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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的认定与处罚

时间:2022-11-29 18:45:05 来源:网友投稿

“非法行医”问题在全国相当普遍,其不仅严重破坏社会医疗秩序,而且侵害就医者人身权、财产权。“非法行医”问题已引起社会的热切关注。笔者仅从法律层面谈谈对非法行医的认识。

“非法行医”≠“非法行医罪”

很多人对“非法行医”有一种误解,认为“非法行医”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规定的“非法行医罪”,事实上,“非法行医”与“非法行医罪”还是有很大区别的。

“非法行医”,法律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简单地说,就是违反医疗法律法规之许可从事的一种医疗违法行为。从“非法行医”的定义可以看出,“非法行医”的行为不一定构成犯罪,而可能仅是一种违法行为。

所有法律法规,只要规定医疗卫生的管理秩序、管理界定医疗机构及医生执业资格的,都是“非法行医”中所指的“法”,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相关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

“非法行医”的认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职业医师法》、《母婴保护法》等均对合法行医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违反以上法律法规进行行医的,就构成了“非法行医”。而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开宗明义明确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等五种情形应认定为非法行医。

其中,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都属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形。

“非法行医”的责任

我国针对“非法行医”,规定了三种责任,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卫生部发布的有关行政规章,如《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其中也规定了取缔、打击非法行医的财产处罚方法,即没收非法收入和药品、器械,可并处罚款。

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等法律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损害的,属于人身损害赔偿。受害人有权请求赔偿,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如果因伤致残的,还可以请求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如果死亡的,可以请求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受害人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刑事责任 非法行医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可构成非法行医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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