务的对象---社会组织依法治理自律诚信的观念性也在不断加强执法环境也在不断优化。例如去年在“五五普法”中开展的“六进”活动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中每一项工作都和我们及我们服务的对象息息相关我们开展的一系列宣传教育活动最终目的是要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对执法人员抓好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执法程序、执法手段的培训以及执法人员廉政教育增强执法人员依法办事的责任心使命感和自觉性做到“依法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教育执法、和谐执法、为民执法” 。

 近期在全市执法人员文明执法严格执法誓师动员大会上市纪委书记王璋就执法工作给全市执法人员上了一堂生动的课可见执法工作的开展是建立在教育管理工作的基础上的。

 三是通过坚持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重的方针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可以在完善服务中提高管理效能在加强管理中提高服务水平。把行政执法当作为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帮助社会组织有序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在文明服务、高效管理中增强我们的依法行政能力。我们在完善督导员制度的同时要完善

  5 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有效的协调管理机制。大力提倡“预防执法、回访执法、跟踪执法” 把社会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控制到最低。

 四是创新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一是创新社会组织年检。在今年的年检工作中启动督导员制度分户到人采用网上年检、登门年检、预约年检、联合年检的方式进行。二是大胆缩短年检时间。一改往年 3 个月的年检时间为 1 个月并取得了很好地效果得到社会组织的好评提高了年检率从而减少了执法工作量。

 总之管理是基础执法是手段。社会组织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行政管理工作中涵盖有行政执法工作行政管理体系建设健全程度决定了行政执法力度的大小行政执法工作开展的是否顺利决定了行政管理工作的成效。

 三、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之间存在的矛盾 我们的日常执法存在着较难开展的问题使我们感到有些力不从心这与我们管理工作政策机制不健全管理人员业务水平不高有直接关系而政策和人员的问题则是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执法政策不完备、不健全。一方面目前还没有形成一套完备的从中央到地方相配套的政策法规。各个部门之间的政策法规存在着不统一甚至撞车现象有些处于空白。另一

  6 方面 现行的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只是一个粗线条的程序性法规 规定的条目比较宽泛可操作性不强。

 “取缔”概念难以具体实施造成登记管理工作无法可依违法难究缺少权威性。目前我们对社会组织的行政处罚主要依据还是两个条例。这样极易造成处罚不当情况发生。处罚过轻纵容了社会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过重则易引起不必要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社会组织管理层政策制定的不完善是造成执法工作无据可循的最根本原因。截止到现在我们所做的行政处罚只是停留在对社会组织进行撤销登记方面的工作其他处罚形式还没有及时跟进。另外一些社会组织是政府部门举办的主要指社会团体这些社团的官办色彩很浓。包括纯官办的和半官办的它们虽然是以社会组织的形式出现但实际开展的工作并不是社会组织本身应当进行的有的甚至在替业务主管单位行使行政职能。对这样的社会组织执法因这样那样的种种原因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保护我们就不能放手执法。

 当然随着一系列政策法规的陆续出台社会组织自我管理、自我运作、自我发展的能力将要提高有利于执法工作的有序开展例如去年的《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  对推进社会组织民间化理顺党政机关与社会组织的关系建立党政公务人员逐步退出机制提供了政策保障。

  第二社会组织管理体制不科学。由于对社会组织管理一

  7 直以来采取的是“双重管理体制” 有些业务主管单位一直认为它们自己对社会组织有核准和管理权由于利益驱动这些业务主管单位擅自审批一些社会组织(主要是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些社会组织在取得执业资格后就开展活动业务主管单位不但没有及时督促它们到民政部门进行法人登记甚至对民政部门的执法工作采取搪塞、推诿的做法致使我们不能开展正常的执法工作。而社会组织自身法制意识较差认识不到依法到民政部门登记是取得合法身份的惟一途径对民政部门的管理存有抵触情绪。

 第三执法机构不健全执法人员配备与登记的社会组织数量不协调。一是缺乏专门的执法队伍极不适应社会组织管理执法的要求目前我们执法工作的开展有一定的局限性二是执法人员配备的数量远远低于需要量现场执法次数少执法经验不足三是行政执法必要的执法工具较少如专业的行政执法车辆、调查取证时的微型摄像机等四是执法人员掌握政策法规的程度参差不齐特别是查处非法社会组织要履行严格的执法程序也要有确凿的证据掌握不好执法的度因而不敢放手执法。

 正是因为这些问题的存在我们的执法工作被束缚住了手脚使得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出现了问题。正是行政执法环节出了问题产生了不协调现象从而影响到整个社会组织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转影响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层面。

  8 四、社会组织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作用 总体上讲社会组织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作用就是规范社会组织自身自律与诚信建设使社会组织能够依规依法参与整个经济社会的活动。也就是说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管理为社会组织有序健康发展提供服务保障。

 一社会组织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作用的发挥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各个领域的飞速发展社会组织在社会稳定、改革发展、替政府解忧、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社会组织管理工作是政府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具有很强的政治性。

 多年来国外的敌对势力对我国的渗透大都是通过社会组织来进行的这就要求我们登记管理机关提高警惕增强政治敏感度。

 近年来社会组织如雨后春笋般发展壮大为社会提供了就业岗位例如解决了政府就业难的问题。据不完全统计去年我市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总数已近 60 万。但社会组织队伍还存在有鱼龙混杂的现象。健康的、有利于社会进步的社会组织占大多数我们要重点培育大力扶持开展非法违规活动的社会组织我们要不留情面坚决取缔。

 二正确处理好社会组织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的关系有利于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9 社会组织管理与执法的关系明确后随着社会组织管理创新和发展工作的要求创新管理被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使我们面临着许多新问题,新情况和新要求。

 把好登记关并加强监管为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充分发挥它们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并根据社会组织的特性为它们营造出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这种管理工作是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深层的、内在的要求。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提升社会组织自我管理能力维护社会正常的秩序是以人为本的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所必须坚持的方向。我们服务的越细致、越到位管理的成效就越好违法非法的案件就会少。合理运用行政执法手段监督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活动引导它们走上健康有序地发展轨道。

篇六:授权的社会组织是行政执法的主体吗

组织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的关系与作用

  浅谈社会组织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的

  关系及作用

  今天,借这次党课的机会,和大家一起交流一下对社会组织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之间关系和作用的一些认识。在分析社会组织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之间的关系的作用之前,让我们重新回顾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概念。

  一、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概念

  1、什么叫行政管理?

  行政管理是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事务的一种管理活动。也可以泛指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行政管理系统是一类组织系统。它是社会系统的一个重要分系统。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管理的对象日益广泛,包括经济建设、文化教育、市政建设、社会秩序、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等各个方面。

 社会组织行政管理是行政管理体系中的一项,它具体表现形式大致分为:登记管理工作、年度检查工作、行政执法工作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等等。登记管理工作是我们登记管理机关最基础的工作,这一基础工作开展,必须有其他有关工作的配合和监督,只有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中各项工作都做到位,才能高质量、高效率完成我们的工作职责。

  2、行政执法的概念及特点、种类 1

  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特定人或特定事项予以处臵的具体行政行为。(从概念上看,行政执法的特点:它是一种行政行为、并具有强制性、是对特定人或特定事项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执法是行政行为的一种,它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直接或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具有国家强制性。(2)行政执法是执行法律、法规的活动,也是立法工作的延续,是行政管理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3)行政执法是对特定人或特定事项采取的行政行为。行政执法没有普遍的约束力,不是针对一般人和一般的事的,而是特定人和特定事。就是说,在行政执法中,相对人一般来说是确定的,因此,行政执法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4)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直接同相对人之间形成法律关系的行为。行政管理法规的制定和发布,并不能直接、立即使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发生行政法律关系。只有行政机关主动、积极地对行政管理法规加以实施,才能使行政法律关系得以形成。

  行政执法的种类有十一种:1、制定规范性文件 2、行政检查 3、行政许可 4、行政奖励 5、行政物质帮助 6、行政处罚 7、行政征收:税收征收和行政收费 8、行政确认 9、行政裁决 10、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和即时强制 11、行政法律责任追究(行政处分)。(我们主要开展的行政执法工作主要是登记工作是行政许可事项、对社会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查 2 处属性行政处罚事项)

  二、社会组织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的关系

 社会组织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内容了解之后,接下来结合我们日常执法工作中普遍存在的一些问题,分析一下社会组织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的关系。

  (一)行政执法是社会组织行政管理工作必不可少的环节 当前,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已经成为社会事务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对一项登记事项的审批就是行政执法事项中的行政许可事项。可见,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已经成为社会组织管理系统工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另外,登记后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样少不了行政执法,对社会组织非法、违法行为的查处,是整个管理体系正常运行的有力保障。

  (二)、社会组织行政管理是行政执法的基础

  一是通过我们网站等媒体宣传社会组织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提高社会组织遵纪守法的外在推力。我们眼下正在开展的社会组织信息搜集工作,都是保证了在日常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的行为。同时,通过我们在 3 月份的年检工作和后来开展的存在遗留问题社会组织的集中治理工作,各位督导员和部分科长的辛苦努力,或多或少的向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进行了社会组织管理宣传,使之转变思想观念,从而自觉配合我们的管理工作,形成执法合力。(举例:1、督导员督导各社会组织参加年检,多次电话联系和登门服务;2、对有些存在 3 遗留问题的社会组织,科长们多次和市直有关局委的处长、主管局长打交道,讲政策讲事实,工作取得较好效果)

  二是通过执法业务培训和执法人员廉政教育,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素质提高了,我们的法治理念、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的能力也提高了,我们服务的对象---社会组织依法治理,自律诚信的观念性也在不断加强,执法环境也在不断优化。例如去年在“五五普法”中开展的“六进”活动(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中,每一项工作都和我们及我们服务的对象息息相关)我们开展的一系列宣传教育活动,最终目的是要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对执法人员抓好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执法程序、执法手段的培训,以及执法人员廉政教育,增强执法人员依法办事的责任心,使命感和自觉性,做到“依法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教育执法、和谐执法、为民执法”。(近期,在全市执法人员文明执法严格执法誓师动员大会上,市纪委书记王璋就执法工作给全市执法人员上了一堂生动的课)可见,执法工作的开展是建立在教育管理工作的基础上的。

  三是通过坚持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重的方针,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可以在完善服务中提高管理效能,在加强管理中提高服务水平。把行政执法当作为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帮助社会组织有序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在文明服务、高效管理中增强我们的依法行政能力。我们在完善督导员制度的同时,要完善 4 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有效的协调管理机制。大力提倡“预防执法、回访执法、跟踪执法”,把社会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控制到最低。

  四是创新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一是创新社会组织年检。在今年的年检工作中,启动督导员制度,分户到人,采用网上年检、登门年检、预约年检、联合年检的方式进行。二是大胆缩短年检时间。一改往年 3 个月的年检时间为 1 个月,并取得了很好地效果,得到社会组织的好评,提高了年检率,从而减少了执法工作量。

 总之,管理是基础,执法是手段。社会组织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行政管理工作中涵盖有行政执法工作,行政管理体系建设健全程度,决定了行政执法力度的大小,行政执法工作开展的是否顺利,决定了行政管理工作的成效。

  三、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之间存在的矛盾

  我们的日常执法存在着较难开展的问题,使我们感到有些力不从心,这与我们管理工作政策机制不健全,管理人员业务水平不高有直接关系,而政策和人员的问题则是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执法政策不完备、不健全。一方面,目前还没有形成一套完备的从中央到地方相配套的政策法规。各个部门之间的政策法规存在着不统一甚至撞车现象,有些处于空白。另一 5 方面,现行的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只是一个粗线条的程序性法规,规定的条目比较宽泛,可操作性不强。“取缔”概念难以具体实施,造成登记管理工作无法可依,违法难究,缺少权威性。目前,我们对社会组织的行政处罚主要依据还是两个条例。这样极易造成处罚不当情况发生。处罚过轻,纵容了社会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过重,则易引起不必要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社会组织管理层政策制定的不完善,是造成执法工作无据可循的最根本原因。截止到现在,我们所做的行政处罚只是停留在对社会组织进行撤销登记方面的工作,其他处罚形式还没有及时跟进。另外,一些社会组织是政府部门举办的,主要指社会团体,这些社团的官办色彩很浓。包括纯官办的和半官办的,它们虽然是以社会组织的形式出现,但实际开展的工作并不是社会组织本身应当进行的,有的甚至在替业务主管单位行使行政职能。对这样的社会组织执法,因这样那样的种种原因,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保护,我们就不能放手执法。(当然,随着一系列政策法规的陆续出台,社会组织自我管理、自我运作、自我发展的能力将要提高,有利于执法工作的有序开展,例如去年的《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对推进社会组织民间化,理顺党政机关与社会组织的关系,建立党政公务人员逐步退出机制,提供了政策保障。)

  第二,社会组织管理体制不科学。由于对社会组织管理一 6 直以来,采取的是“双重管理体制”,有些业务主管单位一直认为它们自己对社会组织有核准和管理权,由于利益驱动,这些业务主管单位擅自审批一些社会组织(主要是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些社会组织在取得执业资格后就开展活动,业务主管单位不但没有及时督促它们到民政部门进行法人登记,甚至对民政部门的执法工作采取搪塞、推诿的做法,致使我们不能开展正常的执法工作。而社会组织自身法制意识较差,认识不到依法到民政部门登记是取得合法身份的惟一途径,对民政部门的管理存有抵触情绪。

  第三,执法机构不健全,执法人员配备与登记的社会组织数量不协调。一是缺乏专门的执法队伍,极不适应社会组织管理执法的要求,目前我们执法工作的开展,有一定的局限性;二是执法人员配备的数量远远低于需要量,现场执法次数少,执法经验不足;三是行政执法必要的执法工具较少,如专业的行政执法车辆、调查取证时的微型摄像机等;四是执法人员掌握政策法规的程度参差不齐,特别是查处非法社会组织要履行严格的执法程序,也要有确凿的证据,掌握不好执法的度,因而不敢放手执法。

  正是因为这些问题的存在,我们的执法工作被束缚住了手脚,使得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出现了问题。正是行政执法环节出了问题,产生了不协调现象,从而影响到整个社会组织管

 理体系的正常运转,影响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层面。

 7 四、社会组织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作用

  总体上讲,社会组织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作用就是规范社会组织自身自律与诚信建设,使社会组织能够依规依法参与整个经济社会的活动。也就是说,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管理,为社会组织有序健康发展提供服务保障。

  (一)社会组织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作用的发挥,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各个领域的飞速发展,社会组织在社会稳定、改革发展、替政府解忧、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社会组织管理工作是政府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多年来,国外的敌对势力对我国的渗透,大都是通过社会组织来进行的,这就要求我们登记管理机关提高警惕,增强政治敏感度。)近年来,社会组织如雨后春笋般发展壮大,为社会提供了就业岗位,例如,解决了政府就业难的问题。据不完全统计,去年我市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总数已近 60 万。但社会组织队伍还存在有鱼龙混杂的现象。健康的、有利于社会进步的社会组织,占大多数,我们要重点培育大力扶持;开展非法违规活动的社会组织,我们要不留情面坚决取缔。

  (二)正确处理好社会组织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的关系,有利于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8

  社会组织管理与执法的关系明确后,随着社会组织管理创新和发展工作的要求,创新管理被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使我们面临着许多新问题,新情况和新要求。把好登记关并加强监管,为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充分发挥它们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并根据社会组织的特性,为它们营造出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这种管理工作是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深层的、内在的要求。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提升社会组织自我管理能力,维护社会正常的秩序,是以人为本的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所必须坚持的方向。我们服务的越细致、越到位,管理的成效就越好,违法非法的案件就会少。合理运用行政执法手段监督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活动,引导它们走上健康有序地发展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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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授权的社会组织是行政执法的主体吗

章第二章 行政主体行政主体 第一节 行政主体的涵义与类型 第二节 行政主体的资格地位职务关系 第三节 行政主体与相关组织个人的联系与区别

 第一节第一节 行政主体涵义与类型行政主体涵义与类型一、 行政主体涵义(要件)(一)

 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二)

 介入行政法律关系(三)

 拥有行政职权(四)

 以自己名义行使(五)

 独立承担行为责任? 资料\北京奥组委与中国奥委会法律地位比较 - 北京2008年第29届奥运会官方网站.htm?资料\奥组委性质.htm

 案例:

 某市通讯器材厂于1992年8月15日向该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申请装修该厂门面。

 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同意市通讯器材厂在距离该厂房外墙0. 3米内进行装修, 但该厂超出了 上述核准的装修范围。

 该市规划管理处发现后, 认为市通讯器材厂装修门面虽经城管部门审批同意,但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属违章建筑, 且该建筑已超出城管部门的审核范围, 影响了人行道的使用, 应于1992年9月16日、 9月22日和10月15日3次向市通讯器材厂送达了违法建筑通知书, 但该厂不予理睬, 继续施工。

 1992年10月21日, 市规划管理处向市通讯器材厂送达了某规处字(1992) 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1) 限通讯器材厂接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拆除非法建筑; (2) 罚款300元。

 处罚决定书上加盖城市规划管理处的印章。 问:

 市规划管理处是行政主体吗? 

 【案例分析提示 】本案涉及行政法中一个很重要的概念 行政主体。

 所谓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管理职权, 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 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只有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 才能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 并承担法律后果。

 是否为行政主体是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前提, 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所作出的行为是违法的,法院应予以撤销。 本案中市城市规划管理处是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所属的执法机构, 承担主要的执法任务, 但是它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各类行政处理决定,而只能以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的名义作出, 行为的后果也由城市规划管理局承担。

 因此, 市城市规划管理处不是行政主体。

  市城市规划管理处在给市通讯器材厂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加盖的是自己的印章的行为, 表明它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处罚, 因此, 该处罚行为因主体不合格而无效。

 二、 行政主体类型二、 行政主体类型外部、 内部——实施职权的范围中央、 地方——职权范围职权、 授权——职权来源地域、 公务——管辖对象

 第二节第二节行政主体的资格地位职务关系行政主体的资格地位职务关系 一、 行政主体的资格参加行政法律关系的条件成为行政管理者的条件取得独立行政法律地位的条件(一)

 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1 、 职权行政主体依法成立、 拥有法定行政职权、 有法定机构和人员编制、 、 独立的办公经费、 必要的办公条件、 经过必要的公告程序

 2、 授权行政主体有特别授权、 具有相应的组织形式、 符合法定程序(二)

 行政主体资格的变更1 、 涵义主体资格的转移、 合并或分解(原因)2、 变更条件和后果承担理解:

 行政行为效力后及性、 责任继受原则(三)

 行政主体资格的消灭1 、 涵义资格不复存在、 原因法定2、 消灭条件和后果承担符合法定依据和法定程序有继受则继受、 无继受则由决定机关承受

 (四)

 行政主体资格的确认1 、 涵义由有权机关确认、 依法确认、 经法定程序2、 确认行政主体资格的意义有助于行政主体概念研究有助于依法行政有助于相对人合法权益保护理解:

 依法行政的需要、 确定行政行为效力的需要、 确定行政诉讼被告的需要、 保证行政管理活动连续性统一性的需要

 二、 行政主体的地位(一)

 涵义仅指行政法律关系、 取决于具体职责和职权、 表现为具体权利义务(二)

 区分行政主体资格、 地位与行政主体应然——实然三、 行政主体之间的职务关系1 、 涵义作为管理者在行使职权中的相互关系2、 职务关系类型领导与被领导(单一、 双重)

 ——命令指挥监督指导与被指导(间接隶属)

 ——建议劝告权威影响公务协助(无隶属)

 ——相互协助、 有待立法确认

 (三)

 职务纠纷及处理原则1 、 纠纷类型积极争议消极争议2、 处理原则依内部行政程序解决, 不受司法审查3、 规则领导关系——请示指导关系——各领导主体协商直至报请共同上级公务协助关系——协商直至报请共同上级

 第三节第三节系与区别系与区别行政主体与相关组织个人的联行政主体与相关组织个人的联 一、 行政机关 (一)

 涵义 (二)

 特征 成立即有行政主体资格 成立即有行政优益权 有稳定组织机构和公务员编制

 (三)

 范围(三)

 范围 中央国务院部委行署直属机构部委管理国家局办事机构

  地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 市、 县、 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行政公署、 区公所、 街道办事处)

 (四)

 区别行政机关与行政主体(四)

 区别行政机关与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包含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法律概念行政主体——法学概念行政机关(行政主体、 民事主体、 行政相对人)

 二、 行政主体与授权组织二、 行政主体与授权组织(一)

 授权组织涵义非行政机关、 授权特定(二)

 授权组织类型1 、 行政机构2、 社会团体3、 企业单位(行政性公司)4、 事业单位(三)

 授权组织与行政主体关系行政主体=行政机关+行政授权组织未得授权无行政主体资格

 三、 行政主体与受委托组织、 个人(一)

 受委托组织的涵义组织或个人职权来源于行政委托委托行为的法律限制(二)

 委托组织范围(三)

 行政主体与受委托组织、 个人相互关系(受委托组织、 个人法律地位)理解:

 委托条件管理公共事务的非企业组织具有熟悉有关法规的工作人员具有相应的技术条件

 四、 行政主体与公务员起源:

 科举、 文官制度科举始于隋文帝开皇7年(587年)西方于1 9世纪中期开始相继实行文官制度。

 文官制度是近代资本主义政治、 经济发展的结果。

 它首先产生于英国。

 西方文官制度有一个逐步形成和完善的过程, 它有很多原则和方法反映了现代化国家管理的要求。西方文官(事务类)

 制度的共同特点是:

 (1 )

 公开考试, 平等竞争, 择优录取; (2)

 严格考核,功绩晋升; (3)

 终身任职, 生活保障; (4)

 标榜中立, 不参与政治, 不与内阁共进退(5)

 人事统一, 依法管理;

 (一)

 公务员涵义公务员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 是指依法履行公职、 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第十一条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

 年满十八周岁;(三)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五)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

 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七)

 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条 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 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第十六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层次分为:

 国家级正职、 国家级副职、 省部级正职、 省部级副职、 厅局级正职、 厅局级副职、 县处级正职、 县处级副职、 乡 科级正职、 乡 科级副职。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 特点和管理需要, 划分为综合管理类、 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 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 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第二十条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 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 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

 录 用第二十一条 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采取公开考试、 严格考察、 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

 曾被开除公职的;(三)

 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第二十六条 录用公务员, 应当发布招考公告。

 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 名额、 报考资格条件、 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第二十九条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 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 考察和体检。

 第三十二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满合格的, 予以任职; 不合格的, 取消录用。职务任免第三十八条 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

 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权利义务第十三条 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二)非因法定事由、 非经法定程序, 不被免职、 降职、 辞退或者处分;(三)获得工资报酬, 享受福利、 保险待遇;(四)参加培训;(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六)提出申诉和控告;(七)申请辞职;(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

 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二)

 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 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三)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接受人民监督;(四)

 维护国家的安全、 荣誉和利益;(五)

 忠于职守, 勤勉尽责, 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六)

 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

 遵守纪律, 恪守职业道德, 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八)

 清正廉洁, 公道正派;(九)

 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 公务行为的效力与责任行政主体——追偿(三)

 、 行政主体与公务员关系行政主体职权与优先权涉及公务员以行政主体名义进行职务活动

篇八:授权的社会组织是行政执法的主体吗

章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 第一节第一节 行政主体行政主体• • 第二节第二节 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

 提 示•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行政主体、 相对人及第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行政主体、 相对人及第三人。三人。行政主体行政主体, 是指享有行政权, 能以自己的名义, 是指享有行政权, 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 并能独立承担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实施行政行为, 并能独立承担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的社会组织, 包括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效果的社会组织, 包括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 不具有行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 不具有行政权或者不行使行政权, 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政权或者不行使行政权, 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主体即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方主体即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三人是指在特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中, 与行政第三人是指在特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中, 与行政行为在法律上有利害关系的人。行为在法律上有利害关系的人。• •• •• •

 • • 一、 行政主体的概念一、 行政主体的概念行政主体, 是指享有行政权, 能以自己的行政主体, 是指享有行政权, 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 并能独立承担该行为所产名义实施行政行为, 并能独立承担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的社会组织。生的法律效果的社会组织。

 其特征包括:• • (一)

 社会组织(一)

 社会组织• • (二)

 行政权(二)

 行政权• • (三)

 以自己名义(三)

 以自己名义• • (四)

 承担法律后果(四)

 承担法律后果只有同时具备以上四个特征的才能成为行只有同时具备以上四个特征的才能成为行政主体。

 这些特征也就是行政主体的资格。政主体。

 这些特征也就是行政主体的资格。• •其特征包括:• •

 • • 二、 职权行政主体二、 职权行政主体• •根据行政职权的获得方式, 行政主体分为职权行政根据行政职权的获得方式, 行政主体分为职权行政主体和授权行政主体。主体和授权行政主体。凡行政职权凡行政职权随组织的成立而依宪法和组织法随组织的成立而依宪法和组织法自然取得, 无须经其他组织授予的行政主体, 称职权行政主体得, 无须经其他组织授予的行政主体, 称职权行政主体。

 。• • (一)

 行政机关(一)

 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指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行政机关是指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行政机关是指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行政机关是指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 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 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指挥和监督的机关。指挥和监督的机关。• • (二)

 派出机关(二)

 派出机关派出机关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因工作需要,派出机关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因工作需要,经有权机关批准而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 承担该区域内经有权机关批准而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 承担该区域内各项行政工作的国家行政机关。各项行政工作的国家行政机关。• •自然取• •• •

 • • 三、 授权行政主体三、 授权行政主体• •授权行政主体, 是指行政职权并不因组织的成授权行政主体, 是指行政职权并不因组织的成立而依照宪法和组织法获得, 而来自于立而依照宪法和组织法获得, 而来自于有权机关以法律、 法规形式授予法律、 法规形式授予的行政主体。的行政主体。• • (一)

 授权的形式(一)

 授权的形式• •根据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 、 、 《政复议法政复议法》 》 , 授权应当以法律、 法规的形式进行;, 授权应当以法律、 法规的形式进行;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认为规章也可以进行授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认为规章也可以进行授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认为规章也可以进行授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认为规章也可以进行授权。

 授权的形式应限于法律和法规。权。

 授权的形式应限于法律和法规。• • (二)

 授权的内容(二)

 授权的内容• •1 .

 1 .

 授权的内容, 授权法上必须规定明确。授权的内容, 授权法上必须规定明确。• •2.

 2.

 行政权的授予应当遵循一定的条件。行政权的授予应当遵循一定的条件。• •3.

 3.

 行政权的授予对象也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行政权的授予对象也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有权机关以《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 》 和和《《行行

 • •(三)

 被授权的组织类型(三)

 被授权的组织类型• •1 .

 1 .

 行政机构行政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因行政的需要而设置的, 具国家行政机关因行政的需要而设置的, 具体处理和承办各项行政事务的体处理和承办各项行政事务的内设组织、 派出组织。织。• • ( (1 1 )

 行政机关的某些内部机构)

 行政机关的某些内部机构• • ( (2 2)

 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

 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 • ( (3 3)

 行政机关中依法定授权而设立的行政机构)

 行政机关中依法定授权而设立的行政机构• •内设组织、 派出组•• •

 • •2.

 2.

 行政性企业行政性企业3 3、 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如《食品卫生法》 授权卫生防疫站、 食品卫生监督站对食品卫生进行检查监督, 给违法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处罚。• ••44、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如代税务机关收税, 代民政机关发放救灾款、救济物资, 代统计机关办理有关统计事项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和••5 5、 有行政职能的社会团体、 有行政职能的社会团体

 市规划管理处是行政主体吗?某市通讯器材厂于1992年8月 15日向该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申请装修该厂门面。

 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同意市通讯器材厂在距离厂外墙0. 3米内进行装修, 但该厂超出了上述核准的装修范围。

 该市规划管理处发现后, 认为市通讯器材厂装修门面虽经城管部门审批同意, 但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属违章建筑且该建筑已超出城管部门的审核范围章建筑, 且该建筑已超出城管部门的审核范围, 影响了人行道的使用, 就于1992年9月 16日、 9月 22日和10月 15日3次向市通讯器材厂继续施工。

 1992年10月 21日, 市规划管理处向市通讯器材厂送达了某规处字(1992)

 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1)

 限通讯器材厂接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拆除非法建筑;(2)

 罚款300元。

 处罚决定书上加盖城市规划管理处的印章。影

 • [评析]本案中市规划管理处是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所属的执法机构,承担主要的执法任务,但是它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个类行政处理决定, 而只能以市理决定, 而只能以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的名义作出。

 行为的后果也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来承担。

 因此, 市城市规划管理处不是行政主体。

 • 市城市规划管理处在给市通讯器材厂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加盖自己的印章的行为, 表明它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处罚,因此, 该处罚行为因主体不合格而无效。凡是法律、 法规明确规定或者明确授权行使管理职权的组织为行政主体; 接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不具有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行政主体资格, 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非经法律、 法规授权, 一律不是行政主体, 只能以其所属的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职权。权织具有

 第二节 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 不具有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 不具有行政权或者不行使行政权, 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行政权或者不行使行政权, 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主体即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 简称相对另一方主体即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 简称相对人。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 相对人又有广义和狭义在行政法律关系中, 相对人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之分狭义的相对人仅仅指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狭义的相对人仅仅指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之分。之分。

 狭义的相对人仅仅指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狭义的相对人仅仅指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行为的受领人, 或者说行政行为所针对的特定公行为的受领人, 或者说行政行为所针对的特定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广义的相对人, 除了狭义的相对人外还包括第广义的相对人, 除了狭义的相对人外还包括第三人, 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行为有法律上三人, 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一方主体。利害关系的一方主体。在行政法上区分相对人与第三人是有必要的。在行政法上区分相对人与第三人是有必要的。• •• •• •

 • • 一、 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一、 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 一般说来, 相对人的权利有:一般说来, 相对人的权利有:1 . 自由权自由权2. 平等权平等权• • 3. 3. 了解权了解权3. 3. 了解权了解权4. 参与权参与权5. 请求权请求权• • 1 . • • 2. • • 4. • • 5.

 • •相对人的义务需要作具体区分:相对人的义务需要作具体区分:外部相对人的义务总的说来有遵守行政外部相对人的义务总的说来有遵守行政法规范、 服从和协助行政管理、 执行行法规范、 服从和协助行政管理、 执行行政行为等政行为等政行为等。政行为等。内部相对人具有与外部相对人类似的义内部相对人具有与外部相对人类似的义务, 并且有不得参加罢工、 游行示威和务, 并且有不得参加罢工、 游行示威和应廉洁奉公等外部相对人所不具有的特应廉洁奉公等外部相对人所不具有的特殊义务。殊义务。• •• •

 • • 二、 相对人的法律适用二、 相对人的法律适用• • (一)

 行政法规范的适用(一)

 行政法规范的适用• •在行政法规范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在行政法规范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对相对人应适用行政法规范对相对人应适用行政法规范对相对人应适用行政法规范。

 在不同于民对相对人应适用行政法规范。

 在不同于民事主体的特殊领域, 即使没有行政法规范事主体的特殊领域, 即使没有行政法规范的明文规定, 也不能适用民商法的规定,的明文规定, 也不能适用民商法的规定,而应当适用相应的法律原则来认定和处理。而应当适用相应的法律原则来认定和处理。• • (二)

 民法规范的适用(二)

 民法规范的适用• •同于民事主体的领域, 适用民法规范,同于民事主体的领域, 适用民法规范,包括相对人的身份及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包括相对人的身份及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基于民事纠纷进行的行政裁决和劳动争议基于民事纠纷进行的行政裁决和劳动争议在不同于民在不同于民

 • • 附:

 第三人附:

 第三人• • (一)

 第三人的含义(一)

 第三人的含义• •指在特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中指在特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中• •指在特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中, 与行政指在特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中, 与行政行为在法律上有利害关系的人, 亦称“行行为在法律上有利害关系的人, 亦称“行政第三人” 。政第三人” 。• •多数情况下, 第三人是公民、 法人或多数情况下, 第三人是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相对人的其他组织,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相对人的地位相当, 其权利义务和法律的适用也与地位相当, 其权利义务和法律的适用也与相对人相同。相对人相同。• •特殊情况下, 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特殊情况下, 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与行政与行政

 • • (二)

 第三人资格的认定(二)

 第三人资格的认定• • 认定标准:

 与行政行为是否具有认定标准:

 与行政行为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利害关系。

 。• • 法律的利害关系:法律的利害关系:• • 我国目前的立法和判例采纳“行政第三人我国目前的立法和判例采纳“行政第三人公权说” , 即即使在特别法上未规定公民、公权说” , 即即使在特别法上未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 只要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 只要属于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规定的基本权利, 在受到行政行为影响时,, 在受到行政行为影响时,就属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宪法上的基本就属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受影响的人都可以成为行政第三人。权利受影响的人都可以成为行政第三人。• • 至于行政机关是否行政第三人, 则主要是至于行政机关是否行政第三人, 则主要是看是否存在两个由不同行政主体作出的看是否存在两个由不同行政主体作出的互为否定的行政行为为否定的行政行为。

 。法律上的只要属于只要属于宪法所宪法所宪法所互

篇九:授权的社会组织是行政执法的主体吗

章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第一节 行政主体 第二节 公务员 第三节 个人、 组织

 案例讨论(二) 村民张三丰盖房需要用地, 向村委会递交了建房用地申请报告

 三个月过去了, 没有消息。

 经查问, 得知村委会既没有签署意见, 更没有向镇政府递交报告。

 张三丰一怒之下, 将村委会告上法庭。 人民法院会受理张三丰的起诉吗? 如果可以, 应该是什么性质的诉讼?

 第一节 行政主体 一、 概述 二、 行政机关 三、 授权组织

 一、 行政主体概述 行政主体的涵义 行政主体的职权和职责

 (一)

 行政主体的涵义定义 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 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 并能独立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经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要点 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的组织; 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 是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二)

 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 行政职权是行政主体享有的行政权的具体表现, 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 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 行政职权可分为固有职权和授予职权。

 前者是与生俱来的, 后者是法律授予的; 行政职权的特征是:

 公益性、 优先性、 先行有效性、 强制支配性、 不可自由处置性; 行政职权的内容有:

 制定规范权、 行政许可权、 行政确认权、 行政检查权、 行政奖励权、 行政物质帮助权、 行政处罚权、 行政强制权、 行政合同权、 行政裁决权、 行政复议权、 行政委托权、 行政处分与追偿权。

 (二)

 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 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活动中所必须遵守和履行的法定义务; 行政职责存在的法理基础:

 一是行政职能与公共利益的要求, 二是法治原则的要求; 行政职责的内容:

 执行法律的义务、 行使法定权利的义务、 履行特定法定职责的义务、 遵守法律而不违法的义务。

 二、 行政机关 涵义 特征与类型 法律地位和范围 行政机关资格的取得、 转移和丧失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 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

 (一)

 涵义定义 行政机关是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依照法律, 运用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 行使执行、 组织、 指挥、 监督诸职能的机关, 即执行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设置依据 行政机关的设置依据是行政组织法。 行政组织法就是规范和调整行政组织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行政组织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二)

 特征与类型特征 执行性 管理性 国家性类型 中央与地方机关; 内部与外部行政机关; 一般与专门行政机关; 决策、 执行、 监督、 咨询、 辅助机关; 委员会制和首长负责制机关。

 (三)

 法律地位和范围法律地位 接受党的领导; 独立的行政主体; 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行使国家行政权; 实行下级服从上级的体制。范围 国务院; 国务院组成部门、 直属机构、 办事机构、国家局;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 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

 (四)

 行政机关资格的取得、转移和丧失 行政主体资格的构成要件:

 依法成立的组织、 具备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职位人员编制、 拥有法定的独立职权与职责、 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和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主体资格转移:行政主体的分解与合并; 行政主体资格的丧失:

 行政主体组织被撤销或解散、 授权机关撤回授权或授权到期。

 (五)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涵义 依法代表组织从事行政行为和诉讼活动的个人。 是个人不是组织; 这个人代表行政机关从事活动; 这种代表人是法定的。 人选:

 行政机关的正职负责人、 没有时就是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 无正副之分时则是主持工作的负责人。 法律意义:

 在行政活动中须由法人签名方有效、 参加诉讼。

 (六)

 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 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属于内部行政关系,可分为纵向和横向; 纵向关系(上下级关系)

 是领导和指导关系; 横向关系(无隶属关系)

 是公务协助关系。 机关纠纷及其处理:

 纵向领导关系中的争议,下级有权越级向上级行政机关报告; 纵向指导关系中的争议:

 争议双方向各自所属政府报告, 由双方政府解决;横向关系中的争议:

 各自向自己的领导机关报告, 由共同的上级机关解决。

 三、 授权组织 授权组织是指依据法律、 法规的授权而享有特定的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 授权组织的特征有:

 其行政职权基于法律授权而产生(这是基本特征)

 ; 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 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在国外, 类似组织的叫法有“公法人”(英国)

 、 “公务法人”(法国)

 等。

 授权组织的类型 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 一般是政府中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而设立, 如派出所, 财政所等; 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 一般地说, 内部机构没有独立主体资格, 但经法律授权就可以。

 如专利局内设的专利复审委员会, 交通局内部的交通警察队等 ; 其他组织, 这是授权组织的大部分, 是社会发展的方向。

 这部分包括行政性公司(盐业公司)

 、事业单位(卫生防疫站)

 、 企业单位、 社会团体(行业协会)

 、 群众性组织(社区委员会)

 等。

 案例讨论(二) 村民张三丰盖房需要用地, 向村委会递交了建房用地申请报告。

 三个月过去了, 没有消息。

 经查问, 得知村委会既没有签署意见, 更没有向镇政府递交报告。

 张三丰一怒之下, 将村委会告上法庭。 人民法院会受理张三丰的起诉吗? 如果可以, 应该是什么性质的诉讼?

 第二节 公务员一、 公务员及其职务关系二、 公务员的法律地位三、 公务员双重身份及其划分

 一、 公务员及其职务关系——涵义 (我国)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 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 特点和管理需要, 划分为综合管理类、 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一、 公务员及其职务关系——行政职务 行政职务是国家职务的一种, 是为了有效实施国家和社会管理而设置在各行政组织中具有法定权利和义务的国家公职。 行政公职, 站在行政组织角度看, 是职位;站在个人的角度看, 是职务。 法律赋予的、 与行政职务相联系的权力是职权; 责任和义务就叫职责。

 一、 公务员及其职务关系——行政职务关系 公民接受国家委托, 加入公务员队伍, 担任一定行政职务, 拥有一定权力, 履行一定义务, 从而构成了行政职务关系。 行政职务关系通过选任、 委任、 调任、 聘任而产生, 由于转任、 升职、 降职而变更, 由于开除、 辞职、 辞退、 调出、 退休、 离休、判处徒刑而消灭。

 二、 公务员的法律地位 行政机关的职权、 职责、 权限和优先权一概溯及公务员; 公务员在分享以上各项时, 行政机关有权对分享物和分担物进行再分配; 公务员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时, 必须以行政机关名义、 按行政机关意志进行, 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行政机关承担; 行政机关有权管理公务员, 可以对公务员实施监督和奖惩。

 三、 公务员的双重身份及其划分双重身份的产生及冲突 双重身份是指:

 公民与公务员。

 与此相适应的是双重行为:

 个人行为和公务行为。 双重身份有统一的一面, 又有矛盾的一面。 行政法要求双重身份、双重行为相统一。双重身份划分的标准 以谁的名义作出; 是否在其职责范围内(如超出, 则结合第一、 三个标准认定)

 ; 是谁的意志。

 案例讨论(三) 公民甲、 乙在一农贸市场比邻设摊卖西瓜, 为争买卖双方发生纠纷并打起来。

 身着便衣的刑警队长李刚路过此地, 见此情形便过去制止。甲以为李刚是乙的熟人, 是来帮乙打架的, 于是照着李刚的面部就打并致其负伤。

 见此, 管理员立即指明李刚的身份, 甲才停止攻击。 事后, 公安局将甲以妨碍公务的理由拘留, 甲不服, 申请复议。 你认为此案应如何处理?

 第三节 个人、 组织 一、 概述 二、 权利义务 三、 法律行为

 一、 个人、 组织概述 个人、 组织统称为相对人, 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互有法定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相对方。 相对人的特征:

 不能行使国家行政权力; 与行政主体具有特定权利义务; 与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多种形式(管理、 合作、 求助、委托、 监督等)

 。 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有公民皆有参加一般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律资格, 特殊公民具有参加特定行政法律关系的资格; 行为能力则视法律规定。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权利能力视法律规定, 有许多限制, 如经营范围; 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一致。

 二、 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是指由行政法所规定或确认、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由相对人享有和履行并与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相对应的权利义务。其特征是必须是行政法所设定、 在行政活动中行使或履行、 与行政主体权利义务相对应。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参政权、 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权、受保护权、 受益权、 受公平对待权、 获赔权等。 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对行政主体行使有关权力有维护、 配合、 服从的义务。

 讨论 私人的茅草棚, 风能进, 雨能进, 国王不能进。 这句话说明了什么?

 三、 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行为——意义与类型 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行为与行政主体的法律行为一样重要, 但基本没研究(缺憾)

 。 既然是法律行为, 就必然是由行政法所规范、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无论是行政主体还是相对人, 都不例外。 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权益性行为与义务性行为 实体行为与程序行为 强制性行为与任意性行为 主动性行为与被动性行为

 三、 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行为——内容 直接实现自身法定权益和履行法定义务实现权利行为如:

 对行政主体提出批评、建议, 参与国家行政管理等;履行义务的行为如:纳税, 服兵役等。 请求行政主体满足涉及自身权益的要求请求获得特定权利或资格;请求恢复权利或减免义务;请求确认权利关系或法律事实;请求保护合法权益。

 三、 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行为——效力 对行政主体的约束力(基于民主法制社会公民对政府的约束性, 为法律所确定, 如请求保护、 对申请的答复, 行政合同等)

 ; 协同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权力对行政机关产生强制力(如举报、 诉讼等)

 。

 本章思考题1、 什么是行政法主体? 特征如何?2、 行政法主体有哪些? 各自的地位怎样?3、 为什么要研究相对人的法律行为?4、 怎样划分公务员的双重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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