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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5篇

时间:2022-10-11 18:45:16 来源:网友投稿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5篇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第32卷第6期2015年12月政法学刊JournalofPolticalScienceandLawVol.32No.6Dec.2015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5篇,供大家参考。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5篇

篇一: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32 卷 第 6 期2015 年 12 月政 法 学 刊Journal of Poltical Science and LawVol. 32 No. 6Dec. 2015浅议公安机关中央事权与地方事权划分、警种、部门设置石启飞(辽宁警察学院 治安管理系,辽宁 大连 116036)摘 要:公安机关中央事权与地方事权划分不清关系到警种、部门的设置。广大基层民警对此问题有着贴近实际的认识。基于对基层民警的调查,运用相关理论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得出公安机关在中央事权与地方事权及警种、部门设置上存在的具体问题。对于央地事权划分存在的问题,可通过重新确定公安机关的职责,区分警权与一般行政管理权,中央事权与地方事权划分系统化科学化、法制化等措施解决。对于警种部门设置存在的问题可通过处理好大警种、大部门与专业警种的关系,完善组织法建设,完善级别管辖制度,建立职务代理制度应对。关键词:公安机关;中央事权;地方事权;警种;部门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 -3745 (2015)06 -0107 -08收稿日期:2015 -10 -22作者简介:石启飞 (1970 - ),男,辽宁辽阳人,辽宁警察学院治安管理系基础教研室主任,副教授,从事公安学、治安学基础理论研究。《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十九条规定: “国防、外交、国家安全、关系全国统一市场规则和管理等作为中央事权;部分社会保障、跨区域重大项目建设维护等作为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区域性公共服务作为地方事权”。既然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已经就中央事权与地方事权作出了划分 ,那么,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公安机关也自然应对公安机关中央事权与地方事权作出划分,而且,由于公安机关不同于一般行政机关,更应对中央事权与地方事权作出科学和清晰的划分,因为公安机关在领导体制上特别强调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和指挥,如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公安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公安工作,是全国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安工作,是本行政区域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上级公安机关领导指挥下级公安机关的前提得是事权范围内的事项,否则,就可能发生上级公安机关干涉下级公安机关事权的问题,不利于下级公安机关积极性的发挥和职责的履行。恰当的地方事权作用空间,会与中央事权形成良性协调、彼此衔接、互为补充的效果,尤其是在治安常态维护、违法犯罪预防、公共安全风险防控等领域,最能显现协同作用的良好效果。充分发挥公安工作中央事权与地方事权的协同作用,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不可忽略的重要环节。[1] 公安机关中央事权与地方事权划分的明晰科学与否又直接关系到公安机关警种、部门设置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公安机关警种、部门的科学设置属于公安机关的结构改革,而公安结构改革则是最具基础性、根本性、整体性的改革,[2] 它关系到中央 《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改革方案能否顺利实现,所以,公安机关中央事权与地方事权的划分是与公安机关警种、部门设置紧密关联在一起的问题,对其进行研究有着重大的理论意义和7 0 1

 现实意义。为了使问题研究更加 “接地气”,我们对辽宁省近期来自基层各部门及专业警种的司晋督民警进行了问卷调查和访谈,发调查表 100 份,回收90 份,个别访问30 余人,在此基础上遂形成了本文。一、公安机关中央事权与地方事权划分、警种、部门设置存在的问题(一)公安机关中央事权与地方事权划分上存在的问题1. 公安机关中央事权与地方事权未作明确区分。从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来看,对于哪些是中央事权,哪些是地方事权,没有系统、规范、清晰的界定,只有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文件及领导讲话中的原则要求。公安部主编的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释义》中关于各级公安机关的职责表述中,也只是明确了“组织实施对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重要外宾的安全警卫工作”和 “组织开展国际警务合作与交流”两项职责由公安部承担,其他关于职责的表述基本相同,所区别的也只是权限不同而已。[3] 从调查结果来看,100 名被调查民警有 83 人认为公安机关在中央与地方职责划分上是不明确的。普遍认为边防、国保等职责应归属中央公安机关,特业管理、交通管理等行政管理职责则为地方事权,其余的则为央地共同事权。2. 公安机关中央与地方在管理权上的竞相博弈。我国公安机关的管理体制是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在公安机关中央事权与地方事权划分不清和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之下,就存在着中央与地方党政在地方公安事权上的博弈,亦即管理体制上 “条块”间的博弈,以致出现了一段时间以来严重的地方党政干涉执法办案的问题。从理论上讲,执法办案统一适用国家法律,本属国家事权,统一由中央进行负责,具体由地方公安机关实施,遂变成央地共同事权,地方党政无权干涉,但是在管理体制上笼统地将其放在 “块”里面,就给地方足够的 “过问”公安工作的理由。从调查结果上也反映出了这一问题的存在。如对于公安部的警令在地方能否得到贯彻这问题的调查结果是:回答 “有的能,有的不能”的为 52 人,回答 “能”的为 20 人,回答“不能”的为 15 人,有 3 人未予回答。只所以会出现 “有的能,有的不能”的比例高达 52%,我们认为就是与事权划分不清有着直接的关系。3. 与事权相关的管理权配置笼统。与事权划分相对应的是管理权在中央与地方的配置。中央与地方在职权划分上存在问题,也必然导致在管理权上的配置不系统、不科学。这里的管理权主要是指干部管理权、编制权、财权、内设机构设置权等。这些权利的配置应与事权相适应,但是由于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划分不明确,以至于管理权在配置上存在着规定过于笼统的问题。如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保障人民警察的经费。人民警察的经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的财政预算”,显然这一规定过于笼统。在编制权上,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的国家行政编制,实行专项管理”,至于这些编制是中央事权范围内的,还是地方事权范围内的,亦或是央地共同事权范围内的,并没有进行区分。编制和经费是紧密相关的,对于使用国家专项管理的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的经费支出就应该由中央财政保障,或者保障一部分,但是中央在财政保障上显然没有十分周详地去考虑这些使用专项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是否应该由其保障,如果那些由中央财政保障的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承担的却是地方公安机关事权范围内职责,中央岂不成了 “冤大头”,反过来对地方来说也是如此。其它的管理权多少也存在着同样的问题。调查显示,86 人认为编制权、财权应与央地职权划分相适应,仅有 4 人认为不需要,其它未回答。这说明广大的基层民警对此的态度基本是一致的。4. 中央和地方的各自优势不能充分发挥。划分出中央事权的根据是中央事权需要统一,实现国家利益的最大化;地方事权是各地具体情况不同,地方有着处理相应问题的的优势;央地共同事权是分级负责、充分发挥央地各自作用的需要。我国各级公安机关的事权没有明显区别,地方公安机关的事权几乎都是公安部事权的延伸或细化,“上下一般粗”导致中央和地方职责同构严重,实践中出现了 “几个和尚抬水没水吃”、“一地感冒、多地吃药”等问题。[4] 有时则是地方各自为政,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这是由于事权与财权不相匹配的结果,对于地方无论是属于中央事权还8 0 1

 是属于地方事权,其经费保障主要都在地方,致使地方的用力方向与中央的用力方向是不一致的,地方将注意力主要放在了地方事权上,就会忽视中央事权和央地共同事权 (推给中央)。从问卷调查来看,对于是否应强化 “条”的领导的回答是:31 人认为应该,22 人认为不应该,34 人认为在有些情况应该,3 人未予回答。我们认为,回答应该的是站在中央事权的立场上,回答不应该的是站在地方事权的立场上,回答有些情况应该的是站在央地共同事权的立场上,所以调查结果才会有如此的分布。(二)公安机关警种、部门设置存在的问题1. 警种、部门设置太细、职能重叠,问题突出。对警种是否存在职能交叉的调查结果是:9 人认为不存在,1 人未作答,80 人认为存在。认为存在职能交叉的警种和部门有:刑侦、经侦、食药侦、禁毒;治安 (治安部门管辖刑事案件)与刑侦;网安、图侦、技侦;治安与内保;巡警与交警;治安与消防;刑警支队与便衣支队;网安与情报;反恐、特警与维稳;督察、纪检和信访;治安与户政;巡警与特警等。导致的问题是:警力分散,内耗严重。例如,1)把便衣大队从刑警分离出去,变成了一个便衣支队,结果便衣支队干的活就是抢其他大队的活。2)技侦、网安支队,都买定位车,重复建设,浪费财力。技侦建网侦大队,其职能是网安的一部分,没必要。2. 上下机构设置职能重叠,充实基层的警力配置目标难于实现。在机构设置上,不仅横向上要职责明确,而且,纵向上也要职责明确,特别是现代的警务组织架构追求的是扁平化,不明确中层与基层的职能,警力向基层倾斜的目标就难于实现。只有上下级公安机关事权明确,公安机关才能科学地设置相应层级的警种、部门。通过调查发现上下级公安机关在警种、部门设置上也存在着问题。对上下级公安机关警种、部门是否应对口设置的回答是:13 人认为不应该,1 人认为不一定,2 人未回答,74 人认为应该。不应该的理由有:机构设置要因地制宜,因事制宜;上下部门对口设置,职责不明确,容易产生上级部门争管辖,下级部门怠于履行职责现象。应该的理由有:方便管理,业务指导需要;防止不懂业务的瞎指挥,提高专业质量;能够有效行使监督、指导职能。我们分析,只所以有如此高的比例认为应该对口设置,是与公安机关相当部分事权属于央地共同事权之故。对上级公安机关管辖下级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案件是否会产生增设机构、增加编制,出现警力闲置的回答是:15 人认为不能,73 人认为能,2 人未予回答。认为会产生的理由有:上级办案需要警力,年青人都往机关跑,基层就警力不足,且年龄偏大;上级部门办案时需要警力,但平时则闲置下来,浪费警力;人多不干事,同样一个活,下级能干、能干好,不需要上级过多参与,上级应侧重保障和服务。认为应设的理由有:有些基层办不了的案件需要上级机关办理,符合级别管辖的规定;有些属基层管辖的,但基层不作为,需要上级直接办理。通过分析,我们认为民警的回答反映了客观实际。这一问题是对前一问题的引申,目的是了解上下级业务部门设置存在的问题。通过调查,果然印证了我们的预想,认为存在问题的高达 73%。这就告诉我们,在警种、部门设置上,不仅要求本级公安机关内各警种、部门的科学设置,而且还要求在上下级之间科学设置警种、部门。3. 设置了不属公安职能范围的部门,执法公正受质疑。对于鉴定部门应否分出设的调查结果是:24 人认为不应该,3 人未回答,63 人认为应该。不应该的理由有:有利办案部门案件办理;缺少监督与管理,鉴定水平无法保证。应该分出设的理由有:鉴定应由第三方机构承担,可社会化,更能确保公平公正;减少对公安机关的质疑,可以避免争议。对于看守所是否应分出设的调查结果是:认为应分出的有 43 人,认为不应分出的有 45 人,2 人未回答。应分出设的理由是:有利于司法公正,减少冤案;看守所性质上本就属司法行政,非公安职能,划归司法行政便于统一管理。不应分出设的理由有:会使办案工作难度加大,不利于案件办理,会造成投送难,不便提审等问题。通过对调查结果的分析,我们认为鉴定部门和看守所,是可以从公安机关分离出去的,可以将其交给社会组织或司法行政机关。虽然民警的意见并不统一,仍有相当部分民警从办案效率角度出发和对社会组织专业水平的担忧考虑,认为不应分出,但是从办案公正的角度和健全社会治理结构的角度,是可以分离出去的。9 0 1

 4. 片面强调合并警种,忽视警种专业化建设。为了了解基层民警对警种专业化的认识,我们设计了三个问题。对食药侦部门应否设置的调查结果是:33 人认为没必要,1 人未答,56 人认为应该设。没必要设的理由有:通过食药品管理部门加强行政管理,相关犯罪会逐渐减少;刑侦部门有此职能,可以并入刑侦;可由经侦部门负责,或仍由治安部门负责。应该设的理由有:食品、药品安全越来越重要,关系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回应社会,赢得人民群众满意;专业性强。对公安机关其他行政管理警种是否应办理刑事案件的调查结果是:38 人认为不应办理,2 人未回答,50 人认为应办理。不应办理的理由有:不专业;警种职能交叉,出现推诿、扯皮现象;将行政管理职能与刑事职能合在一起,由一个部门承担,会出现权力滥用。应办理的理由有:便于一般刑事案件侦破;同一起刑事案件,治安、刑侦的办案人员办案方式不同,而刑侦部门与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的刑事案件性质也不同,不应混淆。治安案件与刑事案件是否需要分警种办理的调查结果是:29 人认为不应该,2 人未回答,59人认为应该。不应该的理由有:治安案件与刑事案件很多前后衔接,不分更能提高办案效率;互相推诿,影响公安机关职责履行;做为一名警察应该学会办理各类治安、刑事案件;与案件负责制相矛盾;没必要,浪费警力 (如此回答的主要来自管理部门)。应该的理由有:精力有限;各尽其能;专业需要;各负其责,不推诿 (如此回答的主要来...

篇二: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相关法规 附录一、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附录二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附录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附录四、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

  附录五、

 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

  附录六、 监狱法 附录七

 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政治工作条例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 20 号令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已经 2009 年 11 月 27 日监察部第 8 次部长办公会议、 2009 年 11 月 2 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 32 次部务会议、 2009 年 7月 28 日公安部第 6 次部长办公会议、 2009 年 9 月 29 日国家公务员局第 13 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 年 3 月 10 日经国务院批准, 现予公布, 自 2010 年 6月 1 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

 马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

 尹蔚民 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严明公安机关纪律, 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行为, 保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等法律法规关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 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 依照本条令给予处分。

 法律、 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处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 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 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公安机关有违法违纪行为,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 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条对受到处分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延期晋升、 降低或者取消警衔。

 第五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 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可以调查下一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 必要时也可以调查所辖各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

 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批准, 可以调查下一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

 调查结束后, 按照人事管理权限, 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应当向处分决定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由处分决定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第二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开除处分:

 (一)

 逃往境外或者非法出境、 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二)

 参与、 包庇或者纵容危害国家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

 参与、 包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

 (四)

 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五)

 私放他人出入境的。

 第八条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的, 给予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一)

 故意违反规定立案、 撤销案件、 提请逮捕、 移送起诉的;

 (二)

 违反规定采取、 变更、 撤销刑事拘留、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行政拘留的;

 (三)

 非法剥夺、 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 物品、 住所或者场所的;

 (五)

 违反规定延长羁押期限或者变相拘禁他人的;

 (六)

 违反规定采取通缉等措施或者擅自使用侦察手段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一)

 违反规定为在押人员办理保外就医、 所外执行的;

 (二)

 擅自安排在押人员与其亲友会见, 私自为在押人员或者其亲友传递物品、 信件, 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

 指派在押人员看管在押人员的;

 (四)

 私带在押人员离开羁押场所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并从中谋利的, 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体罚、 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 被监管人员或者其他工作对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实施或者授意、 唆使、 强迫他人实施刑讯逼供的, 给予撤职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一)

 对依法应当办理的受理案件、 立案、 撤销案件、 提请逮捕、 移送起诉等事项, 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的;

 (二)

 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应当上报的重大治安案件、 刑事案件、 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和群体性或者突发性事件等隐瞒不报或者谎报的;

 (三)

 在勘验、 检查、 鉴定等取证工作中严重失职, 造成无辜人员被处理或者违法犯罪人员逃避法律追究的;

 (四)

 因工作失职造成被羁押、 监管等人员脱逃、 致残、 致死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

 (五)

 在值班、 备勤、 执勤时擅离岗位, 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

 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

 在执行任务时临危退缩、 临阵脱逃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一)

 利用职权干扰执法办案或者强令违法办案的;

 (二)

 利用职权干预经济纠纷或者为他人追债讨债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一)

 隐瞒或者伪造案情的;

 (二)

 伪造、 变造、 隐匿、 销毁检举控告材料或者证据材料的;

 (三)

 出具虚假审查或者证明材料、 结论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职处分:

 (一)

 违反规定吊销、 暂扣证照或者责令停业整顿的;

 (二)

 违反规定查封、 扣押、 冻结、 没收财物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职处分:

 (一)

 擅自设定收费项目、 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

 违反规定设定罚款项目或者实施罚款的;

 (三)

 违反规定办理户口、 身份证、 驾驶证、 特种行业许可证、 护照、 机动车行驶证和号牌等证件、 牌照以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的。

 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 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 不出具任何票据的, 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一)

 投资入股或者变相投资入股矿产、 娱乐场所等企业, 或者从事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二)

 受雇于任何组织、 个人的;

 (三)

 利用职权推销、 指定消防、 安保、 交通、 保险等产品的;

 (四)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近亲属在该人民警察分管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 经劝阻其近亲属拒不退出或者本人不服从工作调整的;

 (五)

 违反规定利用或者插手工程招投标、 政府采购和人事安排, 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

 相互请托为对方的特定关系人在投资入股、 经商办企业等方面提供便利, 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

 出差、 开展公务活动由企事业单位、 个人接待, 或者接受下级公安机关、 企事业单位、 个人安排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参加娱乐活动的;

 (八)

 违反规定收受现金、 有价证券、 支付凭证、 干股的。

 第十八条私分、 挪用、 非法占有赃款赃物、 扣押财物、 保证金、 无主财物、罚没款物的, 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一)

 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 命令, 或者在执行任务时不服从指挥的;

 (二)

 违反规定进行人民警察录用、 考核、 任免、 奖惩、 调任、 转任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 造成不良影响的, 给予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记大过处分:

 (一)

 在工作中对群众态度蛮横、 行为粗暴、 故意刁难或者吃拿卡要的;

 (二)

 不按规定着装, 严重损害人民警察形象的;

 (三)

 非因公务着警服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 依照《公安民警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行政处分若干规定》 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一)

 违反警车管理使用规定或者违反规定使用警灯、 警报器的;

 (二)

 违反规定转借、 赠送、 出租、 抵押、 转卖警用车辆、 警车号牌、 警械、 警服、 警用标志和证件的;

 (三)

 违反规定使用警械的。

 第二十三条工作时间饮酒或者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的, 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造成后果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开除处分。

 携带枪支饮酒、 酒后驾驶机动车, 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 参与、 包庇或者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 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吸食、 注射毒品或者参与、 组织、 支持、 容留卖淫、 嫖娼、 色情淫乱活动的, 给予开除处分。

 参与赌博的, 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三十二条规定从重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规定使用公安信息网的, 给予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有本条令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 已不符合人民警察条件、 不适合继续在公安机关工作的, 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者限期调离。

 第二十七条处分的程序和不服处分的申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本条令所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是指属于公安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的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

 公安机关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设在铁道、 交通运输、 民航、林业、 海关部门的公安机构。

 第二十九条公安边防、 消防、 警卫部队官兵有违法违纪行为, 应当给予处分的, 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执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没有规定的, 参照本条令执行。

 第三十条本条令由监察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条令自 2010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条令来源:

 公安部网站)

 我国第一部警察纪律条令 6 月 1 日起施行 76 条“紧箍咒” 体现从严治警 经国务院批准, 监察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4 月2 1 日联合公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以下简称《纪律条令》 )

 , 将于6 月1日起施行。

 这是中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纪律以及对违反纪律行为给予处分的部门规章。

 《纪律条令》 共3 章、 3 1 条, 设定了7 6 种具体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涉及政治纪律、 组织纪律、 执法执勤、 内务纪律等。

 这些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设定, 充分体现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职业特点, 体现公安机关从严治警的刚性要求。

 三部门要求, 各级监察机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公安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 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严格依法依纪查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案件。

 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不论涉及什么人, 都要严肃查处, 决不姑息, 充分发挥《纪律条令》 的教育和威慑作用, 维护公安机关铁的纪律。

 同时, 要重视日常监督, 不断拓宽监督渠道, 把依法从严治警、 打造人民满意的公安队伍的要求落实到具体工作的各个方面。

 >>详细 · 我国给警察设“高压线”

 实施逼供体罚可被开除

 · 三部门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答记者问

 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解读 监察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联合起草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以下简称《条令》)

 已于 4 月 21 日公布, 自 6 月 1 日起施行。

 日前, 监察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采访, 就出台《条令》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条令》 出台背景和起草过程 ——历经起草调研、 联合-

  修订、 审议通过三个阶段, 形成公安机关第一部规范民警纪律行为及对违反纪律行为给予处分的部门规章。

 问:

 请介绍一下《条令》 的出台背景和起草过程?

 答:

 公安机关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专门力量, 担负着维护一方平安、 确保一方稳定的重大政治责任。

 加强公安队伍建设, 造就一支政治坚定、 业务精通、纪律严明、 作风优良、 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 是做好公安工作的根本保障。

 党中央、 国务院高度重视公安队伍建设, 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等相关法律法规。, 中共中央印发了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

 公安部历届党委高度重视加强公安队伍的制度建设, 相继出台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

篇三: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警察学院收到公安部人事训练局 叶关于委托开展修订公安队伍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专题调研工作的通知曳渊公人传发﹝2019﹞12 号冤后袁立即组织进行叶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曳修订调研和修订初稿草拟工作遥一尧叶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曳 修订调研及建议稿的起草过程2019 年 2 月初袁学院领导召集组织人事处尧法律系尧公安管理系等相关部门的领导尧教授及骨干教师成立了叶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曳修订课题组袁由院长程小白教授总负责袁并召开专门会议对叶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曳修订进行布置尧落实袁对调研报告和修订稿的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袁 明确了分工院叶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曳 修订调研报告由公安管理系负责袁牵头人为章剑教授曰叶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曳的修订稿由法律系负责袁牵头人为邓国良教授曰组织人事处负责收集尧 提供公安体制改革的相关文件及资料等遥2 月 15 日至 3 月 12 日袁课题组成员先后前往深圳市公安局尧惠州市公安局尧萍乡市公安局尧九江市公安局尧景德镇市公安局和抚州市公安局就叶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曳的修订进行调研遥 围绕事先设定的六个方面的问题听取和征求公安机关政工尧人事尧警务保障等部门以及基层派出所的领导和民警的意见与建议袁 探讨了公安机关组织管理体制中涉及的机构设置尧职务序列尧人员编制尧经费保障尧招录体制尧工资待遇尧奖励与处分尧辞退与退休以及正在进行的野警员尧警务技术职务系列冶套改等存在的问题和调整完善的建议遥 课题组成员在调研的基础上袁根据我国叶公务员法曳叶人民警察法曳的规定袁研读了公安部叶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曳和 叶公安机关执法勤务警员职务序列改革方案 (试行)曳叶公安机关警务技术职务序列改革方案 (试行)曳等文件以及 叶法官法曳叶检察官法曳叶法院组织法曳叶检察院组织法曳叶人民警察法渊修订草案稿冤曳叶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曳叶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关于叶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曳修订的思考要要 要 叶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曳修订调研报告及建议稿程小白袁邓国良袁章 剑等渊江西警察学院袁江西 南昌 猿猿园员园园冤摘要院叶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曳是全面系统地规范公安机关组织管理和加强公安队伍建设以及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正当权益的重要的行政法规遥 当前进行叶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曳修订袁时机恰当且成熟遥 本次修订要解决以下重大问题院突出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曰体现党中央对公安民警的关爱曰抓住野公安事权划分冶这个关键点曰建立科学的编制管理制度曰建立野公安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冶制度曰明确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设置的原则曰高度重视公安教育训练工作曰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遥关键词院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曰修订曰调研中图分类号院D922.14 文献标志码院A文章编号院2095原2031渊2019冤0猿原0005原11收稿日期院2019-0缘-圆愿作者简介院程小白渊员怨远园原冤袁男袁江西永新人袁江西警察学院党委副书记尧院长袁二级教授袁从事公安学尧侦查学与经济犯罪侦查研究曰邓国良渊员怨缘猿原冤袁男袁江西南昌人袁江西警察学院首席教授袁从事行政法学与警察法学研究曰章剑渊1970-冤袁男袁浙江永康人袁江西警察学院教授袁从事公安管理学研究遥 调研组成员包括程小白尧邓国良尧章剑尧朱炜尧钟琳尧曹慧丽尧彭小武尧梅坤尧罗斌飞尧余红梅尧文津遥2019 年 缘 月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Ma赠. 2019第 猿 期 总第 21苑 期 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 No.猿 Sum.21苑5 窑 窑

 录工作意见曳叶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曳等袁并逐条对叶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曳进行修订袁形成了初稿遥3 月 15 日袁学院邀请省公安厅人事处尧现役办尧警务保障部尧法制总队的领导以及课题组成员对叶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曳修订初稿进行了研讨袁到会的领导结合公安队伍管理的实际袁对叶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曳修订初稿提出了许多好的修改建议或设想袁课题组成员在听取意见的基础上袁 对初稿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改遥3 月 21 日袁学院召集课题组成员对叶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曳修订建议稿逐条进行了研讨袁对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解析袁在充分研讨的基础上达成共识袁形成了现在的修订送审稿遥二尧叶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曳 的修订定位与时代背景叶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曳是全面系统地规范公安机关组织管理和加强公安队伍建设以及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正当权益的重要行政法规袁 是彰显人民警察职业特点尧 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人民警察管理的制度设计遥本调研组认为袁当前进行叶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曳修订袁时机恰当且成熟遥 此时修订袁是为了适应新时代公安工作发展的要求遥 新时代的公安工作袁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袁积极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新要求遥此时进行修订袁也是法律衔接的要求遥近些年来袁我国叶宪法曳尧叶公务员法曳等法律进行了修改袁叶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曳需要及时与这些法律相衔接遥也正因为以上理由袁本调研组认为叶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曳作为叶公务员法曳和叶人民警察法曳的配套法袁此次修订应为野大改冶遥 通过叶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曳的修改袁用法律法规确认公安改革成果袁预留公安改革空间袁引领下一步的公安改革袁用法治方式来解决公安工作面临的新挑战尧新问题遥 为此袁修订应充分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院渊一冤体现公安体制改革的特色与成果公安体制改革是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遥2015 年 2 月中央审议通过并印发实施叶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曳 及相关改革方案袁 系统构建了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整体框架并明确了具体改革路径遥 将完善公安机关管理体制列为八项主要改革任务之一袁 为了解决公安机关机构设置中存在的分工过细尧职能交叉尧警力分散等问题袁提出按照野精简尧统一尧效能原则冶推进公安机关机构改革遥2018 年 3 月袁中共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叶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曳中亦涉及公安体制改革遥 通过法律制度的设计袁从组织管理体制尧机制尧 措施等方面凸显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鲜明职业特色袁加强公安队伍革命化尧正规化尧专业化和职业化建设袁将公安体制改革的成功经验与实践成果规范化袁制度化尧法治化遥渊二冤建立和完善执法勤务警员尧警务技术职务序列根据人民警察武装性尧实战性尧高强度尧高风险等职业特点袁以及公安队伍规模大尧层级多尧主要集中在基层一线等实际情况袁 完善执法勤务警员职务序列袁建立警务技术职务序列袁拓展执法勤务警员和警务技术人民警察职业发展空间袁 完善激励保障机制袁激发队伍活力袁是推进人民警察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遥渊三冤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生活待遇野高于地方尧略低于军队冶的原则袁构建符合人民警察职业特点的工资待遇体系公安部会同人社尧财政部门袁积极研究人民警察警衔津贴尧 值勤岗位津贴和法定节假日外加班补贴政策袁提高津补贴标准袁向基层一线尧艰苦危险等重点岗位倾斜遥渊四冤实体与程序相融合叶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曳 主要是一部实体法袁但为了增强其可操作性袁又有一些程序性的设计袁体现了实体与程序相融合遥渊五冤体现了新旧法规之间的承继关系尽管叶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曳修订稿对现行条例进行了大改袁增设了许多新的规定袁但对现行条例中能够适应现实需要袁 且被实践证明是可行的规定予以保留袁保持了新旧法规之间的承继关系遥三尧现行叶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曳存在的问题现行叶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曳是 2006 年 11 月1 日国务院第 154 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 2007 年 1 月1 日起施行遥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公安机关和政府职能部门组织管理的行政法规, 对加强和改进新世纪新阶段的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遥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形势发展对公安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要求袁现行条例存在诸多不适应遥 通过调研后调研组认为现行叶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曳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的问题遥渊一冤未对公安事权进行划分袁公安机关呈现野职责同构冶的组织架构6 窑 窑

 有同志谈到袁叶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曳 规定的公安事权是针对整个公安机关袁 没有明确界定哪些是中央公安事权尧哪些是中央与地方共同公安事权尧哪些是地方公安事权袁分别由哪级公安机关来行使遥这使得我国公安管理体制袁 从中央到地方公安机关的职责高度一致袁地方公安机关几乎就是中央渊公安部冤事权的延伸或细化遥 这种野职责同构冶的组织架构导致公安机关职能重叠袁同一事务各级公安机关野齐抓共管冶袁 呈现 野上下对口尧 职责同构冶 的基本特征要要 要 上下级职能交叉尧事权重叠遥 上级公安机关可以越权行使下级公安机关的职权袁 对本该由下级公安机关负责的具体工作提出过细的要求和考核指标袁从而陷于繁杂的具体事务之中袁而对自己应当履行的制度设定袁解决体制性尧机制性尧保障性问题的职能履责不力曰另一方面袁下级公安机关习惯于听命上级公安机关的指示尧命令袁疲于应付上级的部署与考核袁而对本应负起的属地治安责任缺乏主动性尧积极性与创新性遥还有同志指出袁叶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曳 在表述公安事权时袁大量使用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冶的立法表述袁模糊了公安机关的事权关系尧层级关系尧结构关系袁没有区分公安机关内部管理中的抓总尧主责尧主战尧协调关系遥渊二冤没有规定内设机构的设置原则袁导致机构设置偏多袁分工过细袁实战性差基层公安机关普遍反映袁叶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曳对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设置的条文过于模糊袁致使内设机构数量过多袁职责交叉遥 而且袁上级公安机关在各类考评中袁又常将上下对口作为考评内容袁更导致机构膨胀遥 这种野上下对口冶的机构设置模式袁虽然方便上级决定下级事权袁有利于理顺业务关系袁但也使基层内设机构的设置不以实战为目的袁 没有反映基层的组织特性袁 造成基层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小而全袁警种多又杂袁业务交叉尧警力分散尧行政运行成本高袁官僚化突出袁警务效率低下遥抚州市公安局提出袁 内设机构还存在数量尧级别尧名称没有科学设置标准的问题遥 以该市为例袁有的县局在机构设置上工作沟通得细袁 得到地方编制部门的大力支持和政策倾斜袁 内设机构的级别相应配得高袁而有的县局部分内设机构级别长期野按兵不动冶袁指挥中心尧看守所等本该确定为副科级的单位却仍为股级机构遥10 个县局中袁有 8 个县局的全部内设机构均按副科级配置渊除交警大队外冤袁有 2 个县局仍有部分机构为正股级配置遥 内设机构的名称也比较混乱袁10 个县局中有 2 个称为政工监督室袁4 个称为政治处袁4 个称为政工科遥此外袁叶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曳 对市局与分局的关系表述也不明确袁带来工作上的诸多不便遥 以景德镇市公安局为例袁 市局和直属分局的人事权在市局袁经费保障由市财政统一保障袁但编制是单列的遥实际工作中袁市局和分局间的人员交流调动频繁袁而这种调动作为跨编制调动需要提交市人社局调配尧并经编办核编才能完成调动袁 程序繁琐袁 给人事管理尧警力调配带来诸多不便遥 抚州市公安局也存在类似情况遥 该局市局机关尧交警支队尧临川分局尧高新分局尧东临分局五大块袁虽然同为市局机构袁但各单位的政法专项编制不能进行分配或交流袁 造成了目前机关编制多尧干部交流不畅尧混编混岗现象严重等诸多问题遥 深圳市因历史沿革袁作为无县域城市袁该市公安延续市尧区分级管理体制袁行政渊新冤区分局的干部管理和党组织关系受制于区组织人事部门袁 干部选用尧调配交流等方面协调成本过高遥渊三冤警力调整机制僵化袁致使基层警力严重不足叶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曳在编制管理上袁统得过死袁没有给地方增加和调整警力的权限遥 各地公安机关都反映警力严重不足袁 存量警务配置失衡的问题遥比如深圳市野万人配警比冶9.5袁不及全国平均水平12.86袁与野北上广冶平均水平 21.3尧其他 14 个副省级城市平均水平 14.1 差距明显遥 究其原因是近年来中央严控编制增长袁 深圳市公安编制配置严重滞后于深圳社会发展袁致使目前警力严重不足遥 经侦尧监所尧轨道交通安保等警力缺口较大, 原特区内外分局警力配置结构性失衡, 宝安尧龙华等分局警力缺口问题长期存在遥 景德镇市公安局也认为袁在既定的编制数量下袁如需进行编制数的调整非常困难袁没有体现编制跟着任务走遥 九江市公安局反映袁当前公安部对各地警力配置的比例标准没有明确的规定袁 招警指标受地方政府编制部门的制约袁 多年来说的警力编制动态调整机制在地方上很难实现遥惠州等地方还指出袁叶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曳没有对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条文遥 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公安机关开展警务工作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袁但叶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曳没有只言片语袁这急需制度层面予以规范袁做到野有法可依冶遥渊四冤关于警察工资待遇的条文过于原则基层公安的人事部门民警指出袁叶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曳野第三十...

篇四: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全文)

 据公安部站 消 消息,经国务院批准,监 察 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 部、公安部 4 月 21 日联 合 合公布《 公安机关人民 警 警察纪律条令》,自 6 月 1 1 日起施行。《纪律条令 》 》全文如下:

 公安机关 人 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第一 章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了 了严明公安机关纪律,规 范 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行 为 为,保证公安机关及其人 民 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 据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 警 警察法》、《中华人民共 和 和国行政监察法》、《中 华 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 条 条例》、《公安机关组织 管 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 行 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 察 察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 民 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 法 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公安 机 机关人民警察纪律的规定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 违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的 的,依照本条令给予处分 。

 。

 法律、行政法规、国 务 务院决定对公安机关人民 警 警察处分另有规定的,从 其 其规定。

 第三条 公安 机 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 应 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 任 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 照 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

 。

 公安机关有违法违纪 行 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 的 的,对负

 有责任的领导人 员 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 分 分。

 第四条 对受到处 分 分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应 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延期晋 升 升、降低或者取消警衔。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 警 警察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 , ,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六条 监察机关派 驻 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 可 可以调查下一级监察机关 派 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 构 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 案 案件,必要时也可以调查 所 所辖各级监察机关派驻同 级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 范 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

 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 关 关监察机构经派出它的监 察 察机关批准,可以调查下 一 一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员的 违 违法违纪案件。

 调查结 束 束后,按照人事管理权限 , ,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 机 机关监察机构应当向处分 决 决定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由 由处分决定机关依法作出 处 处分决定。

 第二章 违 法 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 分 分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 之 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逃往境外或者非法出境、 违 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 ; 参与、包庇或者纵容 危 危害国家安全违法犯罪活 动 动的; 参与、包庇或者 纵 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活 活动的; 向犯罪嫌疑人 通 通风报信的;

 私放他人 出 出入境的。

 第八条 散 布 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的 , ,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 较 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 职 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予 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 有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 记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 节 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 给予开除处分:

 故意违 反 反规定立案、撤销案件、 提 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的;

  违反规定采取、变更、 撤 撤销刑事拘留、取保候审 、 、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 施 施或者行政拘留的; 非 法 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 由 由的; 非法搜查他人身 体 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的 的; 违反规定延长羁押 期 期限或者变相拘禁他人的 ; ; 违反规定采取通缉等 措 措施或者擅自使用侦察手 段 段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 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 处 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降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 严 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违反规定为在押人员办 理 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的 ; ; 擅自安排在押人员与 其 其亲友会见,私自为在押 人 人员或者

 其亲友传递物品 、 、信件,造成不良后果的 ; ; 指派在押人员看管在 押 押人员的; 私带在押人 员 员离开羁押场所的。

 有 前 前款规定行为并从中谋利 的 的,从重处分。

 第十一 条 条 体罚、虐待违法犯罪 嫌 嫌疑人、被监管人员或者 其 其他工作对象的,给予记 过 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 较 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 职 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予 予开除处分。

 实施或者 授 授意、唆使、强迫他人实 施 施刑讯逼供的,给予撤职 处 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 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 条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 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 或 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 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 依 依法应当办理的受理案件 、 、立案、撤销案件、提请 逮 逮捕、移送起诉等事项, 无 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的;

  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应 当 当上报的重大治安案件、 刑 刑事案件、特大道路交通 事 事故和群体性或者突发性 事 事件等隐瞒不报或者谎报 的 的; 在勘验、检查、鉴 定 定等取证工作中严重失职 , ,造成无辜人员被处理或 者 者违法犯罪人员逃避法律 追 追究的; 因工作失职造 成 成被羁押、监管等人员脱 逃 逃、致残、致死或者其他 不 不良后果的;

 在值班、 备 备勤、执勤时擅离岗位, 造 造成不良后果的; 不履 行 行办案协作职责造成不良 后 后果的; 在执行任务时 临 临危退缩、临阵脱逃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 一 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 过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 予 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

 利用职权干扰执法办 案 案或者强令违法办案的;

  利用职权干预经济纠纷 或 或者为他人追债讨债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 之 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 大 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 分 分:

 隐瞒或者伪造案情 的 的; 伪造、变造、隐匿 、 、销毁检举控告材料或者 证 证据材料的; 出具虚假 审 审查或者证明材料、结论 的 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 行 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 者 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 ,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 分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 职 职处分:

 违反规定吊销 、 、暂扣证照或者责令停业 整 整顿的; 违反规定查封 、 、扣押、冻结、没收财物 的 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 行 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 者 者记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 , ,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 分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 职 职处分:

 擅自设定收费 项 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违反规定设定罚款项目 或 或者实施罚款的; 违反 规 规定办理户口、身份证、 驾 驾驶证、特种行业许可证 、 、护照、机动车行驶证和 号 号牌等证件、牌照以及其 他 他行政许可事项的。

 以 实 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 没 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 具 具任何票据的,给予开除 处 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 列 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 或 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 重 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 处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开 开除处分:

 投资入股或 者 者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 乐 乐场所等企业,或者从事 其 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 的 的; 利用职权推销、指 定 定消防、安保、交通、保 险 险等产品的; 公安机关 人 人民警察的近亲属在该人 民 民警察分管的业务范围内 从 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 务 务的经营活动,经劝阻其 近 近亲属拒不退出或者本人 不 不服从工作调整的; 违 反 反规定利用或者插手工程 招 招投标、政府采购和人事 安 安

 排,为本人或者特定关 系 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相互请托为对方的特定关 系 系人在投资入股、经商办 企 企业等方面提供便利,谋 取 取不正当利益的; 出差 、 、开展公务活动由企事业 单 单位、个人接待,或者接 受受下级公安机关、企事业 单 单位、个人安排出入营业 性 性娱乐场所,参加娱乐活 动 动的; 违反规定收受现 金 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 、干股的。

 第十八条 私 私分、挪用、非法占有赃 款 款赃物、扣押财物、保证 金 金、无主财物、罚没款物 的 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 处 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降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 严 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 之 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 或 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 重 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 处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开 开除处分:

 拒绝执行上 级 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 , ,或者在执行任务时不服 从 从指挥的; 违反规定进 行 行人民警察录用、考核、 任 任免、奖惩、调任、转任 的 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 行 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 的 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 较 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情 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 处 处分:

 在工作中对群众 态 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故 意 意刁难或者吃拿卡要的;

  不按规定着装,严重损 害 害人民警察形象的; 非 因 因公务着警服进入营业性 娱 娱乐场所的。

 第二十一 条 条 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 用 用规定的,依照《公安民 警 警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 规 规定行政处分若干规定》 给 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 予 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 节 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 者 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 , ,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

 :

 违反警车管理使用规 定 定或者违反规定使用警灯 、 、警报器的; 违反规定 转 转借、赠送、出租、抵押 、 、转卖警用车辆、警车号 牌 牌、警械、警服、警用标 志 志和证件的; 违反规定 使 使用警械的。

 第二十三 条 条 工作时间饮酒或者在 公 公共场所酗酒滋事的,给 予 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处 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 降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 严 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 分 分。

 携带枪支饮酒、酒 后 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严重 后 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 参与、包庇 或 或者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 , ,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 大 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 分 分。

 吸食、注射毒品或 者 者参与、组织、支持、容 留 留卖淫、嫖娼、色情淫乱 活 活动的,给予开除处分。

  参与赌博的,依照《行 政 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 第三十二条规定从重处分 。

 。

 第二十五条 违反规 定 定使用公安信息的,给予 警 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 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 或 或者撤职处分。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有 有本条令规定的违法违纪 行 行为,已不符合人民警察 条 条件、不适合继续在公安 机 机关工作的,可以依照有 关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者限期 调 调离。

 第二十七条 处 分 分的程序和不服处分的申 诉 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 国行政监察法》、《中华 人 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 本条令所称公安机关人民 警 警察是指属于公安机关及 其 其直属单位的在编在职的 人 人民警察。

 公安机关包 括 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 机 机关和设在铁道、交通运 输 输、民航、林业、海关部 门 门的公安机构。

 第二十 九 九条 公安边防、消防、 警 警卫部队官兵有违法违纪 行 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 依 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 律 律条令》

 执行;《中国人 民 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没有 规 规定的,参照本条令执行 。

 。

 第三十条 本条令由 监 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 障部、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条令自 X X X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篇五: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系统违纪及职务违法犯罪案件特点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规定: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承担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公安机关(以下简称公安机关或公安系统)依据该条例具体负责治安、交通、禁毒、人口与出入境、监所、刑事侦查等社会管理工作。“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上述职责关乎社会秩序稳定、涉及老百姓生命财产安全,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行使权力应当慎之又慎。本章从公安机关承担的重要社会管理职能入手,分析公安干警履行职责中常见的腐败问题,为预防、查处该系统的腐败问题提供参考。

 一、公安系统腐败问题的特点 第一, 腐败风险点较多。公安系统负责打击违法犯罪和管理诸多社会事务,事关老百姓的生命、自由、财产等权益,各项职能都存在较大的寻租空间。特别是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禁毒管理、刑事侦查、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户籍管理、监所管理等环节,是公安系统腐败较集中的环节。

 第二, 渎职与受贿腐败问题日益交织。公安系统工作人员单一实施渎职犯罪行为的案例减少,渎职与

 受贿相互交织的案例增多,如,有些公安系统工作人员为不法分子充当“保护伞”,其中通常有受贿与滥用职权、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等渎职行为交织的现象。

 第三, 腐败形式趋于集群化。腐败形式越来越表现为“窝案”“串案” ,只要查出一个,就可能查出一批腐败分子。在治安管理、禁毒、刑事侦查等工作中,都容易出现集群化的腐败。

 第四,临聘人员的腐败问题增加。公安机关聘请了一定数量的辅警从事辅助性工作,如驾考预约缴费、机动车违章记录处理,辅警利用监管漏洞、职务便利与中介人员共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案例呈增长趋势。

 第五,“中间人”是腐败问题的重要推手。“中间人”攀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希望长期请托处理有关事项,如驾驶证消分、酒店治安管理等。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因熟悉法律法规反侦查意识强,希望通过“中间人”收受财物以规避调查。因此,部分情形中,“中间人”既是腐败行为的请托人,也是腐败行为的促成者。第六,基层腐败问题频发。派出所负责人集人、财、物于一身,权力非常之大,监督制约成效不显著,加之对办案流程相当熟悉,部分工作人员利用制度漏洞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其中比较典型的腐败现象是,派出所履行治安监管职责时对辖区企业、服务对象收

 取“保护费”。

 二、公安系统职务违法犯罪案件办案指南 (一)交通管理环节 1.职务违法犯罪的表现形式 2.办案指南…………………… (二)治安管理环节 1.职务违法犯罪的表现形式 2.办案指南…………………… (三)禁毒管理环节 1.职务违法犯罪的表现形式 2.办案指南…………………… (四)刑事侦查环节 1.职务违法犯罪的表现形式 2.办案指南…………………… (五)人口与出入境管理环节 1.职务违法犯罪的表现形式 2.办案指南…………………… (六)监所管理环节 1.职务违法犯罪的表现形式 2.办案指南…………………… 三、公安系统典型违纪案例 1.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问题。2016年 10 月,某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法医大队民警周某

 在办理何某伤害案件中,收取何某 1.5 万元现金。后因未能改变鉴定结论,也未能返还收取的钱款,导致何某上访。2017 年 12 月 28 日,周某向市公安局纪检委交代了违纪事实,并上交了违纪款。周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予以辞退。

 2.违规向管理服务对象借车问题。2013 年 5 月至 10 月,某公安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民警徐某利用职务之便,向辖区内某公司借一台小型面包车自用。徐某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3.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问题。2017 年 5 月 3 日,某区公安分局民警李某某在为群众审核办理居住证工作中,暗示并收受当事人200 元后,为其办理了居住证。李某某受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降级处分。

 4.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问题。2013 年至 2015 年,某派出所辅警李某在为村民办理身份证补领和户口迁移业务时,违规向群众超标准收费共计 2000 余元。其中,700 余元用于私人车辆(单位下乡工作)加油,其他用于购买打印机色带、纸张等办公耗材。李某受到严重警告处分。

 5.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问题。自 2014 年 11 月起,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第三中队中队长王某与其朋友共同筹资 240 余万元开办驾校,2015 年 7 月正式招收学

 员。王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6.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问题。2012 年 3 月 8 日,某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大队长王某将 30 万元借给他人用于企业经营,所收取的利息高于同期、同档金融机构贷款利率4 倍,属高利借贷行为。王某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7.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问题。2005 年 10 月,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将他人打成轻伤,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某镇派出所时任副所长王某某、民警靖某在办理此案时,经时任所长王某同意,违反法律规定,将该案调解处理,未对犯罪嫌疑人刘某依法立案追究刑事责任,未采取强制措施,纵容了其违法犯罪行为。2018 年 4 月,吴某应刘某团伙成员李某某请求,多次利用职务之便向其泄露相关案情信息。2018 年 5 月,宁某收受他人财物,多次违规为监所羁押的刘某团伙成员袁某某、侯某某传递物品。王某、吴某受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王某某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靖某、宁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8.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问题。2016年 6 月,某派出所教导员许某某、县公安局政工监督室主任李某某接受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案件犯罪嫌疑人张某亲属所托,违反规定与该案件受害人陈某协商赔

 偿事宜,商谈中,许某某言语较为粗俗。协商过程被陈某录音录像并通过网络传播,造成了负面影响。许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李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受人请托干扰办案问题。2016 年 11 月 28 日,张某某驾驶车辆使用伪造、变造号牌被当场查获后,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董某某受人请托,授意民警从轻处罚。董某某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10.指派在押人员看管在押人员问题。2017 年 9月 12 日至 28 日,某市公安局拘留所干警倪某、郭某在单位值班期间,擅自决定并亲自或指派他人从监室内多次让被拘留人员顶替民警、辅警共同值班,造成严重隐患和不良影响。倪某、郭某分别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11.有案不立、立案不查问题。2016 年 6 月 11日,某派出所教导员乔某在处理一起被盗案过程中,没有进行受案,也未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全面收集证据。2016 年 12 月 12 日,乔某在办理另一起殴打案过程中,没有对违法嫌疑人进行实地查找,导致该案久拖不决。乔某受到行政撤职处分。

 12.违规查询个人信息问题。2017 年 5 月 25 日至 6 月 5 日,某区公安分局民警张某某通过公安内网私自为王某查询他人户籍、身份、车辆和住宿等个人

 信息,王某以微信红包的方式支付张某某好处费 600元。张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13.受人请托违规组织驾驶人考试问题。2017 年5 月 2 日至 6 月 10 日,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驾管科科长张某某受人请托,与副科长刘某及 10 名考试员,采取关闭考试监控系统等方式,帮助多名考生违规通过考试。2017 年 7 月,张某某受到降级处分,刘某受到记大过处分,同时受到免职处理并调离原工作岗位,10 名考试员分别受到行政记过处分,分管驾管科的副支队长王某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14.因工作不负责出具错误证明材料问题。2013年 6 月,某派出所民警李某某对辖区某村党支部书记潘某重新入党进行政治审查时,没有发现潘某曾于2000 年 10 月因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12 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3 年的事实,在政审材料上加盖了派出所公章。李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5.办案程序不规范问题。2013 年 3 月 21 日,某派出所对张某某被县政府保安殴打案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被市法院判决撤销,并要求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经调查,董某某、迟某送达鉴定意见通知书时,未在文书上签名,且无见证人,送达程序不规范,并因工作疏忽,导致送达通知书现场记录音视

 频丢失。董某某、迟某被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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