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专业的新思文库网平台! 工作计划 工作总结 心得体会 事迹材料 述职报告 疫情防控 思想汇报 党课下载
当前位置:首页 > 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正文

国家司法考试背景下法学课程教学改革

时间:2022-10-24 15:35:06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 国家司法考试的推行给我国的法学教育既带来了冲击,又提供了改革的机遇,为法学教育提供了新的发展契机。本课题从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民法学”为视角,探索平衡两者的教学模式,实现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良性互动,为其他法学专业课程的教学改革与创新积累经验,起到示范性作用。

关键词 司法考试 教学改革 民法学

中图分类号:G424文献标识码:ADOI:10.16400/j.cnki.kjdkx.2015.04.047

Research on Law Teaching Reform under

the National Judicial Examination

——Take Teaching Reform in "Civil Law" as the Perspective

ZHANG Yuqing

(College of Humanities, Hubei University of Chinese Medicine, Wuhan, Hubei 430065)

Abstract The prevailing nationaljudicial examination brings to China"s legal education with the opportunity for innovation as well as the impact on it, offers a new development opportunity for the education of the law. This topic from the legal science specialized core curriculum - "Science of civil law" the perspective, explore the teaching model of balancing the two, realize judicial examination and law education of the benign interaction, for other legal science specialized curriculum teaching reform and innovation of accumulated experience, play a role model.

Key words judicial examination; teaching reform; science of civil law

1 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

1.1 积极方面

(1)学生法律实务能力的培养得到重视和加强。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一定程度上存在重理论轻实务的倾向,虽然近些年推进了多项改革,状况得以改观,但法律实务方面的能力培养在一些高校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在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背景下,法学本科教育不断在改变理论与实践相脱离的现状。以民法学课程教学为例,教师引入新鲜、真实案例,引导学生分析民事法律关系,厘清请求权基础,做出正确的判断,解决实际问题。在专业课程学习之余还设置法律咨询,开展法律援助,开设模拟法庭,将庭审现场搬到学校,这些都是学生学好民法的有效路径。

(2)加快了法学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司法考试制度为国家选拨司法人员,也给法学本科教学改革冲击和挑战,各高校法学院系只有全面调整教育目标,努力求变创新,实现法学本科教育的结构重整,才能培养出国家、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

1.2 消极影响——应试化问题凸显

(1)应试化的表现。

第一,以司法考试为导向设置教学内容。不涉及司考的内容就不讲或少讲,缺乏对法律信仰和职业伦理意识的培养。第二,采取真题题海战术,课程教学和考核阶段,司考真题所占比例大幅提高。第三,学生各科分配学习时间围绕司法考试来安排。有的学生甚至从一年级就开始准备,把时间和精力都放到机械地背法条、做真题,忽视了专业知识的学习。第四,司法考试通过率成为社会各个层面对法学院(系)教学效果的主要评价标准。

(2)应试化现象的负面影响。

第一,法学教育中人文精神缺失。一味迎合司法考试的应试化的法学教育因为缺少了人文精神的注入和培养,将会成为专门法律职业培训机构,这背离了大学之教育目标——塑造人、完善人、使学生精神上成人,“速成”出大量法律职业“工匠”,而其弊端已然凸显。第二,学生知识结构不完整。教学内容的应试化让学生沦为应试的工具,难以培养起独立思考、追求真理的学术精神。第三,学生忽视法律实践。学生为了备考,减少实践活动,有的学生甚至把实习的时间用来备考,这也导致了法学教育离社会实际需求渐行渐远。第四,法学教育缺少多样性。统一命题的司法考试使各大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学习内容和思维方式上趋同,难以培养出具有广阔知识背景和综合能力突出的法律工作者。

2 统一司法考试背景下民法学教学的困境

2.1 教育目标定位不明

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问题大致有三种观点:一种意见认为法学教育是以培养法律职业人才为主旨的职业教育,所以要注重司法知识的传授、加强专业技能的训练;一种意见认为法学教育从本质上看是一种素质教育或通识教育;还有一种意见认为法学教育应当兼具职业教育和素质教育两种性质。

2.2 民事领域立法活跃,教学任务加重

民法是非常重要的法律部门,它调整社会关系,涉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关系每个人的切身权益。民法学课程内容较多,体系庞大,一般都需要进行两个学期的讲授。我校民法学课程学时为114学时,开设时间是大一下学期和大二上学期,这对于刚刚进入大学,接触法学专业课程不久的学生来说任务艰巨。

从社会大环境来看,党的十八大将“法治中国”写入党的正式文件,这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任务的具体落实和深化,开启了我国全面推进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新阶段。近些年我国民事领域的立法活跃,一些重要法律及单行法的司法解释相继出台,一些单行法也在做进一步的修订。特别是“完善市场法律制度、编纂民法典”这一宏伟目标的提出,我国第一部民法典呼之欲出。司法考试伴随着立法活动的步伐会出现新的重难点,并占据大量分值,这给民法学课程的备课和教学工作带来了难度和挑战。

2.3 教学形式和方法陈旧

(1)传统的“填鸭式”教学形式。传统“填鸭式”课堂教学仍然是当前法学本科课堂中的主要授课方式,它的弊端在于不利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影响学生法律思维的养成。他们日后走上工作岗位便会表现出缺少独立分析、辨别能力,缺乏从法学角度和法学理论观察问题的能力,无法应对各种复杂法律问题,一遇到具体案例就茫然不知所措。

(2)学生主体性地位缺失。目前一些高校法学教学模式是以教师、教材、课堂为中心,即重视教师对知识的传授和对学生学习的控制,学生处于被动接受知识的地位,这显然不能适应当代社会对法律人才培养的要求。一些法学专业课的课堂上教师口若悬河、照本宣科,讲台下 “寂静得令人可怕”,学生昏昏欲睡或忙于其他事情,教学质量和效果可想而知。

2.4 教学评价体系陈旧

目前我国法学教学评价的理念和方法仍然单一、陈旧,缺少创新,与现代社会对法律人才的要求标准相脱节。主要表现在:(1)评价内容单薄。评价内容主要围绕基本概念、基本理念,学生只需死记硬背便能得到不错的分数,但却并不能完全反映学生对课程知识点的掌握情况及其学习效果。(2)评价方法单一。大多院校的课程测评都采用笔试,以分数作为评价课程学习情况的主要标准,忽视了质性评价。(3)评价结果缺乏证明力。虽然考试是对人才培养的检验机制,但进入社会的学生知识基础仍然薄弱,实际操作能力水平普遍不高,与岗位需要还有距离。

3 本校“民法学”课程应对司法考试的举措

3.1 合理定位民法学教学目标

司法考试的目标是选拔法律职业人才,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具有较高职业素养、职业技能和具有较高专业理论知识的综合型人才,两者的出发点和角度不同。法学本科教育的核心课程之一的民法学,其培养目标应该与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一致。因此,民法学课程应当保持独立性,不能为了迎合国家司法考试的要求而违背自身发展规律,改变固有的学科要求。同时,二者也不是完全分离的,应当抓住司法考试带来的契机,考虑学生的实际需要,改革创新,构建民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的互动关系。

3.2 合理调整民法学课程内容

我校民法学课程是 114学时(理论教学90 学时,实践教学24 学时),课程内容分为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两大部分:

(1)理论教学部分。理论教学分为总论和分论两大部分,共六个知识板块,分别是民法总论、人身权、物权、债权、继承权、侵权责任。每个知识板块在学时的安排上均有理论学时和实践学时的划分,如民法总论,共 36 学时,其中理论教学 30 学时,实践教学 6 学时。

(2)实践教学部分。实践教学部分的总体目标是突出学生主体地位,增强学生对民法理论与实践的感性认识,提高学生学以致用的综合应用能力。具体形式包括观摩庭审、课堂讨论、案例分析、模拟法庭等。另外笔者建议我院设立一系列民事实训课程,如民事案例研究、模拟法庭等。

3.3 重构师生关系,提高学生的应用能力

要加强师生互动,摒弃满堂灌的教学形式,提高学生的应用能力,具体形式有:(1)案例式教学:通过典型审判案例,让学生在模仿中学习。如模拟法庭活动。(2)实践式教学:通过创设真实的情境,以项目或任务为驱动,使学生在培养法律思维和进行实际操作中学习,收获实践经验。如法律诊所。(3)探究式教学:通过一些前沿性的专题,让学生运用各种工具和方法,开展探究性、研究性的学习,从发现中学习。(4)评价式教学:教师作为参与评价的一员,指导学生运用既定的、系统的评价标准进行自评、互评、共评,开展多元化的评价,从评价中反思,获得经验。

3.4 改进课程评测体系

(1)改革传统笔试,发展论文笔试。在笔试方面,我们已经建立了完备的试题库,根据我国的民事立法活动进行更新和补充。做到标准命题、随机抽题、难度适中,并将笔试成绩限定在所占总成绩的70%。在论文笔试方面,教师在民法课程的理论热点、立法动向、前沿动态等领域领域提供若干参考题目,学生自主选题、自由分组,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小组论文,最后进行小组答辩和教师评定,成绩计入平时成绩。这种方式能够强化学生在考查阶段的主体地位,增强知识的内化效果。

(2)发展口试。口试的优势是直接性和灵活性,首先教师能准确考查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及调动能力;其次能够锻炼学生敏捷、开放的法律思维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最后教师可以在口试过程中直观地了解学生状态,及时调整提问角度、内容和技巧,以达到最好的测试效果。

课题基金来源:湖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重点项目;项目名称:湖北省高校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基金编号:D20121612

参考文献

[1] 刘健刚.法学本科教学应试化现象及其对策[J].现代教育科学,2010(2):173.

[2] 石纪虎.基于司法考试视角的民商法课程教学改革思考[J].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2012.4(3):106.

[3] 贾玉玉,夏少敏,张卉聪.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与民法本科教学改革[J].当代教育论坛,2010(20):53-55.

[4] 张楚廷.大学里,什么是一堂好课[J].高等教育研究,2007(3).

[5] 卜晓君,栾无寒.国家司法考试背景下民法学本科教育的困境与出路[J].白城师范学院学报,2011.25(6):133.

[6] 朱文玉.成人高等法学教育考试制度改革探析[J].成人教育,2011(8):73-74.

推荐访问:教学改革 法学 国家司法考试 课程 背景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