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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4篇

时间:2022-10-11 17:10:11 来源:网友投稿

村级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4篇村级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XX县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持续做好脱贫人口、易致贫人口就业帮扶,防止返贫致贫,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全面推进乡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村级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4篇,供大家参考。

村级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4篇

篇一:村级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X 县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持续做好脱贫人口、易致贫人口就业帮扶,防止返贫致贫,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需开发生态保洁、生态建设、乡村治理服务、社会治安协管、就业社保协理员、乡村道路简易维护、水域巡查员、乡村小学主要路段交通安全引导员等乡村公益性岗位。帮扶脱贫劳动力,特别是通过市场渠道仍难以就业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等监测户家庭劳动力在村级公益性岗位就业。

 二、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 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已安排在护林员岗位就业、财政供养人员、已消除风险的边缘易致贫户等类型人员不再列入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

 三、工作原则 (一)县级统筹,乡 ( 镇 )

 一级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筹,乡(镇)具体开发。各乡(镇)要着眼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工作,在乡(镇)本级及所辖行政村合理开发岗位,优先安排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

  的脱贫劳动力,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等家庭劳动力就业,并坚持“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用人原则。

 (二)就地就近,方便群众。乡村公益性岗位以通过市场渠道仍难以就业的脱贫劳动力,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等家庭劳动力为对象,坚持就近就地就业原则,尽量在本村或附近村安置就业。

 (三)程序简捷,公平公开。乡村公益性岗位招用工作要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 原则,杜绝“优亲厚友”和“人情安置”等问题。

 四、工作程序 ( 一)发布岗位信息。各乡(镇)结合实际灵活开发岗位数,并结合本地实际发布用工条件。乡(镇)、行政村及驻村工作队要积极配合,采取张榜公布、入户宣传等形式,及时向群众进行宣传、推介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数量、招用条件、报名方式等情况。

 (二)公开报名。各乡(镇)要做好进村入户动员,组织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积极参加乡村公益性岗位招用报名。乡(镇)牵头负责、所辖行政村配合,县人社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监督指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并由所属行政村对审核聘用结果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群众的评议监督。

  ( 三)安排上岗就业。乡村公益性岗位人选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政府组织办理服务协议签订手续,行政村与岗位人员签订服务协议。

 (四)拨付岗位补贴标准。我县乡村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3 年。易地扶贫搬迁户劳动力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 1700 元,其他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 1500 元,商业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高于 20 元。

 (五)拨付程序。各乡(镇)上报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数,由县财政局根据各乡(镇)上报的岗位开发计划数预拨资金给各乡(镇)政府。每月由乡(镇)对在岗人员上岗情况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填报《XX 县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申报表》报县人社局审核后,由乡(镇)再将岗位补贴拨付至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账户。

 五、岗位申请和审批程序 ( 一)

 )

 岗位申请及审批。乡村公益性岗位申请及审批要求:由各村委会根据实际灵活开发岗位数,组织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填写《XX 县乡村公益性岗位就业申请表》(附件 1)—式两份,连同《申请乡村公益性岗位需提供的材料清单》(附件 2)所需提供材料,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接到行政村村委申报岗位材料后,对所申报材料进行核实,核实其岗位的真实性,核实其乡村公益

  性岗位是否符合本方案所指的岗位,核实安置对象是否符合条件,杜绝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用于经营性工作。经乡(镇)政府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政府将确定的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安置到各行政村相应的岗位工作,同时将上岗名单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签订岗位服务协议。乡村公益性岗位由村委与上岗人员签订《乡村公益性岗位服务协议》(附件 4)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聘用协议书一式四份,行政村委员会、公益性岗位人员各执 1 份,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1 份,县人社局 1 份。服务协议 1 年 1 签,期限一般不低于 1 年,最长时间不超过 3年。

 (三)岗位管理。各乡(镇)政府、行政村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确定专人,负责乡村公益性岗位的日常管理。明确上岗人员岗位职责、工作地点、工作纪律,做好出勤记录,以确保上岗人员按工作职责完成工作。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出勤考核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每月按时如实上报本辖区乡村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情况,对发生造假申领、侵占挪用补贴资金的行为,将予以追回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委或用人单位必须与之解除(或终止)聘用协议,向乡(镇)政府和县人社局报告,停止发放补贴,并追回已违规发放的补贴。

 1.冒名顶替。办理上岗手续后,由他人冒名顶替上岗的。

  2.虚设岗位。聘用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但实际未上岗,吃空饷的。

 3.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转移就业的。

 4.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无故旷工累计 15 天及以上的。

 6.严重违反管理制度的。

 7.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8.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因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资金来源 安置监测对象上岗的,所需的岗位补贴从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列支;安置脱贫劳动力上岗所需的岗位补贴从县本级财政安排资金、就业补助资金、村级集体经济收益资金等列支;所有安置乡村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购买意外伤害险资金从县本级财政安排资金列支。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促就业作为服务全县推进乡村振兴大局的重要举措,按照工作分工,切实担负起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责任,形成实名服务、动态监管的工作机制,扶持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实现稳定就业。

 (二)规范岗位管理。各乡(镇)、村委可根据实际灵活安排岗位人员工作时间,主要考核岗位人员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本

  方案所指乡村公益性岗位作为一种特殊帮扶手段,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工发生纠纷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加强监督考核。各乡(镇)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对岗位人员在岗情况和补贴申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虚报冒领、骗取相关补贴的个人和单位,除收回岗位指标、追回补贴资金外,还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及所在单位责任。同时,为掌握全县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情况,各乡(镇)政府于每月 20 日前将本辖区上岗人员情况上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如无特别说明,政策执行期限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附件:1.XX 县乡村公益性岗位就业申请表 2.申请乡村公益性岗位需提供的材料清单 3—1.岗位聘用人员公示(村级参考样式)

 3—2.岗位聘用人员公示(乡(镇)级参考样式)

 3—3.岗位补贴发放公示(村级参考样式)

 3—4.岗位补贴发放公示(乡(镇)级参考样式)

 4.乡村公益性岗位服务协议(参考样式)

 5.XX 县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申报表 6.考勤表 7.XX年 XX 县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花名册

 - 7 -

 附件 1 XX 县乡村公益性岗位就业申请表 姓 名

 出生 年月

 一寸相片 所在行政村

 联系 电话

 详细家庭住址

 身份证 号码

 银行账号

 申请人 申请 本人申请从事

  公益性岗位,并具备从事该岗位的素质能力。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村委会 意见 该同志是我行政村(社区)脱贫不稳定户劳动力 边缘易致贫户 突发严重困难户劳动力 其他脱贫户劳动力,符合从事乡村公益性岗位条件,拟推荐其在本行政村(社区)从事

  工作。

 经办人:

  村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乡(镇)政府审核意见 经审核,该同志符合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

 经办人:

  乡(镇)人民政府(盖章)

 年

 月

 日

 - 8 -

 附件 2

 申请乡村公益性岗位需提供的材料清单

 1.上岗人员身份证、户口本原件核查,提交复印件各 2 份; 2.近期免冠一寸相片 2 张。

 - 9 -

 附件 3—1 岗位聘用人员公示

 根据《XX 县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经初步审核,

 等人(名单附后)符合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安置时间从

  年

 月起。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从

  年

  月 日起至

 日止,共 7 天。欢迎各位村民对公示对象进行监督,如有异议,请署真实姓名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村委会(社区)举报反映。

 举报电话:

  村民委员会(社区)

  年

 月

 日

 村别 拟聘用人员姓名 岗位名称 服务地点 备注

 - 11 -

 附件 3—2 岗位聘用人员公示

 根据《XX 县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经初步审核,

 等人(名单附后)符合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安置时间从

  年

 月起。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从

  年

  月 日起至

 日止,共 7 天。欢迎各位村民对公示对象进行监督,如有异议,请署真实姓名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乡(镇)人民政府举报反映。

 举报电话:

  乡(镇)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村别 拟聘用人员姓名 岗位名称 服务地点 备注

 - 12 -

 附件 3—3 岗位补贴发放公示 (

 月)

 现将

 村(社区)

  月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从

  年 月 日起至

 日止,共 10 天。欢迎各位村民对公示对象进行监督,如有异议,请署真实姓名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村委会(社区)举报反映。

 举报电话:

  村民委员会(社区)

 年

 月

 日

 村别 在岗人员姓名 岗位名称 在岗时间 岗位补贴(元)

 备注

 - 13 -

 附件 3—4

 岗位补贴发放公示 (

 月)

 现将

 乡(镇)

  月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从

  年 月 日起至

 日止,共 10 天。欢迎各位村民对公示对象进行监督,如有异议,请署真实姓名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乡(镇)人民政府举报反映。

 举报电话:

  乡(镇)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村别 在岗人员姓名 岗位名称 在岗时间 岗位补贴(元)

 备注

 - 14 -

 附件 4 乡村公益性岗位服务协议

  甲方:

  村民委员会 乙方:

  ,身份号码:

 ,联系方式:

 。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愿签订乡村公益性岗位服务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条

 服务协议期限 本服务协议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服务内容和服务地点 1.甲方根据公共服务需要,安排乙方在

  岗位,主要工作内容:

 ,甲方确因工作需要,可变更乙方服务岗位,但应与乙方协商补签变更协议。

 2.乙方的服务地点为

 第三条

 服务时间 乙方实行不定时服务制,具体服务时间由甲方根据公共服务需要安排,乙方应当服从。乙方在完成服务事项后,其余时间自行安排其他生产活动。

 第四条

 服务补贴

 - 15 -

 甲方按工作量计付服务补贴,乙方完成服务事项的,甲方每月支付乙方一次岗位补贴,每月 1500 元(如有调整按新标准补给),乙方不按要求完成工作的,按实际服务天数补贴。

 第五条

 双方职责 1.甲方有权对乙方工作情况进行定期考核,每周定期安排乙方本周服务内容,并记录本周服务事项完成情况,完成服务事项的应按规定支付服务补贴。甲方做好日常安全管理和教育工作,不安排乙方从事危险服务事项。

 2.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服务,遇恶劣天气或危险场所应中断服务事项,并及时将发现的问题报告甲方,由甲方作出合理安排。

 乙方在道路上服务时,应悬挂醒目标志、及时避让车辆,不得违规操作。

 第六条

 协议终止 1.协议期满,本协议自动解除。

 2.协议期内,如乙方存在以下情况,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协议:

 (1)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超过岗位服务年限、不具备劳动能力或死亡的; (3)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4)无故旷工连续 15 天或服务期内累计旷工 30 天的; (5)由于严重失职对乡(镇)、村委、村民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6)违反有关规定、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不良影响,

 - 16 -

 不适宜继续从事此项工作的; (7)擅自离岗或调换岗位,经指出后不服从管理的; (8)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9)岗位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10)其他法定情形不适宜继续工作的。

 3.协议期内,如乙方因自身原因不愿继续从事岗位工作的,可提前 5 日向甲方提出解除协议申请,甲乙双方按规定解除协议。

 第七条

 纠纷处理 因履行本服务协议发生的争议,双方本着合理合法、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本服务协议双方签字或盖章(加指印)后生效,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所辖乡(镇)政府一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存档备案...

篇二:村级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性岗位人员承诺书

  一、遵纪守法。

  二、严格尊守遵义分公司和湄潭支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在湄潭支公司的领导下,听从领导安排各项工作,并认真完成任务。

  四、协助领导工作。

  五、认真完成遵义分公司和湄潭支公司下达到此岗位的各项标任务。

  六、按时上下班制度,做到有事提前请假。

  单位:中石化贵州遵义湄潭支公司

  承诺人:

  2012 年 7 月

 日

 公益性岗位申报程序指南

  向县人社部门提交申请;

  根据县人社部门批示用人指标,新增或换岗人员需向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提交本单位公益性岗位使用人员招聘简章,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发布招聘信息,面向全县招录;

  所有到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报名、面试人员本人需带《湖北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身份证、户口本、及社区等证明原件;

  报名人员经培训后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被录用人员一

 经上岗,用人单位准备公岗完备资料报送到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且每月 5 日前向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报送《公益性岗位安置情况台账》、《公益性岗位使用情况台账》。

 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资料指南

  1、用人单位申请;

  2、公益性岗位审核认定表 ;

  3、用人单位诚信承诺书;

  4、公益性岗位人员使用花名册;

  5、工资表复印件;

  6、身份证复印件;

  7、户口本复印件;

  8、劳动合同复印件;

  9、《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10、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

  11、人员类别证明。

  4050 人员:解除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3 份。

  、大学生:大学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 份。

  、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社区、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原件及户口本复印件 3 份。

  、残疾人: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3 份。

 、城镇低保人员: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3 份。

  、成年孤儿:福利院证明或当地组、社区和乡镇出具的证明原件 3 份。

  赤土山园林管理所公益性岗位人员 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增强景区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作质量,使在岗人员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更好的为广大游客创建一个环境良好的景区环境,结合景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实行“谁用人谁主管谁负责”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中心监管的双重管理原则。

  二、景区公益性岗位人员 6 人,具体工作为景区卫生清洁、环境保护等。景区环卫工作实行责任区段,分段管理,责任到人。

  三、岗位职责:

  、遵守管理所各项管理制度。

  、听从管理所统一指挥,保质保量完成本人责任区域的保洁工作。

  、遵守纪律,坚守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不准干私活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发现影响环境卫生工作的行为,应立即制止或者立即

 报告上级领导。

  、妥善保管清洁工具和用品,不得丢失和人为损坏,不得将清洁工具和用品私借他人使用和带回家使用。

  、认真完成上级部门临时交办的相关任务。

  三、单位要制定本单位公益性岗位考核奖惩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考勤、岗位职责等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每年 12月 30 日前由用工单位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次年不得继续聘用。

 四、聘用人员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不服从单位工作安排等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协议,解除聘用协议三日内用工单位必须及时将书面材料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中心。

  五、聘用期内聘用人员辞职、被辞退或解除聘用协议的,当年不得再享受公益性岗位安置。

  六、 考勤管理规定。

  管理所要加强对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的管理,严格考勤制度,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情况进行量化评分,根据其考勤、工作情况拨付公益性岗位补贴。

  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每两天进行一次卫生的清理,并要求清理干净彻底。对突发情况,岗位人员应随叫随到。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检查中,公益性岗位人员不配合的,人岗分离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等,对因事、

 因病等请假不能正常上岗的,严格按照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执行。

  管理所严格执行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出勤记录。

  在公益性岗位日常管理中,加强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上岗、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管理。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中心对我所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岗及工作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按规定及时对相关人员或单位进行处理。

  编号:

  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

  聘用协议书

  用人单位:

  职工姓名:

  宁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制

  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临时聘用协议

  用人单位:

  被聘用人员:

 身份证号: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聘用关系,权利、义务和责任,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与政策,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甲方聘用乙方为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聘期一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条、甲方安排乙方从事

 工作,属公益性工作岗位,

 乙方在公益性岗位工作期限最长不超过 5 年。

  第三条、甲方应对乙方进行思想道德、法律法规、组织纪律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教育,并加强对乙方管理。

  第四条、甲方要组织乙方开展政治和业务学习。

  第五条、甲方向乙方提供必须的工作条件,安排指导乙方工作。

  第六条、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加强学习。

 第七条、乙方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八条、甲方按季度向乙方支付岗位补贴。甲乙双方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并及时足额缴

 费。乙方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后,甲方缴纳单位缴费部分。乙方应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由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按规定给予缴费补贴。甲方应根据省、市就业政策规定,对符合补贴条件人员,每季度向县人事劳动保障局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对不符合享受补贴条件人员、公益岗位工作超过规定期限人员、单位自聘人员,县人事劳动保障局不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第九条、乙方有权辞职,但应提前——个月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条、乙方严重失职,违反规章制度、营私舞弊、造成严重影响,不能胜任工作,连续两季度考核不称职或年度考核不称职,甲方有权解除聘用协议。

  第十一条、聘用协议一年一签,甲方根据乙方在上年度的工作表现、考核结果,决定对乙方续聘或解聘。

  第十二条、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备案一份。

  第十四条、本协议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法人代表签字

  乙方:

 签字

  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保洁员聘用协议

  甲方:锦屏县平秋镇人民政府

  乙方:

  根据《锦屏县 2014 年公益性岗位招聘方案》和《贵州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经甲方考核合格,同意聘用乙方为锦屏县平秋镇人民政府保洁员。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特制定本聘用协议。

 一、聘用期限

  本聘用协议聘用时间从日起至年月

  初次聘用实行 2 个月试用期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 3 年。聘用协议实行一年一签。

  二、乙方工作职责

  负责清扫乡镇、社区小街小巷环境卫生,清理公共卫生死角,督促住户垃圾定点堆放,保持社区卫生整洁。

  三、乙方待遇

  聘用期内,甲方按不低于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乙方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按社会保险政策规定执行,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乙方承担。聘用期满,甲方即停止支付乙方的一切费用,对乙方不作任何经济补偿。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根据《锦屏县 2014 年公益性岗位招聘方案》和《贵州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及工作职责,对乙方进行管理。

  2、甲方负责乙方必要的业务培训、工作用具及劳动保护用品。

  3、甲方负责协调和对接相关部门,按时支付乙方岗位补贴。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到岗,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服从甲方工作调配与管理,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要求开展工作。

  2、乙方必须根据岗位需求和甲方安排上班。

  3、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休息休假权利,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

 4、乙方必须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务,不推诿拖沓。

  在聘用期内,甲乙双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聘用关系:

  1、乙方不履行岗位工作职责,请人顶岗或连续 20 天不在岗的。

  2、乙方由于不符合应聘条件而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信息获得公益性岗位援助的;

  3、乙方严重失职,违反规章制度、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影响,不能胜任工作,考核不称职的;

  4、乙方不讲职业道德,严重影响劳动保障协管员形象的;

  5、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吸毒等被劳动教养或判刑的;

  6、乙方自主创业或实现稳定就业的;

  7、甲方未按本聘用约定支付岗位补贴的;

  8、甲方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乙方工作的。

 五、本协议聘用的公益性岗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臵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七、解除聘用关系后,甲方应在 5 个工作日内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县就业局备案。一方违反本聘用条款给另一方造成工作或经济损失的,根据其责任大小,追究违约责任。

  八、本聘用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县就业局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三:村级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公益性岗位绩效考核办法

 为认真贯彻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方略,推动扶贫举措到村到户到人,拓宽贫困群众就业渠道,增加收入,按照《XX 县农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要求,现制定 XX 镇农村公益性岗位绩效考核办法。

 一、公益性岗位对象及范围 1、岗位对象。农村公益性岗位对象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年龄 16 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优先用于安置大龄、残疾、易迁户中无法离乡、无业可扶的就业特别困难的贫困劳动力。

 2、岗位范围。全镇有建档立卡户的行政村。包括设立乡村道路维护员、环境卫生保洁员、公益设施管理和治安联络员、社会保障协管和孤寡老人留守儿童看护员、农村饮水安全等公益性岗位(其中:各村必须有 1 名用于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管理)实现特殊困难家庭增收脱贫、巩固脱贫。

 二、岗位职责 1、环境卫生保洁员负责村内公共场所、道路、便道及道岸两侧清扫保洁,做到每天早晨按时全面清扫,做到无塑料袋,无果皮,无纸团,无杂物。

 2、乡村道路养护员按照日常标准管养道路,使路面平整、洁净,物堆积物,无积水;路肩整洁,无杂草;经常上路巡

 查,保持边沟排水畅通。

 3、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管理:做好辖区的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

 4、公益设施管理和治安联防员负责熟悉居民的家庭人员情况,及时掌握变动情况;维护社会稳定,遇到群众上访要予以疏导劝阻,坚决杜绝“邪教”活动;经常性的巡视,主动防止辖区范围的防盗、防火、防抢、防骗、防重大刑事案件的发生;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通报。

 5、社会保障协管和孤寡老人留守儿童看护员负责熟悉村内未就业人员、孤寡老人留守儿童基本情况,掌握变动情况,对他们遇到的困难及时帮助解决,并做好上报工作。

 三、日常管理和监督办法 村委会是对公益岗位人员进行日常管理的责任主体,坚持“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村明确1名坚持原则、敢于斗硬、认真负责的村级干部负责管理工作,每月做好工作安排、日常出勤记录和劳务完成情况记录。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加强平时巡查和管理,村支两委要加强统一领导和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镇政府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对公益岗位人员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责任,每季度至少要检查督查一次村级公益岗位管理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通过审查、抽查、接受举报调查、开展专项检查等形式,对公益岗位人员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对“人岗不一、用工不实,挂名上岗等现象,将坚决予以取缔,对骗取、套取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将追回发放的补贴资金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请销假制度 1、工作期间确实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要严格履行逐级请销假制度。请假一律实行书面请假,请假人需事先写出请假条,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请假两天以内(含两天)的,由村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离岗;请假两天以上的,由联村领导批准。在请假手续未批准前,不得擅自离岗,如遇特殊情况,事先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时,可先电话或口头请假,但事后须补办手续。每人每年累计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

 2、村两委会召开的村干部会议,必须按会议通知要求按时参加,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提前请假。

 3、请假人员请假后,一律将请假条交村委会,并以此作考勤依据,否则视为无故缺勤。

 4、请假人员请假期限满返回工作岗位,要及时销假,因特殊情况确需续假,需要延期的要及时说明理由,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续假手续。

 5、请假人员在请假期间,需认真做好工作交接安排,保持请假期间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如因工作安排不妥出现严重失误,造成重大失误、重大影响的将严格按照有关

 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五、考核退出办法 1、平时考核采取扣岗位补贴办法。各村委会每月要对公益岗位人员考核一次,对没有足额完成劳务数量或达到工作标准的、劳务出勤时间不够或出工不出力等人员,采取扣发岗位补贴办法,按照未完成劳务数量比例、未出勤比例扣发岗位补贴等方式严格考核。

 2、年底测评与决定是否解除劳务合同挂钩。在每月考核的基础上,各村每年 12 月底前对公益岗位人员开展一次民主测评。年度评议会上,公益岗位人员要向大会做自我总结发言,村负责考核的干部要向大会汇报平时考核情况,再由参会人员进行民主评议,最后进行无记名民主评议投票。评议票上设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个等次,现场要公开唱票公布评议结果。凡基本满意以上票达不到半数以上的,必须解除劳务合同,不再与之签订下一年岗位合同。基本满意票超过一半以上的公益岗位人员,由村两委开会集体决定是否继续与之签订下一年劳务合同,决定继续签订的要及时签订下一年岗位合同,决定不再签订的要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并做好解释说明。民主评议会的记录、投票和结果材料要在民主评议会召开后一周内上报镇政府备案备查。

 3、出现以下情况随时解除协议。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岗位合同,并将解除情况报

 镇政府及县就业局备案,同时停止发放公益性岗位补贴:

 (1)达到退休年龄或者死亡的; (2)因身体健康状况或者技能水平不适应等原因而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3)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 (4)无故旷工连续 15 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 30 天的; (5)不服从管理监督和考核的; (6)严重违反岗位用工单位管理制度的; (7)有违法行为的; (8)因政策调整需要减少或取消村级公益岗位的; (9)其他应当及时解除协议的情形。

 4、补岗办法。公益性岗位出现空缺时,上报县就业局审核同意后可以补岗。

 六、工作纪律 公益性岗位安置贫困劳动力工作是一项重大就业扶贫措施,群众受益,群众关注,政策性强。凡不按本办法开展工作,出现安置对象不符合条件,暗箱操作、简化程序、优亲厚友等违反开发安置程序办法,不严格日常管理考核和监督造成公益岗位人员作用发挥差,不严格开展年度评议或不严格评议结果运用等违反本《办法》的,要全镇予以通报,严肃问责追责,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七、其他方面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补贴标准、上报材料和拨付程序以县级下发的相关文件为准,本办法未明确的有关事项以《农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为准。

篇四:村级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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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川人社发〔2012〕18 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 就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就业管理工作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就业管理暂行办法》 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 一二年四月六日

  —2— 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 就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就业管理工作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 川府发〔2009〕13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 是指以政府作为出资主体或通过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用于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的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服务性岗位和协助管理岗位。

 第三条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工作。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推荐就业困难人员到公益性岗位就业并做好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与管理 第四条 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 一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劳动保障协理员、交通协管员、城管市容协管员、市场管理员、环保监察协管员、园林管护员、

  —3— 社会治安协管员等岗位。

 二社区服务类岗位包括县市、区 、街道乡镇 、社区开发的非营利性公共卫生服务、医疗保健、托老托幼、停车管理、设施维护、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

 三经当地人民政府确认的、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其他岗位。

 第五条 各市州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 因事设岗、以岗定员” 的原则充分考虑本地就业困难人员数量、就业难易程度、就业专项资金承受能力等实际制定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 用人单位需要设立公益性岗位使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提出用工条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纳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管理。

 第七条 各市州 、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要详细记载公益性岗位开发和使用情况并将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情况录入就业信息系统同时记入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三章

 人员招聘与管理 第八条 新增公益性岗位应在当地人力资源市场和街道、 乡镇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公布。

  —4— 第九条 就业困难人员可向当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或所在街道、乡镇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提出公益性岗位就业申请。当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和所在街道、乡镇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应将申请意愿相互通报及时安排岗位对接。

 第十条 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根据公益性岗位的用工需求和就业困难人员的困难程度、求职意愿挑选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推荐给用人单位经就业困难人员和用人单位双方选择确定人选。用人单位在确定人选后报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备案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录入就业信息系统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所在街道、乡镇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 。

 第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必须由本人承担岗位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负责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向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如实上报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上岗及变动情况。

 第十三条 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根据公益性岗位空缺情况和用人单位意见及时推荐补充人选。

 第四章

 岗位待遇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

  —5— 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从业期间由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用人单位和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可按规定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落实补贴政策。

 用人单位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应如实填报《四川省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申报审批表》 。

 第十七条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其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其他从业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 3 年。补贴期限从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的年龄算起。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组织推荐就业困难人员到公益性岗位就业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各地要设立并公开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岗位使用、待遇落实等情况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 相关单位和经办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虚报冒领、骗取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

  —6— 用人单位除追回所有资金外还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及所在单位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市 州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

  —7—

  主题词人力资源

 公益性岗位

 管理

 办法

 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2 年 4 月 9 日印发 共印 30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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