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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据法学的学科称谓与归属

时间:2022-10-24 12:45:02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在证据法学基本范畴之系列中,首要的范畴就是“证据法学”本身这个概念问题。论者结合历史研究和语义分析,对“证据法学”作为一个范畴的称谓选择、基本含义、学科归属以及主要内容体系进行了研究和阐述。选取“证据法学”这个称谓是正确的,证据法学是指对证据运用(证明)的立法和实践进行理论概括的法学学科,其理论体系应当完整地包括基础论、证明论和证据论三大板块。

关键词:证据法学;证据法;诉讼证明学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4-0218-05

证据法学是法学当中的一门摘要分支学科。但是,对于其学科称谓以及基本定义和学科归属及其内容体系,在学术界是有一定的分歧的。这种学科称谓的不一致和内容体系的不科学会阻止这门法学学科的健康发展。有鉴于此,笔者对此做一个相对完整的阐述。

一、作为学科称谓的语词选择

对于证据法学的学科称谓,法学界主要有三类语词表述:

第一,称“证据学”。把这门学科称为“证据学”大致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20世纪80年代初至90年代末逐渐淡出。进入21世纪后虽仍有使用,但所占比例不多。例如:1983年5月,群众出版社出版的“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中有一本是巫宇甦主编的《证据学》。此本教材是中国改革开放后第一本证据法学统编教材。1991年5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高等学校文科教材”中有一本是陈一云主编的《证据学》。该书影响比较悠久,2000年11月出第二版、2008年出第三版时仍然使用“证据学”的名称。2001年7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教材”中有一本是樊崇义主编的《证据学》。2002年3月,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了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宋世杰的一本专著,名称是《证据学新论》。

第二,称“证据法学”。“证据法学”作为学科称谓大致始于20世纪90年代,进入21世纪后得到普遍的使用,几乎成为该学科的统一称谓。其发展历程中的主要教材有: 1999年5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中有一本是江伟教授主编的《证据法学》。2000年9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中有一本是卞建林教授主编的《证据法学》,该书2002年的修订版、2007年的第三版还是称《证据法学》。2004年1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法学新阶梯”教材中有一本是何家弘、刘品新合著的《证据法学》。2005年1月,复旦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博学·法学系列教材”中有一本是陈卫东、谢佑平主编的《证据法学》。2008年4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高等政法院校系列教材”中有一本是孙彩虹主编的《证据法学》。2009年9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十一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系列教材中有一本张保生教授主编的《证据法学》。

第三,其他称谓。证据法学该门学科的称谓语词除开上列“证据学”和“证据法学”外,尚有诸如以下一些语词:(1)称“证据理论与实务”,如法律出版社1992年10月出版的“中国高级律师高级公证员培训试用教材”中有一本刘金友教授主编的《证据理论与实务》。(2)称“诉讼证据学”,如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5年9月出版的华东政法学院教材中有一门是胡锡庆主编的《诉讼证据学通论》。(3)称“诉讼证明学”,如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6月出版的“高等学校法学教材”中有胡锡庆主编的一本《诉讼证明学》。(4)称“证据法要义”,如法律出版社2003年8月出版、毕玉谦主编的“国家法官学院法官培训系列教材”之一《证据法要义》。

在上述三类语词中,就使用频率和使用期限来说,“证据学”和“证据法学”是相对普遍的称谓。那么,应当选取哪一个更符合这门学科的本质属性呢?对此,著名证据法学家何家弘先生在其主编的“高等学校法学教材”《新编证据法学》 [1]中指出:在我们看来,重新确立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首先要完成从“证据学”到“证据法学”的理论转型。也就是说,我们所要建立的应当是“证据法学”,而不是那种笼统的“证据学”。“证据法学”与“证据学”,尽管只有一字之差,但其意义却相去甚远。从形式上看,将诉讼和仲裁活动中有关证据运用的学科命名为“证据法学”,这实际意味着承认这一学科的法学学科归属,将其从纯粹的经验论、逻辑学、认识论甚至政治化的理论束缚中解脱出来,从而以法律程序的视角观察、研究证据问题,使证据规则真正成为程序法的一部分。而从内容上看,“证据法学”较之以往重点研究如何运用证据认定案情的“证据学”不同,应当将有关证据运用的法律规则作为研究的重点问题。

他还进一步指出[1] :由于将本不完全属于认识活动的诉讼和仲裁过程都实际视为认识过程,因此,中国研究证据资格、证据搜集和审查等活动的学科并不具有完全的法学学科性质。换言之,中国并不存在典型意义上的“证据法学”,而只有所谓的“证据学”。从目前“证据学”的理论体系来看,这门学科尽管也涉及到证据的法律资格、证据的收集和审查程序以及司法证明机制问题,但总体来讲,其中涉及的主要是大量的逻辑、经验和认识规律的混合知识,而很少有关于证据的法律规则的分析和归纳。这导致有关证据规则的研究在中国并没有与诉讼程序和仲裁规则联系起来,而流于一般意义上的证据分析。这种“证据学”研究带有较为明显的一般性和通用性,可以适用于诸如历史研究、科学实验、医生诊断、新闻调查等一系列的证据运用活动。

江伟教授也不赞同使用“证据学”这个学科称谓。他指出[2]:我们认为,从广泛的意义上来说,“证据”是一个中性词,是指一切“能够证明某事物的真实性的有关事实和材料。”根据这种理解,证据不仅存在于执法领域,而且广泛存在于科学研究领域。科学界提出某种设想,同样需要证据;日常生活中,人们提出某种观点和要求,也需要证据。因此,“证据学”不能充分体现执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特殊性,而证据法学则能满足上述要求,因此我们赞成“证据法学”的命名。

当然,还有许多学者也不主张使用“证据学”这个名称[3]。笔者认为以“证据法学”替代“证据学”作为该学科的语词称谓,其好处有二:第一,使得这门学科的属性更加明确,它属于法学,而不是属于历史学、自然科学。第二,这样可以使这门学科的研究对象、理论基础等的构建更为科学,最大程度地摆脱意识形态的影响。

当然,由“证据学”而变更为“证据法学”也不意味着有关证据运用的哪些经验的、逻辑的、认识的知识应当完全抛弃。毕竟,证据问题、证据运用就是为了认识、查明案件事实而存在的。尽管它是法律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一个方面,需要回归法学,注重法律本体。但是,法学本身,尤其是解决社会纠纷的那些法律科学,其应用性、实务性是至为明显的。所以,笔者既主张我们要强调证据法学的法学属性、不能脱离它的法学属性;同时也反对脱离证据法学的应用属性、不主张完全抛弃经验的、逻辑的、认识的,甚至是自然科学的知识。

二、作为学科称谓的基本含义

如何界定作为学科称谓的“证据法学”?它的概念和研究对象是什么?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各种学说是纷繁复杂,笔者撮其要者条陈如下:

第一,巫宇甦教授主编的第一本证据法学统编教材中没有列出明确的证据学或者证据法学定义,但是却有类似的表述:“中国法学体系中陆续出现了一些新的学科,证据学就是其中之一。”“中国证据学研究的对象,是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的证据,重点是研究中国的证据制度和人民司法机关运用证据的实践经验。证据学的任务主要是:对中国有关证据的基础理论、立法上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中运用证据的经验,进行比较系统的论述;同时,对于历史上和当代的剥削阶级国家的证据制度和学说,也进行必要的比较研究。”[4]

第二,陈一云主编的《证据学》指出:“证据学或诉讼证据学,是研究诉讼过程中如何正确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和有关法律规范的学科,所以又称为证据法学。它是现代法学体系中的一个分支学科。”该教材还指出:本学科的研究对象,具体地讲,包括以下三个部分:(1)司法机关在诉讼中运用证据的实践经验;(2)有关运用证据的各项法律规范;(3)有关诉讼证据的理论。证据学对上述三个方面的研究,应以中国人民司法工作的实践经验、现行的证据法规范作为重点 [5]。

第三,刘金友教授主编的《证据理论与实务》指出,“证据学,又称证据法学,是研究诉讼过程中或非诉讼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如何正确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或非诉讼法律事务真相的规律和有关法律规范的学科,它是现代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3] 该书关于证据法学研究对象的表述同陈一云主编教材观点。

第四,胡锡庆主编的《诉讼证据学通论》主张,“诉讼证据学,就是研究在诉讼过程中,如何正确地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以实现诉讼任务的学科,它是现代法学体系中的一个分支学科。”[6] 该书关于证据法学研究对象的表述也同陈一云主编教材观点。

第五,江伟教授主编的《证据法学》详细阐述道:“证据法学是专门研究证据法现象及其规律的法学学科”。“属于法学学科体系中的一个比较年轻的成员”。“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证据法现象和证据法一般规律。证据法现象是指在诉讼中存在的关于证据的问题和现象,如证据的种类和表现形式、执法程序的结构和模式、法律规定,执法人员的观念,执法实践的需要等等。证据法现象的特点是生动、具体,具有个性,因时间、地点、案件、国家不同而不同。证据法现象是证据法学研究的材料。”“证据法一般规律是指蕴涵在证据法现象之中的普遍的、稳定的原理和原则。原理和原则是证据法学研究的结论,其特点是抽象、稳定,具有普遍性。证据法的一般规律不受案件和国界的限制。应当认为,证据法规范是证据法一般规律和原理的法律化,而证据规则是证据法一般规律的集中体现。”[2]

第六,何家弘教授主编的《新编证据法学》则主张:“证据法学是研究司法、执法、仲裁、公证、监察等活动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或其他相关事实的规律、方法以及证据法律规范的学科,亦可称为‘证据学’。”具体而言,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与法律事务有关的证明规律;(2)与法律事务有关的证明方法;(3)各种法律法规中的证据规则;(4)古今中外的证据法律制度;(5)古今中外的证据法学理论 [1]。

第七,卞建林教授主编的《证据法学》主张,“证据法学,是研究关于证据的法律规范和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或其他法律事实的规律、方法和规则的学科,是现代法学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证据法学,作为现代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有其特定的研究对象。具体而言,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与证据和证据运用有关的法律规范;(2)与证据和证据运用有关的司法实践;(3)诉讼证明的方法、规律和规则;(4)古今中外的证据制度和证据理论 [7]。

第八,樊崇义先生主编的《证据学》说,“证据学,是研究在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处理过程中,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和其他法律事实以及相关法律规范的学科。”证据学研究的对象和具体内容应有如下几个方面:(1)证据法及其证明规则;(2)证据及其证据力和证明力(3)证据的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关系;(4)证据制度及其传统文化背景;(5)证据制度和经济制度、诉讼制度的关系;(6)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经验及证据理论 [8]。

第九,陈卫东、谢佑平主编的《证据法学》又是一种表述:“证据法学是以诉讼中有关证据取得(即通过调查证据方法取得证据资料)与证据运用(即运用证据资料证明待证事实)的法律规范、立法及司法实践、规律方法、理论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是现代法学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具体而言,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与证据取得和证据运用有关的法律规范;(2)与证据取得和证据运用有关的立法、司法实践;(3)与证据取得和证据运用有关的规律、方法;(4)与证据取得和证据运用有关的理论;(5)古今中外与证据取得、证据运用有关的法律规范、立法及司法实践和法学理论 [9]。

第十,张保生教授主编的《证据法学》在概念问题上最为简洁明了;“证据法学是一门研究事实认定的法律学科”。“简而言之,证据法学是一门研究证据法的学科。”“证据法是诉讼活动及其他相关法律活动中规制事实认定的法律规范”[10]。

除了上述列举的以外,还有许多不同的定义和表述。笔者之所以不厌其烦地条列这些定义和观点,是要通过简单的对照来发现各自的学说观点有何相同、又有哪些不同,进而为如何抉择提供参照。笔者以为,准确界定“证据法学”,必须区别好、处理好如下几个问题:

第一,借鉴“法学”的定义,尤其是各“部门法学”的定义。因为谁也没有否认证据法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部门,那么法学的定义应当可以适用于它,其他部门法学的定义应当可以为其所参照。那么,什么是“法学”?最基本、最常见的解释是:法学,以法律、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为研究内容的科学 [11]。在部门法学的定义中也有许多科学简明的概念。例如,陈光中先生主编的《刑事诉讼法》教材就指出:“刑事诉讼法学作为一门法学分支学科,有着自己的研究对象和理论体系,其研究对象包括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刑事诉讼实践和刑事诉讼理论”[12] 。谭兵教授主编的《民事诉讼法学》教材主张:“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称为法律学,简称法学。”“所谓民事诉讼法学,是指对民事诉讼立法和民事诉讼实践进行理论概括的科学。”“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对象是民事诉讼立法和民事诉讼实践”[13]。

第二,厘清运用证据进行证明活动的实践、对证明进行规制的立法、对证据立法和实践进行的理论研究这三个不同层次的社会存在的关系,即它们的区别与联系。其实这三者之间是一个互动的关系。可以图示如下:

第三,区别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的不同。古代和国外的证据制度、证据理论是研究当下证据制度时进行横向与纵向比较的素材和方法,还是必须有的学科研究对象?笔者认为,这些只能是研究时进行比较的知识点和基本素材,不宜作为一个研究的对象。

第四,解决一个广狭义的问题。在上述各种概念里,明显地存在着广狭义的区别。广义的证据法学研究所有法律事务中的证据运用问题,包括诉讼领域和非诉讼领域;狭义的证据法学之研究诉讼法律事务中的证据运用问题,故又称诉讼证据法学[14]。

在上述四个问题解决之后,笔者认为,对证据法学可以下这样一个定义:证据法学是指对证据运用(证明)的立法和实践进行理论概括的法学学科。它的研究对象包括:

第一,有关证据运用(证明)的法律规范,即证据法、证据规则;第二,有关证据运用(证明)的法律实践,即具体而生动的事实认定活动;第三,有关证据运用(证明)的理论见解。

这个定义首先确定证据法学是一门法学学科,它必须遵循法律和法学的特点,它不同于自然科学中的证明。其次,这个定义确立证据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有关证据运用或者说证明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这种立法和司法实践更多地是侧重于当下的国度和时代。古代的立法和实践、国外的立法和实践仅仅是比较研究的素材和知识点。再次,这个定义强调证据法学作为一门学问的理论抽象性。证据法学不是简单的立法注释和司法辩护,它是一种理论自觉,它必然有理论的探索、理论的争鸣、理论的碰撞和理论的发展。最后,这个定义不是局限于狭义的诉讼领域的理解,而是把证据运用活动放置于所有法律事务中的。只要有法律事务、只要有法律意义上的证明活动,证据法学就应当对其相应的立法和司法进行理论概括、进行理论研究。

三、证据法学的学科归属

证据法学的学科归属,是同证据法的归属紧密相连的问题,从语义的角度讲,就是证据法学的上位概念问题。证据法学刚建立之初,有人对它是否属于独立的学科存有争议,但现在这一点是毫无分歧了,证据法学是一个独立的法学学科。但是,对于它归属于何种更高位阶的法学学科,学界是有争议的。

第一,归属于法学。这属于通说,绝大多数学者都主张证据法学应当是法学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子学科。当然,具体的表述以及证据法学与相邻学科是何关系,分歧的观点还是存在的:巫宇甦先生认为,“随着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加强,法学研究广泛开展,中国法学体系中陆续出现了一些新的学科,证据学就是其中之一。”“作为法学的一门学科,证据学所研究的对象并不是人们日常生活中或是一般科学研究中用作证明手段的那些证据,而是刑、民事诉讼中用来查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证据学与其他法学学科是既有区别又相互联系的,特别是和一些邻近的学科,如诉讼法学、犯罪侦查学以及刑法学、民法学等,更有密切的联系。它和这些学科的关系,可以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4] 陈一云先生指出:“证据学为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学,与其他部门法学虽各有不同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但都有一定的联系。”他认为,证据学与诉讼法学、犯罪侦查学、刑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行政法学、法医学,有联系,有区别 [5] 。何家弘教授分析道:“证据法学的学科性质,是指证据法学内容所具有的基本属性,以及证据法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和功能。归根结底,证据法学的性质是由证据法的性质所决定的。由于实体法和程序法是法律的一种基本分类,所以证据法的性质问题主要表现为它究竟应该属于实体法还是程序法的问题。”“证据法学应该成为法学体系中一个独立的分支学科”[1] 。刘金友教授主张:“目前,证据法学是学科或者是课程,尚有不同意见,主要是证据法学作为学科,其研究成果和深度与广度尚欠丰满。”“将证据法学确立为独立学科,有助于深化证据法的研究,这种意见也值得重视。”“至于能否被公认为法学的分支学科,要经过实践和科研的长期检验才能得出结论。”[3]

这些表述都肯定或者倾向于证据法学是归属于法学的一个独立分支学科。但是,对于它与证据法的关联度、对于它和哪些邻近学科有联系、对于它是否必然成为一门学科则有些不同的表述。

第二,归属与诉讼法学或者程序法学。这属于少数说,绝对主张证据法学就是诉讼证据学的学者往往认为证据法学应归属于诉讼法学或者程序法学。严端先生曾指出过:“有人说证据法学是诉讼法学中最重要、最复杂的部分,有人说证据法学是与程序法学、实体法学三足鼎立的独立学科,而我认为,证据法学,是一个在程序法学母体中孕育、成熟并最终必然与之分离的学科。在新世纪来临之际,中国的证据法学,随着独立的证据立法的必然进行,将作为独立的法学学科而存在。”[15] 严先生这段话有三层含义:首先,他告诉我们,有人主张证据法学是归属于诉讼法学的。其次,他认为证据法学是在程序法学母体中孕育、成熟并且最终会与程序法学分离。最后,他认为证据法学的独立学科地位必须随着证据立法的独立而出现,也只能随着独立的证据立法而存在。

笔者认为,在理解证据法学的学科归属时没有必要把证据法的归属与定性和证据法学能否成为一个独立学科相混淆、相等同、相并列。这种观点实质是注释法学的某种体现,认为一门法学学科必须有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典,否则该学科就不能存在。笔者主张纵使没有独立的证据法典也不影响证据法学作为一门独立法学学科存在。江伟教授就曾旗帜鲜明地说过:“证据法学是法学学科,属于法学学科体系中的一个比较年轻的成员。关于证据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待进一步研究;但是,无论证据法是否能够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证据法学都是法学学科体系的独立的成员。”[16] 因此,笔者认为没有必要把证据法是否独立与证据法学能否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学学科相牵连。其实,就算要牵连的话,证据法也未必就一定是归属于、包含于实体法或者程序法的,宋世杰教授也指出过:“国外有人把实体法、程序法与证据法作为鼎立之三足,这不能说没有一定的道理。”[16] 这就表明,以证据法没有独立、证据法尚包含于程序法或者实体法为理由来主张证据法学也不能独立、也没有独立,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并非所有国家都主张证据法是包含于某程序法或者实体法的。尤其是在英美法系,证据法是一个独立于程序法和实体法的部门。中国受传统大陆法系的影响,认为证据法是包含于诉讼法之中的,进而主张证据法学也应当包含于诉讼法学之中。这种见解不完全正确,也不完全符合国际情形和中国法律制度改革发展的未来趋势。

要而言之,法学界必须抛弃从属于立法实践的不良倾向。不能有一部法典就创设一个独立的法学分支学科;没有一部独立的法典就怀疑一个独立的法学分支学科的存在。法学有其自身的规律和特点,法学是对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理论概括,但法学绝不是立法的简单注释或司法的一般维护。

四、证据法学的内容体系

证据法学作为一个法学分支学科的称谓,它的具体内容或者说内涵构成,就是指该学科的理论体系。对此,似乎是一个比较一致的问题,毋庸赘述。其实,分歧和值得探讨之处还是存在的。具有代表性的体系化构成有:巫宇甦主编《证据学》(1983年5月)分绪论:证据学概述;第一、二、三章:古今中外的证据制度介绍;第四、六、十至十七章:证据总论、证据分论;第五、七至九章:证明概述与证明过程。陈一云主编《证据学》(1991年5月)分绪论:证据学概述;第一编,史论:介绍古今中外的证据制度;第二编,总论:介绍证据总论,证明及要素论;第三编,分论:证据分论。江伟主编《证据法学》(1999年5月)分第一篇,绪论:介绍证据法,证据法学;第二篇,证明论:介绍证明,证明要素,推定、司法认知,证据规则;第三篇,证据总论:介绍证据,证据的收集与审查判断;第四篇,证据分论:介绍各种证据。何家弘主编《证据法学》(2000年3月)分第一篇,导论:介绍证据法学概述,理论基础和证据制度的历史;第二篇,证据论:证据总述,各类证据;第三篇,证明论:证明总述,证明过程:取证、举证、质证、认证,非诉讼领域的证明。

通过上述列举的几种有代表性的体例,可以看出大约自21世纪后,证据法学的内容体系基本上固定为三大块:绪论、证据论和证明论。笔者主张证据法学的理论体系应当包括三大块:

第一编,基础论。本编内容有:第一章,证据法学概述;第二章,证据法概述;第四章,证据规则;第五章,古今中外的证据制度;第六章,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

第二编,证明论。本编内容有:第一章,证明论概述(总论);第二章,证明对象;第三章,证明主体和证明责任;第四章,证明过程;第五章,证明标准;第六章,证明方法。

第三编,证据论。本编内容有:第一章,证据概述;第二章,证据类型(种类和分类);第三章,物证;第四章,书证;第五章,人证;第六章,科学证据。

对此体例,略作说明如下:

第一,关于基础论。基础论是证据法学的基本知识,介绍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规则、简要历史和若干理论基础。

第二,关于证明论。笔者认为,证明论应当放置于证据论前面,因为证据不过是证明的手段而已,是属于证明的一个要素。证明论包括总论(概述)和分论两个大部分。总论介绍证明的概念、种类、特征、基本要素等知识。分论围绕证明的六大要素介绍其中的五个要素。证明活动的六大要素是:证明对象(客体);证明主体和证明责任;证明过程(取证、举证、质证、认证);证明标准;证明方法(包括:证据的证明方法和非证据的推定与司法认知方法;证据方法中的经验法则、逻辑认知、科学知识);证明手段(即证据)。

第三,证据论。证据论实际也划分为总论和分论两个部分。总论介绍证据的概念、特征、种类、分类等知识;分论是介绍具体的证据种类,笔者主张简化证据的种类划分,把它分为物证、书证、人证三个部分。考虑的科技发展在诉讼证明中的作用,以及人类证明手段的发展进步,把科学证据作用独立一章加以集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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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巫宇甦.证据学[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3:1-12.

[5]陈一云.证据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8-12.

[6]胡锡庆.诉讼证据学通论[M].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5:1.

[7]卞建林.证据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6.

[8]樊崇义.证据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2-11.

[9]陈卫东,谢佑平.证据法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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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陈光中.刑事诉讼法:第3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7-8.

[13]谭兵.民事诉讼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31-32.

[14]魏虹.证据法学教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2.

[15]刘金友.证据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严端先生“序言”).

[16]宋世杰.证据法学[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6:24.

By Evidence Legal Science Discipline Name and Ownership

QIU Ai-min

(Yangzhou UniversityLaw school,Yangzhou225009, China)

Abstract: Series in the evidence legal science basic category,the most important category is “the evidence legal science” the itself this concept question.By the union historical studies and the tic analysis,right “the evidence legal science” took a category the name choice,the primary meaning,the discipline ownership as well as the primary coverage system has conducted the research and the elaboration.The selection “the evidence legal science” this name is correct,the evidence legal science is refers to the evidence utilization (proof) the legislation and the practice carries on the theory broad legal science discipline,its system info must discuss,the proof including the foundation to discuss completely with the evidence discusses three big tectonic plates.

Key words: evidencelegalscience;evidenceact;lawsuitcertificatestudy[责任编辑 吴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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