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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经济责任审计7篇

时间:2022-10-02 13:15:31 来源:网友投稿

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经济责任审计7篇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经济责任审计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河北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主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经济责任审计7篇,供大家参考。

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经济责任审计7篇

篇一: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经济责任审计

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北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的管理监督,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 中办发[2010] 32 号)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和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 一)

 设区市及以下各级党委、 政府、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 二)

 各级党政工作部门、 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 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 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 实际负责本部门、 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 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 本部门(系统) 、 本单位的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

 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义务。

 包括科学发展责任、 政策执行责任、 决策管理责任和廉洁从政( 从业)

 责任。

 第五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 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 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各地要逐步建立和推行领导干部任期内轮审制度, 实行分类管理。

 要突出重点审计对象, 加强对经济活动复杂、 资金( 资产、 资源)

 量大的重点部门、重点单位以及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审计。

 推行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同步审计, 审计行政领导时同步审计党委领导, 审计党委领导时同步审计行政领导。科学拟定经济责任审计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坚持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相结合, 任中审计比重不少于 60%。

 第六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干涉, 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七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应当依法审计, 客观公正, 实事求是, 廉洁奉公, 保守秘密。

 审计人员 不得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 不得泄露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八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保证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 人员 和经费。

 各级审计机关要明确负责经济责任审计的机构。

 第二章 审计管辖 第九条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第十条 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 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 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对拟提拔为党政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本级审计机关对其原任职务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受委托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 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第三章 组织协调 第十三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 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 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制度。

 联席会议由纪检、 组织、审计、 监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 日 常工作由同级审计机关负责经济责任审计的机构承担。

 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

 第十四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以及领导的有关指示精神, 指导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规章制度; 监督检查、 交流通报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工作需要, 组织召开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会议; 指导和管理本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所属企业领导人员 经济责任审计;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 制度和文件; 研究提出本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所属企业领导人员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 在本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所属企业领导人员 审计项目组织实施、 结果运用等过程中, 具体办理需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 单位协调配合的事宜。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 本部门(系统) 、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 标, 以领导干部守法、 守纪、 守规、 尽责情况为重点, 以

 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 本部门(系统) 、 本单位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 合法和效益为基础, 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党委书记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贯彻执行中央和上级党委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情况; 重大经济决策的依法决策、 科学决策、 民主决策情况以及决策执行的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 党委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建立健全和执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和问责制情况; 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等。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贯彻执行中央、 上级党委政府和本级党委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情况; 重大经济决策的依法决策、 科学决策、 民主决策情况以及决策执行的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 本地区财政收支真实、 合法和效益情况; 政府债务的举借、 管理和使用情况; 国有资产资源管理和使用情况; 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项目 的建设和管理情况; 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对审计工作的管理情况; 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等。

 第十九条 党政工作部门、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 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本部门(系统) 、 本单位在促进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中履行职能情况;部门本身事业发展情况; 重大经济决策的依法决策、 科学决策、 民主决策情况以及决策执行的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 重要投资项目 的建设和管理情况; 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 合法和效益情况; 部门内控及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监管情况; 对以前年度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等。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企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提高自 主创新能力, 优化投资结构和产品升级等可持续经营发展情况; 重大经济决策的依法决策、 科学决策、 民主决策情况以及决策执行的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 重要投资项目 的建设和管理情况; 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 合法和效益情况; 劳动者经济权益保护情况;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对以前年度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 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 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 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 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二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 组织部门每年于 9 月 底之前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 联席会议办公室对组织部门提出的委托建议研究讨论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

 审计机关将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报请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 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由专门经济责任审计机构组织实施审计。

 审计机关应当合理安排审计资源, 注重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审计项目 的结合, 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3 日 前, 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 送达审计通知书。

 遇有特殊情况, 经本级政府批准, 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 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 参加的会议, 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应当就审计范围、 审计内容以及群众反映情况渠道和联系方式等进行审计公示。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 应当听取本级党委、 政府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 单位的意见。

 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或个别谈话等形式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同志和群众意见。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 一)

 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 二)

 工作计划、 工作总结、 会议记录、 会议纪要、 经济合同、 考核检查结果、 业务档案等资料;

 ( 三)

 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 四)

 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三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拒绝、 拖延提供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审计机关责令改正, 可以通报批评, 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或转移、隐匿、 篡改、 毁弃有关资料的, 依法追究有关人员 责任。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 可以依法提请公安、 监察、 财政、 税务、 海关、 价格、 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 应当先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 征求意见稿)

 上报审计机关审核, 审核后的审计报告( 征求意见稿)

 由审计组正式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根据工作需要, 可以征求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 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 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 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 ( 征求意见稿)之日 起 10 日 内提出书面意见; 10 日 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 视同无异议。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阶段, 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应当召开审计报告征求意见沟通会, 被审计的地方党委和政府、 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现任主要领导应亲自参加, 并就审计报告中揭示的有关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 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 出具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 但处理、 处罚依据又不明确的, 应当在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件报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 必要时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 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件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 必要时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 单位。

 第三十六条 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本级党委、 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和上级审计机关报送要情报告或专题报告。

 第三十七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行为, 依法应当给予处理、 处罚的, 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第三十八条 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线索,要依法移送纪检、 监察机关和司法部门; 对领导干部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或者事项, 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明确的责任追究建议; 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 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审计评价与责任界定 第三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 以及责任制考核目 标和行业标准等, 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 实事求是的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 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四十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 主管责任、 领导责任, 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 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 一)

 直接违反法律法规、 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 二)

 授意、 指使、 强令、 纵容、 包庇下属人员 违反法律法规、 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 三)

 未经民主决策、 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 批准、 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并造成...

篇二: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经济责任审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经济责任审 计评价办法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以下简称经济责

  任审计)

 工作, 客观、 公正地评价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中

  办发〔2010〕 32 号)

 和有关法规, 结合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是指

  党委、 政府、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党政

  工作部门、 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和派出机构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

  领导干部; 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 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 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

  本部门、 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管理的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下简称审计结果)

 , 是指领导干部在任期内

  或者任期届满, 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其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依法出

  具的审计结果报告等业务文书所反映的内容和事项。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包括审计单项结果评价和综合评价。

 审计单项结果评价是指审计机关根据审计单项结果, 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被审计

 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地区、 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 执行国家经济法律法规以及国家

  和自治区经济政策、 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 建立和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个人廉洁等情况发表

  的审计意见。

 综合评价是指审计机关根据审计单项结果评价,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总体

  情况作出的结论。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原则

  (一)

 实事求是与客观公正原则;

 (二)

 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原则;

 (三)

 权责一致与依法办事原则;

 (四)

 突出重点与慎重稳健原则。

 第七条 审计单项结果评价内容

  (一)

 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 合法、 效益情况。

 主要评价领导干部所任职地区、 单位的

  经济发展状况、 企业的经营发展状况; 财政财务收支管理情况。

 (二)

 执行国家经济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经济政策情况。

 主要评价领导干部所在

  地区、 单位的经济行为是否执行国家经济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经济政策情况; 贯彻落实科

  学发展观, 推动本地区、 本单位科学发展情况。

 (三)

 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 经营决策情况。

 主要评价领导干部所在地区、 单位重大经

  济、 经营决策制度建立情况; 民主决策及决策执行效果情况; 编制财政预算决算草案、政府债务

  的举借、 管理和使用、 重大资金使用、 重大投资项目建设和管理、 国有资产使用和管理的重大决

  策事项情况; 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 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和环境效

  益情况。

 (四)

 建立和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情况。

 主要评价领导干部所在地区、 单位建立和执行内

 部控制制度情况; 对下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五)

 个人廉洁情况。

 主要评价领导干部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

 规定情况。

 第八条 综合评价内容

  综合评价内容主要是依据领导干部接受经济责任审计以及落实审计整改意见的情况, 从宏观与微观结合上, 对其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综合评价意见。

 第九条 审计单项结果评价标准

  (一)

 对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评价分为真实、 基本真实、 不真实三个等次。

 1.

 真实等次标准:

 会计信息真实反映了 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与经济活动或业务经营活动成果相符合;

 2.

 基本真实等次标准:

 会计信息基本反映了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与经济活动或业务经营活动成果基本符合, 或虽发现有个别不真实事项, 但总体上不影响基本真实反映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3.

 不真实等次标准:

 会计信息严重不实, 总体上不能合理地反映财政财务收支情况,与经济活动或业务经营活动成果不相符合。

 (二)

 对财政财务收支合法性评价分为合法合规、 基本合法合规、 不合法合规三个等次。

 1.

 合法合规等次标准:

 未发现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

 2.

 基本合法合规等次标准:

 除存在个别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外, 能较好地遵守有关财政法规;

 3.

 不合法合规等次标准:

 存在严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 违纪违规数额较大, 提供不真实、 不完整的资料, 导致审计机关无法进行职业判断。

 (三)

 对财政财务收支效益性评价分为好、 较好、 较差三个等次。

 1.

 好等次标准:

 领导干部所在地区、 单位能够较好地履行经济责任, 主要经济指标达到全区同行业先进水平, 能够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经济工作目标、 任务, 资金使用效益明显;

 2.

 较好等次标准:

 领导干部所在地区、 单位能够履行经济责任, 主要经济指标达到全区同行业平均水平, 基本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经济工作目标、 任务;

 3.

 较差等次标准:

 领导干部所在地区、 单位履行经济责任不理想, 主要经济指标与全区同行业平均水平有较大的差距, 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经济工作目标、 任务较差。

 (四)

 对领导干部执行国家经济法律法规和国家、 自治区经济政策评价分为执行好、 执行较好、 执行较差三个等次。

 1.

 执行好等次标准:

 领导干部作出的决策、 采取的措施和与经济有关的行为符合国家经济法律法规和国家、 自治区经济政策;

 2.

 执行较好等次标准:

 领导干部作出的决策、 采取的措施和与经济有关的行为有个别违反国家经济法律法规和国家、 自治区经济政策的现象, 但不涉及重大原则问题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3.

 执行较差等次标准:

 领导干部作出的决策、 采取的措施和与经济有关的行为违反国家经济法律法规和国家、 自治区经济政策, 或违反重大原则问题。

 (五)

 对重大经济、 经营决策规范性评价分为规范、 基本规范、 不规范三个等次。

 1.

 规范等次标准:

 重大经济、 经营决策制度健全, 严格按照决策程序进行, 决策得到较好执行, 实现决策目标;

 2.

 基本规范等次标准:

 建立有重大经济决策议事规则, 按决策程序进行, 虽有个别环节没有得到很好执行, 但能基本实现决策目标;

 3.

 不规范等次标准:

 缺少重大经济决策议事规则, 违反有关决策程序, 决策目标实现不好或出现严重损失浪费。

 (六)

 对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性评价分为健全、 基本健全、 不健全三个等次。

 1.

 健全等次标准:

 关键控制点齐全, 达到控制目标, 各项制度均符合内部控制的要求;

 2.

 基本健全等次标准:

 关键控制点齐全, 基本达到控制目标, 各项制度基本符合内部控制的要求;

 3.

 不健全等次标准:

 关键控制点有疏漏, 出现重大违纪违规问题, 不能满足控制目标的要求。

 (七)

 对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性评价分为有效、 基本有效、 无效三个等次。

 1.

 有效等次标准: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有关人员的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控制的职能,实现控制目标, 没有出现内部管理控制问题;

 2.

 基本有效等次标准: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但有关人员的控制能力有一定差距或不能全面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没有出现重大控制漏洞, 基本实现控制目标;

 3.

 无效等次标准: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但没有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控制人员, 违纪违规问题严重, 没有实现控制目标。

 (八)

 对个人廉洁情况的评价应当客观表述在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中。

 第十条 审计评价意见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结束后, 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 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 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 在法定职权范围内,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 实事求是的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审计机关在审计期间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违法、 违纪、 违规等问题, 被审计单位及时整改, 在审计机关按规定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以前, 按被审计单位整改后的情况进行评价。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 主管责任、 领导责任, 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十一条 综合评价标准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综合评价分为好、 良好、 一般、 较差四个等次。

 (一)

 好等次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

 1.

 本次经济责任审计七个单项审计评价全部在第二等次以上, 并且第一等次数量必须达到 70%以上(含 70%)

 ;

 2.

 单项审计未发现有严重经济违法违纪情况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没有违法违纪行为;

 3.

 审计整改到位。

 (二)

 良好等次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

 1.

 本次经济责任审计七个单项审计评价第二等次以上的数量达到 75%以上(含 75%)

 ,并且第一等次数量必须达到 25%以上(含 25%)

 ;

 2.

 单项审计未发现有严重经济违法违纪情况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没有违法违纪行为;

 3.

 审计整改基本到位。

 (三)

 一般等次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

 1.

 本次经济责任审计七个单项审计评价第二等次以上的数量达到 50%以上(含 50%)

 ;

 2.

 单项审计虽然发现有经济违法违纪现象或被审计领导干部存在一般性违法违纪问题, 但有关责任人可免予纪律处分;

 3.

 审计整改基本到位。

 (四)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差等次:

 1.

 本次经济责任审计七个单项审计评价第三等次的数量超过 50%;

 2.

 单项审计或被审计领导干部有严重经济违法违纪问题, 有关责任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和行政记过以上纪律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

 审计整改大部分不到位;

 4.

 接受审计期间有关责任人拒绝配合, 或提供虚假审计资料。

 第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综合评价意见, 必须经审计机关重要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综合评价意见和综合评价等次在审计结果报告中反映。

 第十三条 市、 县(市、 区)

 管理的领导干部及各级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此前印发的桂办发〔2008〕 47 号文中的《领导干部、 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试行)

 》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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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经济责任审计

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鲁办发【2012】

 15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科学化、 法制化、 规范化水平, 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的管理监督,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 市、 县(市、 区) 、 乡 (镇、 街道) 党委、 政府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 市、 县(市、 区)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 省、 市、 县(市、 区) 党政工作部门、 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 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 实际负责本部门、 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四)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各类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 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国 有企业领导人员 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省、 市、 县(市、 区) 直属的国有独资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 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 依法对本地区、 本部门(系 统) 、 本单位的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 履行的职责、 义务。

 第五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 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监督管理的需要, 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为提高监督时效, 应逐步提高任中审计的比重。

 第六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 阻碍、 干涉, 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

 第七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负 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 保证审计机关履行经济

 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 人员 和经费。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 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 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制度。

 联席会议由纪检、 组织、 审计、 监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财政、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 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 负 责日 常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

 第十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 监督检查、 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协调解决工作中出 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 制度和文件, 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 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 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应当 与 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的经济责任相对应, 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 本部门(系统) 、 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 标, 以领导干部守法、 守纪、 守规、 尽责情况为重点, 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 、 本单位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

 动的真实、 合法和效益为基础, 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市、 县(市、 区) 、 乡 (镇、 街道) 党委、 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一般应同 步开展, 根据当 地党委、 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和实际情况, 区分重点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推动地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 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 贯彻执行中央和上级党委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统筹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措施制定情况; 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等。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推动地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 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 贯彻执行中央、 上级党委和政府、 本级党委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重大经济决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本地区财政收支的真实、 合法和效益情况; 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 情况; 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项目 的建设和管理情况; 对直接分管部门 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等。

 第十六条 党政工作部门、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 事业

 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推动部门 、 单位事业科学发展情况; 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重大经济决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的真实、 合法和效益情况; 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内部管理情况; 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等。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推动企业科学发展情况; 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企业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的真实、 合法和效益情况; 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履行国有资产出 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职务消费情况以及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等。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 单位和党委、 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 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 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 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 审计计划与实施

  第十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按照全面覆盖、 突出重点、 规范有序的原则 , 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工

 作岗位性质、 经济责任的复杂程度等因素, 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 科学制定经济责任审计的年度计划和中 长期规划。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与中长期规划应相互衔接。

 第二十条 建立重要岗 位领导干部任期内轮审制度。

 对掌握大量资金(资产、 资源) 的重点部门、 重点单位领导干部,以及掌握重要经济决策权、 执行权、 管理权和监督权等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二十一条 干部管理部门应于每年 11 月 底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 遇有特殊情况可在年中提出追加经济责任审计项目 的建议, 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或者追加计划草案, 由审计机关报请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 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 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干部管理权限与 财政财务隶属关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 不一致时,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同级审计机关采取自 行组织、 统一组织下级审计机关、 授权具有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管辖权的下级审计机关等方式实施。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 , 授权下一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市、 县(市、 区) 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经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 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

 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 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 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3 日前, 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 送达审计通知书 。

 遇有特殊情况, 经本级政府批准, 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 应当召开有审计组成员 、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领导同志和有关人员 参加的审计进点会。

 联席会议有关成员 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派人参加。

 参加进点会的其他人员 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应当 进行审计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审计依据、 审计实施时间、 审计对象、审计内容、 审计纪律、 审计组办公地点、 监督举报电话等。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 应当听取本级党委、 政府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同志, 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 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 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 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 工作计划、 工作总结、 会议记录、 会议纪要、 经济合同、 考核检查结果、 业务档案、 重要批示等资料;

 (三) 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四) 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负责, 并作出书面承诺。

 对因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资料导致审计结果失实的, 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 可以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 应当 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还应同时征求本级党委、 政府有关领导同志,或者联席会议有关成员 单位的意见:

 (一) 党委、 政府有关领导同 志交办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

 (二) 联席会议有关成员 单位提供重要问题线索的;

 (三) 审计机关认为需要同时征求意见的其他情况。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 自 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 起 10 日 内提出 书面意见; 10 日 内未提出 书面意

 见的, 视同无异议。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 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 出 具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 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 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 必要时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 责同志; 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 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 单位。

 第三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行为, 依法应当给予处理、 处罚的, 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 发现的应当 由其他部门 处理的问题, 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出 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 可以自 收到审计报告之日 起 30 日内向出 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申诉, 审计机关应当自 收到申诉之日 起 30 日 内作出 复查决定;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 可以自 收到复查决定之日 起 30 日 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核, 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当 自 收到复核申请之日 起 60 日 内作出复核决定。

 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复核决定为审计机关的最终决定。

 第五章 审计评价、 责任界定与 结果运用

 第三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 根据审计查证或 者认定的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 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 以及责任制考核目 标和行业标准等, 在法定职权范围内,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 实事求是的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与 审计内容相统一, 如实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取得的业绩、 存在的问题。

 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三十八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在进行审计评价时,应当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地区、 部门、 单位的特点和实际情况, 具体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以下事项:

 (一) 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的评价。

 对各级党委、 政府主要领导干部评价时应当 关注: 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目 标的实现情况; 有关责任制目 标完成情况; 统筹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制定情况及其效果等。

 对党政工作部门、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 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评价时应当 关注: 部门、 单位发展目 标(业务工作指标、 事业发展指标) 的实现情况和有关责

 任制目 标完成情况; 部门、 单位事业发展规划、 业务工作思路、 政策措施的制定情况及其效果等。

 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评价时应当 关注: 企业经营发展目标的实现情况;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资产质量、 风险管理及可持续发展情况; 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责任制目 标完成情况; 企业经营发展战略和重大措施的制定情况及其效果等。

 (二) 对重大经济决策的评价应当 关注: 决策依据的合法性、 决策程序的规范性、 决策执行的有效性以及决策效果(...

篇四: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经济责任审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释义

 2010 年 10 月 12 日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 以下简称《规定》), 自印发之日 起施行。

 为了便于理解和掌握《规定》 的主要内容, 制定本释义。

 第一章

 总则

  【条文】

 第一条规定:“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的管理监督,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定。” 【解读】

 本条是关于《规定》 立法宗旨和依据的规定。

 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 一)

 从宏观层面讲, 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是制定本条例的主要宗旨, 体现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对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要求。

 1997 年胡锦涛同志的批示明确指出

  经济责任审计对于加强监督,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很有好处。

 党的十六大强调要建立结构合理、 配置科学、 程序严密、 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 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 已经成为新时期干部管理监督机制、 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 二)

 从微观层面讲,《规定》 的立法宗旨是统一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审计法第二十五条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地位, 但只作了原则性规定。

 各级审计机关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仍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随着时间的推移,1999 年 5 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两个暂行规定( 以下称两办暂行规定), 在审计对象、 审计内容等方面已不适应经济责任审计发展的需要。

 长期以来, 各地依据不同层次的文件和规定开展工作, 影响和制约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发展。《规定》 在审计法第二十五条的基础上, 面向经济责任审计的现实需求和未来发展, 在审计对象、 审计计划、 审计内容、 审计评价、 责任划分、 审计结果运用等方面进行了统一和规范, 以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走向制度化、 规范化的轨道。

 ( 三)

 《规定》 的制定依据是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

 经济责任审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制定《规定》 要依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 同时, 经济责任审计又是干部管理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要依据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

  【条文】

 第二条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 一)

 地方各级党委、 政府、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 二)

 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 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 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 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 实际负责本部门、 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 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 【解读】

 第二条、 第三条是关于审计对象的规定, 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 一)该条在两办暂行规定确定的审计对象基础上有了较大突破,与审计法第二十五条相比, 更加直接、 明确、 具体。

 ( 二)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已经涵盖省部级, 对省部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实现了制度化。

 主要包括三类人员:

 一是地方各级党委、 政府、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是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 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

  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是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 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 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 实际负责本部门、 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 三)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中包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 四)

 上述经济责任审计对象, 既包括由组织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管理的领导干部, 这部分审计对象由审计机关负责审计;也包括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 这部分审计对象由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审计。

 【条文】

 第四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 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 依法对本地区、 本部门( 系统)、 本单位的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义务。” 【解读】

 本条是关于“经济责任”内涵的规定, 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 一)

 本条在审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 对经济责任内涵作了更加明确和清晰的规定。

 ( 二)

 经济责任的内涵, 首先是基于被审计领导干部所任的本地区、 本部门、 本单位的领导职务; 其次是被审计领导干部因所任职务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再次是与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相关

  联的职责和义务, 区别于政治、 道德活动而应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条文】

 第五条规定:“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 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 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解读】

 本条是关于审计依据和审计方式的规定, 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 一)

 第一款规定了经济责任审计依据, 与审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相衔接, 明确提供了审计机关和内部审计机构开展经济责任审计、被审计领导干部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依据。

 ( 二)

 第二款规定了经济责任审计的两种方式, 包括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来选择审计方式。

 ( 三)

 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相结合是各地在审计实践中, 逐步探索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式。

 离任审计有利于全面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但存在时效性不强、 不利于整改和审计结果利用等问题。

 近年来, 各地在开展离任审计的基础上, 前移审计关口, 积极推行任中审计, 增强审计的时效性和建设性, 避免“秋后算账” , 取得了显著成效。

 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规定》 认可了

  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两种审计方式。

 【条文】

 第六条规定:“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 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 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审计署审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 报请国务院总理批准后实施。”

 【解读】

 本条是关于审计对象确定原则的规定, 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 一)

 第一款规定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经济责任审计对象。

 依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 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 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来划分审计管辖范围,确定审计对象。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审计不同, 审计对象是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因此, 确定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原则是依照干部管理权限, 而不是按照财政、 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

 ( 二)

 为了回应社会公众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由谁来审计的问题,《规定》 对其确定原则和组织方式作出了特别规定。

 其中:

 第二款明确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按照上级审计下级的原则, 在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 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第三款关于审计署审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 由于审计署是最高审计机关, 无法按照上级审下级的原则进行审计, 《规定》 明确在报请国务院总理批准后, 按照国务院总理的要求具体组织实施。

 【条文】

 第七条规定:“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 阻碍、 干涉, 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解读】

 本条是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独立性的规定, 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 一)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不能超越法定审计监督职权范围, 不能滥用审计权力, 侵害被审计领导干部或者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

 应当保持应有的独立性, 做到客观公正, 实事求是,不挟私偏袒。

 ( 二)

 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接受、 积极支持和主动配合经济责任审计, 据实提供相应的证据和情况。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干涉审计机关或者审计人员依法进行的审计工作。

 ( 三)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审计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条文】

 第八条规定:“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

  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负有保密义务。”

 【解读】

 本条是关于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保密义务的规定, 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 一)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保守其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取得的资料和形成的审计记录, 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 不得用于与经济责任审计无关的目 的。

 ( 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规定,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情的事项。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 机密、 秘密。

 ( 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规定,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条文】

 第九条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保证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 人员和经费。” 【解读】

 本条是关于保持经济责任审计独立性所必需机构、 人员和经费的规定, 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 一)

 随着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 政府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重视

  程度的不断提高, 以及经济责任审计作用的全方位发挥, 经济责任审计需求不断增长, 各级审计机关审计任务日 益繁重,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量目 前已经占到审计工作总量的 40%以上。

 但是部分审计机关仍然存在未设立专职机构、 审计人员和经费不足等与审计工作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 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 二)

 为了有效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 保证经济责任审计可持续发展, 《规定》 对各级党委和政府提出了明确要求, 必须为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提供有效的机构、 人员和经费保证。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 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积极争取机构设置、 人员编制和经费数量, 有效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 三)

 审计机关应当有效整合审计资源, 不断改进审计方法, 在保证审计质量的前提下, 节约审计成本, 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第二章

 组织协调

  【条文】

 第十条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 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 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制度。

 联席会议由纪检、 组织、 审计、 监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 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

  合署办公, 负责日 常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 【解读】

 本条是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组织管理制度的规定, 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 一)

 党中央、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 政府的关心、 重视与支持, 是经济责任审计事业发展的关键。《规定》 明确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高度重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切实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

 ( 二)

 领导小组或者联席会议制度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行之有效的组织管理制度。

 目 前, 全国已有 90%以上的省、 市、 县, 建立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在总结全国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规定》 明确要求中央和地方应当建立联席会议。《规定》 没有对建立领导小组作出专门规定, 但也未加以限制, 已经成立领导小组的地方,仍可以保留领导小组。

 ( 三)

 干部管理监督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是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发展的重要保障。

 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大多由纪检、 组织、 审计、 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 这些成员单位相互协作、 密切配合, 形成了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规定》 认可了这一做法, 明确联席会议由上述部门组成。

 ( 四)

 联席会议办公室作为负责联席会议日 常工作的办事机构,本条第二款对其机构设置和领导人员配备作了进一步规定, 即联席会

  议办公室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 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

 这对于推进经济责任审计专职机构及其领导人员级别的提升, 确保审计机关有效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具有重要意义。

 【条文】

 第十一条规定:“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 监督检查、 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规定:“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 制度和文件, 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

篇五: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经济责任审计

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 逐条解读

 前言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仸审计觃定》(以下简称《觃定》),幵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讣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 • 经济责仸审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 2010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仸审计觃定》,在推劢经济责仸审计工作深化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 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完善经济责仸审计制度,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通知指出 《觃定》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 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聚焦领导干部经济责仸 既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又贯彻“三个区分开来”要求 对亍加强领导干部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指出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经济责仸审计工作的领导,抓好《觃定》的学习贯彻。

 各级党委审计委员会要加强对经济责仸审计工作的统筹谋划和整体推进,促进提高新时代经济责仸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 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抂审计监督不纨检监察、组织人事、巡规巡察等监督贯通起来,形成监督合力 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贯彻执行《觃定》,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做到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

 《纲要》共7章 52条 全文如下

 审计评价 03 总则 01 审计内容 07 附则 06 审计结果运用 04 组织协调 02 审计实施 目录 CONTENTS 05

 总则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以下统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党内法觃,制定本觃定。

 第二条

 经济责仸审计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讣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戓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经济责仸,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权力觃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本觃定所称经济责仸,是指领导干部在仸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劢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劢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四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

 (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纨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的正职领导干部戒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戒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戒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以下统称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戒者丌担仸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主要领导人员; (四)上级领导干部兼仸下级单位正职领导职务且丌实际履行经济责仸时,实际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五)党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要求进行经济责仸审计的其他主要领导干部。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五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仸的情况,应当依觃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经济责仸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仸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仸后进行,以仸职期间审计为主。

 第六条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仸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遇有干部管理权限不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等丌一致时,由对领导干部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不同级审计机关共同确定实施审计的审计机关。

 审计署审计长的经济责仸审计,按照中央审计委员会的决定组织实施。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仸审计,由地方党委不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第五条 第六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依觃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仸审计,仸何组织和个人丌得拒绝、阻碍、干涉,丌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应当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恱劣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仸审计工作中知恲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保证履行经济责仸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九条

 组 织 协 调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十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仸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经济责仸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纨检监察机关和组织、机构编制、审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召集人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仸担仸。联席会议在同级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不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仸审计机构合署办公。办公室主仸由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戒者相当职务层次领导担仸。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主要负责研究拟订有关经济责仸审计的制度文件,监督检查经济责仸审计工作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责仸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进经济责仸审计结果运用,指导下级联席会议的工作,指导和监督部门、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仸审计工作,完成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组织协调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十二条

 经济责仸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科学制定经济责仸审计中长期觃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推进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仸情况审计全覆盖。

 第十三条

 年度经济责仸审计项目计划按照下列程序制定: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组织协调 (一)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商同级组织部门提出审计计划安排,组织部门提出领导干部年度审计建议名单; (二)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征求同级纨检监察机关等有关单位意见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三)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同级审计委员会审议决定。

 对属亍有关主管部门管理的领导干部进行审计的,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商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年度审计建议名单,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决定。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十四条

 年度经济责仸审计项目计划一经确定丌得随意变更。确需调减戒者追加的,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序,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遇有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纨律审查、监察调查戒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存在其他丌宜继续进行经济责仸审计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商同级纨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等有关单位提出意见,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终止审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组织协调

 审 计 内 容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审计内容 第十六条

 经济责仸审计应当以领导干部仸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仸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领导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觃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仸审计的内容包括: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财政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民生保障和改善情况,生态文明建设项目、资金等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以及在预算管理中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情况; (五)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六)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审计内容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仸审计的内容包括:

 第十八条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二)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五)企业财务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风险管控情况,境外资产管理情况,生态环境保护情况;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审计内容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仸审计的内容包括:

 第十九条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二)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五)企业财务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风险管控情况,境外资产管理情况,生态环境保护情况;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审计内容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仸审计的内容包括: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仸,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仸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仸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亍该领导干部所兼仸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仸。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六)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七)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审 计 实 施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审计实施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仸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幵实施审计。

 第二十二条

 对同一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以及同一部门、单位2名以上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仸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讣定责仸。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应当按照觃定,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戒者原仸职单位(以下统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抁送同级纨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等有关单位。

 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仸审计通知书,由上一级审计机关送达。

 第二十三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审计实施 第二十四条

 实施经济责仸审计时,应当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审计组应当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纨律要求和丼报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经济责仸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

 对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的审计,还应当听取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协主要负责同志的意见。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应当听取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及时了解不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仸有关的考察考核、群众反映、巡规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凼询调查、案件查处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审计实施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不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仸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仸履行情况报告;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彔、会议纨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仸书、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机构编制、觃章制度、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三)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四)不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五)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六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审计实施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幵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八条

 经济责仸审计应当加强不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仸审计等其他审计的统筹协调,科学配置审计资源,创新审计组织管理,推劢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建立健全审计工作信息和结果共享机制,提高审计监督整体效能。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经济责仸审计过程中,可以依觃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单位予以协劣。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幵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审计实施 第三十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派出审计组的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一般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

篇六: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经济责任审计

0审计广角 AUDITING SCOPE基金项目:2016 年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6CFX031新规下国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重点及难点段志平 西北政法大学摘要:新规背景下,探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相关问题具有现实意义,有助于经济责任审计效能的提升。本文从新规的主要变化和意义出发,分别指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基于这些得出新规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策略。关键词:新规;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引言为了更好地对领导干部实施监督管理,达到预防和惩治腐败的目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 2019 年 7 月印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简称《规定》)

 [1] ,将原有的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进行废止。新规从组织协调、审计内容到审计实施、评价和结果运用,均进行了详细规定,成为今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要依据。国有企业是党和国家的重要依靠,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出卖国家利益、非法获利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不仅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也为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带来更大风险。因此,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加强监督管理明智之举,这就需要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监督作用。新规背景下,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指出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同时也应看到其中的难点问题,找到应对策略是本文追求的目标。本文以新规出台为研究背景,分析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及难点问题,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一、新规的主要变化及意义(一)新规的主要变化对比旧版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新规的主要变化表现在三方面:一是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的变化。旧版《规定》所确定的审计内容范围不够宽泛,主要指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的经济活动。而新规中对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分别指出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党政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以及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二是经济责任审计时点发生变化。新规第一章第五条指出“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改变了传统经济责任审计滞后的问题。三是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方面的变化。新规第六章专门规定了审计结果运用的相关问题,并且对经济责任审计问题的整改提出具体措施。(二)新规出台的意义一是为了贯彻“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加强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需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发挥着重要的带头作用,近年来由于一些领导干部损害国家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因此对领导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是十分必要的。二是为有效预防和惩治腐败提供法律依据。从本质上看,经济责任审计是对公共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2] ,新规的出台有利于促进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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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CCOUNTING LEARNING151导人员廉洁自律,自觉履行自身经济职责,维护国家利益不受侵害。三是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良好环境。经济的高质量发展需要良好的环境,新规的出台可以对领导人员实施有效监督,揭露相关违法违纪行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从而为社会和经济发展奠定基础。二、新规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新规背景下,主要针对的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是否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相关政策和决策是否落实到位。主要包括公司法、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情况,包含财税、土地管理等多个方面的政策;国家产业、节能减排等政策。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涉及多个方面的内容,这里仅对重点内容进行阐述。之所以将相关内容作为经济责任审计重点,是因为执行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重要职责。(二)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总体上来看,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在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参与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中是否按照相关决策制度进行,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等行为,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是否执行到位,并对执行的效果进行综合评价。举例来说,国有企业重大生产经营决策、重大项目投资决策、重大资产处置决策、重大采购事项决策等是否存在失误或者未完全执行决策程序的情况。重大经济事项一旦决策失误或者未取得应有效果,都会失去相关决策的意义,造成国有企业资源浪费。(三)国有企业管理方面包含国有企业发展战略管理、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以及对之前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发展战略管理方面,主要审查战略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领导人员是否履职尽责,是否取得一定效果;法人治理和内控管理方面,审查是否存在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内控制度不完善等情况;信息系统管理方面,则主要考察是否存在安全漏洞、效率低下、软件资源浪费等问题;对于之前审计发现的问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是否组织整改、整改效果如何等均是审查的重点。(四)财务收支方面主要审计国有企业财务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这是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重点考察内容,也与领导人员的业绩、升迁等考核相挂钩。具体来看,国有企业财务报表是否真实有效、是否进行真实合法的信息披露,资产是否真实完整、不良资产占比情况,企业债务情况和偿债能力审查等。财务收支方面的审查是经济责任审计的重中之重,因此审计人员在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审计时要格外关注。(五)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从业情况全面从严治党发挥着政治保障作用,也发挥着政治引领作用。因此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从业情况,也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中的重点。主要考察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思想作风方面,是否认真学习理论知识,并运用理论指导实践,理论学习的自觉性如何;工作作风方面,是否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是否急于求成、存在形式主义等问题;生活作风方面,是否存在公车私用、超标接待等问题,是否放松对自身要求等。三、新规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难点问题(一)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界定存在难度一是由于领导人员上任时间问题导致经营成果、资产质量等界定困难。从国有企业来看,有些领导上任时间不一定在年初,离任时间也不一定在年末,所以任期不在同一个会计期间,这样就增加了经营成果的界定难度。同时,虽然资产情况可以清晰查证,但是对于资产质量问题归属于上一任领导还是在任领导人员就存在难度[3] 。二是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导致责任界定难。国有企业一般具有投资较广的特征,并且本身机构体系相对复杂,存在一些历史遗留问题缺乏有效管理,也可能与被审计领导人员存在一定关联,这样进行责任认定时就增加了难度。三是经济责任审计人员对领导人员责任界定缺乏专业性。经济责任审计人员不清楚如何划分领导责任、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在实际审计工作中容易造成相关领导人员推卸责任的问题,为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增加了难度。(二)审计资源紧张导致审计全覆盖推进困难一是国有企业审计人力资源紧张。为了推进审计全覆盖,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和范围均需要扩展,所需的经济责任审计人员数量也增加,并且对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提出更高要求。然而现实情况是虽然审计人员队伍不断扩张,但是仍然不能满足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的需求。二是经费资源紧张。由于经费有限,所以经济责任审计中更多以重点审计为主,兼顾全面性原则。这样审计工作中难免会产生一些疏漏,为审计全覆盖的推进增加了难度。三是由于审计平台不完善导致审计效率低下。审计信息化程度的提升有利于环节审计资源紧张的局面,但是由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重视或者审计平台建设不科学等原因,会导致审计效率低下,也不利于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的推进。(三)审计报告披露不够全面一是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套路化、模式化问题仍然存在。审计报告一般都有固定的模板,在此基础上依据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进行修改,从而出具科学的审计报告。在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后,一些审计人员往往凭经验撰写审计报告,造成千篇一律的问题,未能清晰地表达审计中所发现的问题[4] 。二是审计报告所揭露问题单一化特征明显。根据《规定》,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不仅要包含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还要包含审计发现问题、审计建议等多个方面内容。而从实际情况来看,审计报告往往仅从某一方面揭示了领导人员的问题,问题反映并不全面,不利于后续整改工作的进行。三是审计报告表达存在问题。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还存在表达不清晰、用词不准确和责任不明确等问题,严重影响审计报告的质量。(四)审计结果运用效能低一是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追责力度不足。虽然经济责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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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2审计广角 AUDITING SCOPE中查出了诸多问题,但是由于责任界定难等原因,导致对国有企业有些领导人员的追责力度并不强,处罚力度过轻,所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也就失去意义。二是审计公告时间不及时,不利于形成警示示范作用。从经济责任审计结束到公告一般要间隔半年至一年的时间,在此期间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已经离职并履任新职,相关审计公告的可参考性不强。同时,由于审计公告时间存在滞后性,新一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可能已经开始启动,这就无法及时形成警示作用。三是整改不到位,问题屡查屡犯。一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不重视,应用不到位,所以对相关问题的整改也是得过且过,造成未从根源解决问题,有些问题多次被审计出来却未能解决。四、新规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策略(一)加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清晰进行责任界定完善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是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责任认定的有效方式。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既应关注定性指标,也应关注定量指标,二者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的。借助定量指标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主要业绩、任期内资产减值等情况进行定量评价,从而更加清晰地认定经济责任;借助定性指标对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进行总体评价,为后续审计建议的出具提供依据。与此同时,经济责任审计人员还需加强自身专业技能提升,以便更好地完成本职工作。审计人员要对新规进行深入学习,清楚地知晓领导责任、主管责任等的划分依据,并且用于审计实践。经济责任审计人员还应遵守职业道德,不能帮助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脱逃责任,而应坚守底线意识,对相关领导责任进行严格界定。(二)优化审计资源,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一是打造一支高精尖的经济责任审计人员队伍,提升审计效率,从而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实际需求,扩充现有审计人员队伍,保证人手充足,从而为审计全覆盖目标的实现奠定基础。另外,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水平也是需要提升的重点,只有审计人员的专业性提升,审计效率才能进一步提升,从而实现审计人力资源的优化。二是借助现代科学技术优化审计平台,解决经费资源紧张问题。在审计经费有限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大数据等技术的应用提升审计效率,如智能分析、自动获取审计结果等,均可以实现审计资源的优化,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经费紧张问题,从而有利于推进审计全覆盖的实现。当然,现代科学技术的应用要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实际情况相结合,从而构建科学的审计平台。(三)持续提升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质量一是避免生搬硬套审计模板。审计人员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在模板框架内依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情况进行汇总,从而出具客观的审计报告。二是充分揭露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人员要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存在的问题进行充分披露,保证审计监督作用的发挥。同时,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审计建议,并体现在审计报告中,保证审计报告的完整性。三是优化审计报告用语措辞。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用词恰当,专业术语解释清晰明了,保证通俗易懂,让非专业人员也可以顺畅阅读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质量的提升,不仅体现了审计工作的严谨性,也体现了审计工作的全面性。(四)运用审计结果举一反三,强化问题整改新规第六章专门对审计结果运用进行了明确规定,既包含审计结果运用的具体规定,也包含整改措施和建议。一是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融会贯通,加大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惩处力度。针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严厉追责,提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违规成本,避免日后重复类似问题。二是加强对审计问题的整改以及相应效果评价。审计问题的整改是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环节,相关问题的解决也意味着审计效能的提升。因此审计人员要督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修正自身问题,同时运用科学方法对整改效果进行评价,以保证整改到位、真正落实。总之,审计结果运用是任何类型审计中均不可缺少的环节,提升审计结果运用率也是提升审计质量的重要途径。结语《规定》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新规是在原有旧版的基础上进行的修订,是加强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惩治腐败的有效途径,也是推进经济高质量增长的必要保证。新规背景下,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发生了改变,不再局限于财务收支的审计,特别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审计内容和范围均进行了扩展。虽然新规的出台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提供了指引,但是也应看到经济责任审计中的难点问题。新规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策略有:一是加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清晰进行责任界定;二是优化审计资源,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三是持续提升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质量;四是运用审计结果举一反三,强化问题整改。

 财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政府网站.中办国办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EB/OL].[2021-05-18].http://www.gov.cn/zhengce/2019-07/15/content_5409738.htm.[2]徐震,汤丽莉.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内容框架解析[N].中国审计报,2019–09–04(006).[3]郭春光.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难点及对策探讨[J].中国总会计师,2020(07):106–107.[4]叶爱兵.浅析当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形势及对策[J].中外企业文化,2020(12):6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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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经济责任审计

主要领导 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 人员经济责 任审计规定 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五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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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署审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报请国务院总理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八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保证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十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制度和文件,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组织部门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由审计机关报请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审计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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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地区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第十六条 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部门(系统)、本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第十八条 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3 第四章

 审计实施 施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本级党委、政府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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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出具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必要时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申诉,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审计署的复查决定为审计机关的最终决定。

 第五章 审计评 价与结 果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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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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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附

 则

 第四十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审计机关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适用本规定。有关机构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规定组织实施。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者贯彻实施意见。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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