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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实施公共借阅权制度的思考

时间:2022-11-20 17:00:09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随着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公共借阅权制度在我国逐渐引起关注。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实行公共借阅权制度的条件尚未成熟,公共借阅权制度在当前一个阶段也只能停留在理论阶段。

关键词:公共借阅权;公共借阅权制度

从1946年丹麦第一个颁布公共借阅权制度到欧盟1992年正式颁布EC92/100指令,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推行公共借阅权制度。随着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数字化技术在图书馆中的运用,公共借阅权制度在我国也越来越引起关注。但是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对文化投入的力度也极不平衡,图书馆事业发展也极不平衡,目前实行公共借阅权制度的条件尚未成熟,公共借阅权制度在当前一个阶段也只能停留在研究阶段。

1 公共借阅权的概念

公共借阅权(Public Lending Right,简称PLR),又称为公共出借权,国际公共借阅权网站将其定义为“public lending right is the right of authors to reccive payment for free public use of their works in libraries” ,即是指版权人和邻接权人因其版权作品和版权制品在图书馆被免费出借或以其他方式利用而获得报酬的权利。

图书馆公共借阅服务是大多数国家版权法历来不干涉的那种发生在所谓最终用户之间的行为,但随着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借阅规模的扩大和借阅的文献载体类型的日益丰富,版权人的经济利益受到影响,并逐渐使西方发达国家对公共借阅行为的法律评价出现了变化。

2 西方公共借阅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历程

在西方,公共借阅权制度的发展以1992年为界可以分为两个阶段。1918年,丹麦作家Thit Jensen首次提出公共图书馆外借图书应向作者支付报酬的建议,并要求图书馆将此报酬转交给丹麦作家协会,由协会再分配给作者。此提议一经提出立刻招来了各方的强烈讨论,但也就是从此时公共借阅权的讨论与进展蔓延开来。1918----1992年为PLR制度的萌芽和发展阶段,在这一阶段实施PLR的国家以西方公共图书馆事业较为发达的国家为主,它们分别是丹麦(1946年)、挪威(1947年)、瑞典(1954年)、芬兰(1961年)、冰岛(1963年)荷兰(1971年)、德国(1972年)、日本(1984年)、加拿大(1986年)、以色列(1987年)、法罗群岛(1988年)等14个国家。1992年以后为PLR制度向出借权过渡阶段,其标志就是1992年欧盟《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出租权、出借权及某些邻接权的指令》(简称EC92/100指令)的颁布。

1992年11月19日,欧盟最高立法机构欧共体理事会(European Community Council)颁布第92/100号指令,即《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出租权、出借权及某些邻接权的指令》,简称EC92/100指令,要求欧盟各成员国对出租权、出借权实行统一的法律制度,由于该指令将对图书馆公共借阅活动纳入出借权调整范围,因此将对图书馆公共借阅服务产生重大影响;再加上欧盟在包括知识产权法在内的民商法一体化方面始终走在世界各地区的前列,以及欧盟在国际知识产权产业中所处的重要地位,其立法动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未来国际版权立法的趋势和走向。

3 我国对公共借阅权制度的几种观点

我国尚未建立公共借阅权制度,但在1992年,《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事务大全》一书对公共借阅权作如下定义:公共借阅权是指图书馆向公众借出作者作品复制本以及向公众出租唱片或允许公众录制其唱片的权利,公众借阅作品复制品须向出借方支付费用,其费用除一部分作为对作者的报酬外,主要用来作为对本国作者进行社会资助的基金。

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在我国有关著作权与图书馆的关系问题受到越来越多学者的关注,公共借阅权也就不时地出现在各类学者的讨论声中。目前,对我国是否实行公共借阅权制度,主要有以下观点:

1、反对说:不提倡实施公共借阅权制度。以图书馆学界学者、学生为代表,代表人物有吴汉东、周庆山、黄仙蓉、柳利和等。这种观点认为,在中国目前的国情下,没有实施公共借阅权的土壤。在我国,主要实行标准稿酬制,即“基本稿酬+印数稿酬”,这和国外有很大的差别。许多西方国家的版税制是按照“图书定价×版税率×图书印数”的计数方法来支付作品报酬的。而在我国作者稿费主要按著作物的字数计算,再版时虽有印数稿酬,但所占比例甚小。所以,实行公共借阅权制度与否,对大部分作者的利益来说没有什么大的影响。

2、赞成说:认为我国应该引入并实施公共借阅权制度。以部分图书馆学家、法学家、畅销书作家、出版商为代表,代表人物有郭景仪、李宝华、胡开忠、江向东等。这种观点认为, “公共借阅行为在实质上是一种出租行为”, PLR所保护的对象切实存在,版权人对此权利的要求和坚持是合理的。因为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尚无明确条款确认图书馆借阅行为属于“合理使用”行为,并且公共借阅或出租行为并未导致版权作品作为商品所有权的转移,而是构成了对作品内容的使用,这种方式与复制、翻译、改编相似。所以PLR制度或出租权理应在著作权法中成为版权人的权利。

3、持衡说。以普通公众、学者、一般作家为代表,代表人物有吴建中、马远良等。这种观点认为, 公共外借是一种文化行为,不是经济行为。知识产品是一种经验产品, 消费者只有消费后才知道该产品是否是自己所需要的, 数据库的免费浏览和试用、书店的开架式销售方式都充分利用了这一特性。图书馆的出借为潜在需求的实现提供了一条途径。

4 在我国实行公共借阅权制度的时机尚未成熟

1、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东部地区经济较为发达,西部地区经济欠发达,从东到西经济呈下降趋势。据统计,2008年我国内地人均购书经费是0.794元,不足8毛钱;各地的投入极不均衡,上海的人均购书经费达到了7.612元,而河南只有0.158元。 我国公共图书馆的人均藏书量同样不容乐观。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公共图书馆人均藏书量是0.501册。上海的人均藏书是3.39册,而最少的三个地方安徽、河南、西藏都只有0.17册。这种差别不仅存在于城乡之间,同一地区甚至一些经济发达地区也存在。“比如在江苏,苏南地区的苏州所辖17个县级图书馆,年购书经费都超过了100万元,但是在苏北地区的很多县,一个县年购书经费只有几万元。”同样,图书馆专业技术人才的分布也存在着不平衡。在经济发达地区,对图书事业的资金投入较大,图书馆专业人才较多,专业素养较高,在经济不发达地区,特别是西部地区,对图书馆的资金投入低于当地经济增长的速度,许多县级图书馆的购书经费没有单列,图书馆专业人才比较缺乏。经济发展的不平衡,造成了图书馆事业发展的极不平衡。

2、图书馆作为公益性文化机构,免费出借是图书馆特别是公共图书馆的生命线。但对公共借阅权制度立法却指出图书馆免费向读者提供图书是不合法的行为,这必然会影响作品的传播和利用,给图书馆带来经费的支出,从而制约图书馆的发展。

虽然我国目前推行公共借阅权制度的时候尚未成熟,但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数字图书馆已成为图书馆发展的重要方向,数字化作品是未来图书馆的重要馆藏类型之一,因此公共借阅权是未来图书馆无法回避的问题。随着我国著作权法的颁布实施,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也不断增强,实行公共借阅权制度是大势所趋。

参考文献

1、姚荣.公共借阅权制度探析.农业图书情报学刊[J],2009,第12期

2、秦珂.数字技术对图书馆公共借阅权的影响与对策探讨[J].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03.1,

3、柳励和.图书馆与公共借阅权[J].图书馆,1997.1

4、易运文.购书经费投入不均、人均藏书量偏低,公共图书馆窘境亟待改变[J].光明日报,2009,11

5、王淼.关于“公共借阅权”讨论的思考[J].地情馆藏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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